終院裁公院醫生候召制度剝奪假期 梁家騮獲賠176萬元 稅局不服免稅提上訴被駁回

終院裁公院醫生候召制度剝奪假期 梁家騮獲賠176萬元 稅局不服免稅提上訴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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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醫學界功能界別前議員梁家騮,2002 年與一群公立醫院醫生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on-call)剝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權利而提告;終審法院裁定兩者屬僱員法定權利,若被剝奪僱主應作出賠償,遂批准醫生就失去相應假期而提申索。

梁家騮其後獲賠償 176 萬元,不過稅務局指賠款屬受僱收入,應予徵稅。梁 2021 年上訴得直。稅務局長不服決定再提上訴。3 名上訴庭法官 2023 年 2 月 1 日聆訊後,周三(22 日)頒下判詞,指以 2 比 1 決定駁回稅務局長上訴,並下令支付訟費。

本案爭議點在於梁所獲賠款,是否屬於《稅務條例》第 8 條下所指的「受僱入息」,而可被徵稅。其中 2 名法官認為,賠款不屬受僱入息,而屬僱主剝奪假期的賠償,故不能視為有薪假期而徵稅。
兩官同意梁所獲賠款非「受僱入息」
駁回稅局上訴

本案上訴人為稅務局長,由大律師布祿華(John Brewer)代表;答辯人為梁家騮,由大律師伍國賢代表。案件由 3 名法官審理,分別為高院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以及上訴庭法官張澤祐、林雲浩。

副庭長關淑馨在判詞中指,沒有爭議的是,該筆 176 萬元,是屬於梁家騮損失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的賠償。而根據本地案例「Fuchs v 稅務局長」,不是所有僱員從僱主處獲得的款項,都必然屬於受僱入息。

關淑馨認同原審判詞指,在法定假期(statutory holiday)方面,法律規定禁止僱主以「補水」方式代替員工享有的法定假期,故從立法原意可見,法定假期就是要休息。至於休息日(rest days),只有僱傭雙方達成協議,才可用「補水」方式代替假期。

在本案中,法庭已確立梁家騮和醫管局,未就「候召機制」達成協議,故該筆賠償不能視為僱傭合約中的有薪假期,亦因此不應被徵稅。關淑馨遂駁回稅務局的上訴。

另一法官張澤祐亦認同關淑馨指,該筆 176 萬元賠償,是「另一樣東西」(something else),即作為僱主剝奪梁家騮休息日和法定假期的賠償,而非僱員提供服務的酬金。張又提到,按納稅機制,計算個人年度稅款時,應以一年 365 日減去休息日及法定假期計算,惟稅局卻想計足 365 日。

一官有異議 惟因多數制駁回上訴

餘下一名法官林雲浩,則指他就本案,得出與另外兩位法官不一樣的結論。林認為,「候召制度」中,醫管局為醫生編更,在性質上是屬僱主「指示」,而非僱員可任意拒絕的「要求」。奉召後所做的工作,亦屬向僱主提供服務;而賠償額亦以醫生當時時薪計算。

林稱經分析後,他認為該筆賠償,性質上符合《稅務條例》第 8 條下所指的受僱入息,即納稅人作為僱員,尤其是按「候召機制」指示下服從奉召,即屬工作收入。

判詞結尾,關淑馨指,根據多數制(by a majority),稅務局長的上訴被駁回,並須支付訟費。

梁家騮等 165 名公院醫生
2002 年提告

翻查判詞,本案源起自 2002 年,梁家騮等 165 名公立醫院醫生,因不滿候召(on-call)制度,剝奪公院醫生在休息日及法定假期的休假權利,遂向勞資審裁處提告。

案件其後被轉介至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由梁家騮等 3 人作主要提告人(leading plantiffs),其餘醫生則同意受 3 人案件結果約束。

終審法院在 2009 年作終極決定,裁定公院醫生在法定休息日或假期候召時,可獲賠償。其中梁家騮獲賠償 176 萬元,其後被稅務局指該筆賠償屬受僱入息,對梁提出徵稅。

CACV278/2021(HCIA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