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健熙等 10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5 人認罪判囚 14 至 18 月及入更生中心 

羅健熙等 10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 5 人認罪判囚 14 至 18 月及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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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等 10 人被控非法集結等罪,5 人在開審前認罪,其中 4 人周二( 1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4 至 18 個月,案發時 17 歲女生則判入更生中心。

法官練錦鴻批評,各被告的行為未經深思、缺乏邏輯,近乎盲目地將自己的想法強加於社會上大部分沉默的人,只顧逞一時痛快,無視自己破壞前人多年耕耘的成果。法官又指,警方包圍理大的決定,令多人感到不滿,但有關決定是否合理,法庭無權批評。毋庸置疑的是,警方有憲法責任維持治安。

同案 5 名不認罪被告包括羅健熙,案件早前已審結,將於 11 月 30 日裁決。
辯方:無明顯使用暴力

5 名認罪被告案發時 17 至 21 歲,辯方求情指,各人的背景、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均正面,反映他們有反省,同時獲家人支持,其中賴俊雄及溫欣因體能問題,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陳子朗適合判入勞教中心;林綺雯則適合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又指,本案歷時約 20 分鐘,無明顯使用暴力,示威者只是以傘陣形式集結,警方從容地處理情況,望法庭考慮到本案並非最嚴重個案,並及時認罪,給予被告一個機會。

官稱無權批評警方決定是否合理

法官表示,警方當時決定包圍理大,令很多人感到不滿,繼而到場聲援,但警方有關決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可改善之處,並非法庭的能力去作出批評。毋庸置疑的是,警方有其憲法責任維持治安。

法官續指,被告的行為直接挑戰政府執行能力及威信、警方執法及社會安寧,事實上政府當時已宣佈暫緩修訂《逃犯條例》,示威者卻以暴力事件借題發揮。法官強調,暴力只會帶來破壞,必須經合法手段,去作出循序漸進的改變。

官:年輕非藉口、無案底亦非成就

法官批評,被告的行為未經深思、缺乏邏輯,近乎盲目地將自己的想法強加於社會上大部分沉默的人,只顧逞一時痛快,無視自己破壞前人多年耕耘的成果。法官續稱,從他們攜帶的裝備可見,明顯是有備而來、有意犯法,並直接令香港的國際形象受損,對抗和挑戰警方,為事件愈趨嚴重的前奏。

法官認為,各被告犯案時已成年,年輕絕非任意妄為的籍口,無案底亦只是普通公民責任,並非甚麼成就。法官又指,判刑須以懲罰和震懾為主,遂以 24 個月監禁作為賴俊雄、陳子朗及郭惠玲 3 人的量刑起點,考慮到各人在不同階段認罪,給予部分認罪刑期扣減,分囚 16 至 18 個月。

至於另一被告溫欣,法官指他攜帶手套等只用作自保及掩飾身分,參與程度較其他被告低,且他被捕後曾解釋,犯案基於被曲解良知,遂採納 21 個月作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刑期後,總刑期為 14 個月。其餘一人、案發時 17 歲女學生林綺雯,法官採納有關報告建議,以更生中心代替監禁,以收懲罰及教化之效。

羅健熙等 5 人 11.30 裁決

本案有 10 名被告,依次為陳重誼(70 歲,無業)、譚浩鳴(22 歲,無業)、賴俊雄(21 歲,裝修工人)、陳子朗(21 歲,時裝設計師)、莫德惠(38 歲,小學教師)、羅健熙(36 歲,前南區區議員)、林綺雯(17 歲,學生)、郭惠玲(19 歲,學生)、溫欣(21 歲,地盤工)及鄧卓儒(26 歲,記者)。

首 9 人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賴俊雄被控管有一包膠索帶;鄧卓儒被控管有 7 條膠索帶。

其中 5 人,即賴俊雄、陳子朗、林綺雯、郭惠玲及溫欣開審前改認參與非法集結,餘下控罪獲存檔法庭。餘下 5 人包括羅健熙,則否認控罪,案件早前審結,將於 11 月 30 日裁決。

DCCC650、651、653、654、655、658/2020(合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