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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2016 年富亨與人爭執、刀刺對方致死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上訴庭押後判刑

男子 2016 年富亨與人爭執、刀刺對方致死 上訴得直改判誤殺 上訴庭押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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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無業漢 2016 年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與另一名中年男子爭執並大打出手,無業漢離去後持刀返回現場,剌對方腹部致其死亡。無業漢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判囚終身。他其後就定罪上訴。

上訴庭周五(30 日)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未有就無業漢受酒精影響的情況,正確引導陪審團,裁定上訴得直,直接改判誤殺罪,等候索取上訴人進一步的精神科報告以作判刑。

無業漢 2019 年首次由陪審團定罪,其後上訴得直發還高院原訟庭重審。2021 年 3 月再次由陪審團裁定罪成,他再提上訴並再次得直。兩次上訴理據,均涉及原審法官引導有不足。
上訴庭裁無業漢得直
指自願攝取酒精不一定不能減責

根據案情,無業漢李偉民(即上訴人)犯案前曾飲酒,有證人曾指他飲醉,而無業漢事後被捕,在警誡下向警方指自己當時醉酒,不記得發生何事。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頒下的判詞指,上訴人受酒精依賴症影響一事沒有爭議。

判詞續指,原審高院法官杜麗冰未有正確及全面引導陪審團,以常理評估上訴人在犯案前攝取酒精的情況,是否能被認為是因其酒精依賴症而導致無法抗拒衝動去飲酒、不是出於自願,從而導致其神志失常,並得以減輕罪責。

判詞又指,陪審團似乎被引導只要上訴人案發當日是自願攝取酒精,就不能確立成減輕罪責的理由。上訴庭認為,法律並非「非黑即白」,並引述案例指出一名有酒精依賴症人士自願攝取酒精後犯案,並非一定不能以受酒精影響為理由減輕罪責。

上訴庭因此裁定,上訴人李偉民上訴得直,直接改判誤殺罪,並押後案件至少 4 星期,要求索取進一步的精神科報告以作判刑。

案件 2020 年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今再上訴得直 推翻重審謀殺定罪

翻查資料,上訴人李偉民在 2019 年 3 月首度被裁定謀殺罪罪成,他其後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於 2020 年 6 月,以原審高院法官李素蘭就上訴人案發時是否被「激怒」(provocation)而失控殺人的考慮,錯誤引導陪審團,裁定其上訴得直,發還案件重審。

案件其後重審,上訴人於 2021 年 3 月再度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負責審訊的法官杜麗冰依例判處終身監禁。上訴人就重審定罪再上訴,今判上訴得直,獲改判誤殺。

謀殺為香港法律下最嚴重刑事罪行,罪成必須判處終身監禁,而誤殺罪罪成,最高可判(而非必須)終身監禁

案情:2016 年富亨商場爭執後離場
持刀折返刺事主腹部

案情指,2016 年 12 月 8 日晚上,上訴人在大埔富亨邨商場平台曾三度打斷 54 歲事主丁潤光及其兒子的談話,事主曾要求上訴人走開不果,上訴人其後更衝向事主兩父子,惟遭其他人阻止,有人其後買了一些竹葉青酒,事主曾倒四份之三瓶酒予上訴人。

上訴人一度離開,其後持刀返回現場,用刀剌事主腹部;事主同日身亡。

案件審訊時,辯方曾指當時有一群男人到處找上訴人想復仇,上訴人當時可能因有妄想而持刀到現場,又稱上訴人當時被人困在樓梯位置,出於自衛才意外用刀剌到事主。辯方亦曾有醫生證供,指被告有酗酒問題及因酗酒及吸食毒品而有精神病問題。

CACC5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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