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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 理大衝突|羅健熙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官指證據不足 另 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

11.18 理大衝突| 羅健熙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官指證據不足 另 4 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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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 18 日,有市民發起到尖沙咀「營救」理大內示威者,事後多人被控。民主黨主席羅健熙周三(30 日)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另 4 名不認罪被告,被裁定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法官索背景報告,押後至 12 月 21 日作求情及判刑,期間 4 人須還押。

區院法官練綿鴻裁決時指,認為羅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屯(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做(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指羅被捕「至少是自招嫌疑所致」,但控方證供不足。法官另逐一分析證供,認為首被告稱「擺手制止警察舉槍」,即承認曾阻警執法,而另一被告稱拿乾衣予「低溫症的人」,認為是指被困理大的人或示威者。

羅健熙於法院外指,感謝律師團隊協助,以及黨友和好友支持,會繼續為市民發聲,不負多年來市民對民主黨的支持。
羅健熙:獲裁無罪少了牽掛
繼續為民發聲

羅健熙在裁決前向記者指,不論結果如何承諾繼續為市民爭取權利和自由,又指民主黨是有組織和架構的政黨,不論他是否罪成仍可維持運作。羅又透露,已報名參選民主黨主席,並是唯一參選人。他有信心會獲得黨友支持。

羅於裁決後在民主黨前主席劉慧卿等人陪同下在法院外受訪,他感謝律師團隊協助,以及黨友和朋友的支持,指在獲判無罪後「少了一些牽掛」。

他又指,會繼續為市民發聲,站在香港市民的角度去看不同問題,向政府提不同的意見,「更加做好我們的工作,令我們不負多年來香港市民對民主黨的支持」。

官:羅健熙稱無留意警方封鎖線
對其誠信有所保留 不接納證供

法官練綿鴻頒下裁決理由書,分析案情指,羅健熙聲稱當時沒留意到警方在科學館道設立的封鎖線,亦沒見到警察。他到科學館廣場,是希望以「議員身份」看市民有何需要。法官指,以一名政客、亦身為公職人員來説,羅對事件的認知「可說是狹隘得難以置信」。

官認為案發前後,相信香港傳媒有詳細報道理大事件,而作為政治人物及公職人員,亦理應會主動瞭解事件發展,惟羅對有關事件的認識卻是「極之片面」,對其誠信有所保留,亦不接納其證供。

官:羅「為囤積政治本錢」到場
未必完全和示威者有相同目的

法官又指,羅當時並非履行其港島南區區議員的公職,「作為一位政客而為身處現場、不可能是未經計算的行為」,認為他到現場是「為了提高知名度及屯(囤)積政治本錢、希望塑做(造)一個與示威者站在同一陣線的形象」,不可能是純粹「出於無聊或病態的好奇心」。

官續指羅不可能不知,他在場會令其他示威者「感到其作為有道德上及實際上的支持及鼓勵」。

法官續分析指,雖然羅在案發一帶流連,但無作出顯見的鼓勵及參與對峙的行為或動作,拍攝到他的片段,皆沒顯示他與其他示威者有任何互動,而他身穿的衣服與一般示威者不同、身上沒有裝備。

法官指,羅的一身打扮是「可能經計算過的選擇、目的是吸引眼球、增加曝光及其知名度」,

亦可能是「籍(藉)此號召、鼓勵其他參與集結的人,但他的計算卻未必完全和在場示威者的共同目的相同」。

官:羅被捕自招嫌疑
但控方證供不足 裁定罪名不成立

法官指,為了個人利益例如囤積政治資本、「監察防上(止)警察濫權」等原因留在現場,雖然道德操守令人懷疑,但在沒有其他環境證據下,不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在事實上參與非法集結。

官指,羅被捕「至少是自招嫌疑所致」,但控方證供不足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定他在場的唯一可能意圖,是參與是該次非法集會,因此裁定羅罪名不成立。

官:首被告稱「擺手制止警察舉槍」
即承認作實際行動阻警執法

就第一被告陳重誼,法官指他在警誡下,稱對理大被警察圍封感「擔心」,所以「一直跟着去」,又指「生怕有人被槍傷,故上前擺手制止」,認為他非偶然到場,並「承認了故意到場以支援『年輕人』,曾作出實際行動阻止警方執法」。

法官認為,陳的説法唯一解讀,「是他有意到場支持鼓勵及協助其他示威者,亦即承認參與非法集結」,故裁定他罪成。

官:第二被告拿乾衣予「低溫症的人」
唯一可能是指被困理大的人或示威者

就第二被告譚浩鳴,法官引述他在警誡之下承認所攜帶的背包,被搜出 4 個全新口罩及 3 件圓領上衣,並解䆁在現場是因為想拿乾衣予「有低溫症的人」,惟他不知道該些人的位置,「祇是想去到紅磡附近再作打算」。

法官指,這顯示譚「承認並非恰巧路過」,亦非不慎置身示威者之間,認為譚從新聞得知有人患上低溫症,帶備衣物到紅磡提供協助,其所指有低溫症的人「唯一可能是指被困在理大的人或受到警方水炮車弄濕的巿民或示威者」。

法官續指,譚被捕之處,正是通向理大之路,認為他帶同的口罩及上衣,目的「祗可能是協助其他人反抗警方執法的人。」官指,考慮各種因素累積之下,認為唯一可能的解釋,是譚與其他示威者「有共同目的,向理大進逼、抗議及抵抗警方執法」,裁定他參與了非法集結。

官:第五被告供詞「千瘡百孔」
不可能不知道理大被圍

就第五被告莫德惠,法官認為其供詞「本身已是千瘡百孔,於邏輯及事理上都說不過去」,指莫一方面說關心理大事件,卻又稱無留意事件的重要發展,例如警民衝突等事情;認為莫不可能不知理大被圍,質疑他如何以「說服學生離去」的方法「支援學生」 。

法官指,即使接納莫的證供,他當日到場是「出於一片善心」,但個人的良好願景不是辯解;他亦「只是一個普通市民、在法律上沒有權力挾一己之善」,違反警方的封鎖進入理大校園。

法官認為莫不是可信的證人,指他不可能不知道當日在場的人,亦是有同樣心態出現以聲援被圍困的人。

官又指,即使接納莫見到警告旗幟之後有意離去,但被人群所阻而被捕,但其時他已經參與了非法集結,認為所有罪行元素已經齊全,「他被捕是因為警方圍捕成功,而不是他在干犯有關控罪之前已經被捕」,裁定莫罪成。

官:不接納第十被告有關鐳射筆的解釋

至於第十被告、報稱記者的鄧卓儒,他面對的兩項控罪為「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分別指他管有 7 條膠索帶,以及萬用鉗和鐳射筆。

法官指,毋庸爭議新聞從業員在社會中擔當一個不可或缺監察地位,惟指並無條文或專業守則界定新聞工作者的資格,而即使法庭接納某人是新聞從業員,甚至是一位見不義而發聲的普通市民,亦不表示該身份可以令其免除刑責。

法官指,不接納鄧有關鐳射筆及萬用鉗的解釋,指案發時是大清早,鐳射光達不到指示的效果;至於萬用鉗,鄧亦未能按其說法,示範其聲稱用作調校器材。因此裁定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至於管有 7 條膠索帶,法官指普遍索帶一旦扣上就只可收緊,惟涉案索帶均有可放鬆的裝置,無證據顯示有示威者使用同樣設計的索帶。因此,法官認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裁鄧管有該等索帶的唯一意圖,是為了摧毀或損壞財產。

共 10 被告 5 人認罪判囚及更生中心
餘下 5 人不認罪受審

本案原有 10 名被告,其中 5 人開審前認罪,4 人被判囚 14 至 18 個月,1 人被判入更生中心。

否認控罪的 5 名被告,當中 4 人包括第一被告陳重誼(70 歲,無業)、第二被告譚浩鳴(22 歲,無業)、第五被告莫德惠(38 歲,小學教師)及第六被告羅健熙(36 歲,前南區區議員)被控非法集結罪。

控罪指,被告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於尖沙嘴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第十被告鄧卓儒(26 歲,記者)則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及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判詞全文

DCCC650、651、653、654、655、65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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