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案件周二(8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法官葉佐文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作認罪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2021 年獲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案件周二(8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法官葉佐文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8 日作認罪答辯,被告續准保釋。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 46 歲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於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後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恢復審訊,被告續准保釋。
就答辯方指男子曾在現場跑向警察,可能顯示他無辜,上訴庭周三(13 日)頒下判決理由,指案發時警方「兩面包抄」驅散,單憑男子走向警方,不足以證明屬「無辜旁觀者」,而且他事發時曾揮動光棒,看似帶領其他人逃跑,上訴庭認為非無辜旁觀者的作為。
2019 年 11 月 10 日「八區開花」,兩男子被控在旺角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於 2021 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事隔兩年半後上訴。上訴庭周三(15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處理、恢復審訊,將於兩個月內頒判詞補充理由,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律政司陳詞時指,原審法官裁決時未出現「盧建民案」判例,亦質疑原審以「割裂式」考慮證供,沒有對環境證據給予足夠比重。律政司又指,警員持長槍跪頸制服答辯人的過程並不重要,認為法庭無需考慮。 審結後兩年半 律政司提上訴 答辯人王若詩(起訴時 46 歲,報稱無業)在 2021 年 7 月被裁定各一項「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在 2024 年 1 月 18 日就王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 上訴案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原訟庭法官張慧玲及譚耀豪審理。答辯人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律政司代表為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律政司:答辯人用螢光棒指揮原審官未充分考慮環境證供 羅天瑋首先播放涉案的新聞片段,指拍攝到事發當晚在旺角山東街與彌敦道交界的非法集結,顯示地上有磚頭,大量穿深色衣物的人聚集,其後拍攝到答辯人以螢光棒作出指揮動作,並向警員的反方向奔跑,羅指確認當時有路人站在路邊,「明顯可以將清白無辜嘅旁觀者分出嚟」。 羅續指,在原審裁決後,終審法院頒布「盧建民案」判例,而原審法官似乎以「割裂式」考慮證據,沒有就片段可見的環境證供,給予足夠比重。 至於答辯人是否逃跑避開警員,羅認為若法庭裁定答辯人已透過支持的方式參與非法集結,他是否有逃跑已非關鍵,其後警員持長槍跪頸制服答辯人的過程亦不重要,「我哋重點唔係需要考慮嗰個用武力制服嘅部分」。 答辯方同意環境證據有壓倒性效果 關百安則陳詞指,答辯方必須承認答辯人身上有手套、防毒面罩等物,並有揮動螢光棒,「喺無解釋下,個疊加效應可以話係壓倒性」,亦同意原審以「分割式」考慮每一項物品是出錯。 關指唯一對答辯人有利的證據,是片段清楚顯示答辯人有數秒跑向一群警察,然後遇到舉着長槍的警長,隨即掉頭離開,屬一個合理疑點。 法官彭偉昌質疑,答辯方既然已就答辯人身上的物品之疊加效應退讓,其後他是否跑向警察「有咩意思?」認為再加上答辯人身處現場,耳聞目睹身邊情況,「明顯地你係參與其中喇」。 答辯方:跑向警察可能顯示答辯人無辜 關同意證據對答辯方極之不利,但指他跑向警察是唯一的有利證據。法官譚耀豪質疑,答辯人可能只是不知道山東街有警察所以起初跑向該方向。關回應指,這可以是其中一個解釋,但「都可以係原審法官咁講,佢冇犯事所以跑過去」。 法官張慧玲關注,原審法官亦裁定答辯人曾揮動螢光棒,似乎顯示他帶領其他人離開,「如果你清白無辜,咁你咪自己走囉,點解你要帶人走呢?」關則強調,案中無證據顯示答辯人是否要帶領他人離開。 就禁蒙面法控罪,關主張非法集結在警方驅散的一刻結束,而無證據答辯人在何時開始戴口罩。彭偉昌質疑,即答辯方主張答辯人在開始驅散至被捕的約半分鐘內戴口罩,反問「咁合唔合理 」。關最終指沒有進一步陳詞,「啲證據就係咁多」。 3 名法官經 15 分鐘休庭商討後,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推翻原有兩項控罪的無罪裁決,下令案件發還原審區院法官恢復審訊,兩個月內頒判詞交代詳細理由,答辯人准以原有條件保釋,繼續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須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居於報稱住址。 律政司先後就訟費、無罪裁決上訴 原審共有兩名被告,依次為:王若詩(被起訴時 46 歲,報稱無業)及陳瑞文(49 歲,消防員),各被控一項非法集結及一項「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0 日,在彌敦道和山東街一帶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一個掛耳式口罩。兩人經審訊後罪名不成立,陳瑞文另獲批訟費。 律政司早前就陳瑞文獲批訟費的命令上訴,上訴庭 2022 … Read more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兩男涉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當中現年 26 歲男子在今年初被改裁罪成、判監 12 周。高院資料顯示,男子提出定罪上訴,暫未排期聆訊。
本案男子在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被發還後,先後向高院及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皆被駁回。他維持不認罪,經重審後被裁定罪成。辯方當時求情指,男子案發時 20 歲,判監時 26 歲,若原審時罪成,以 21 歲之齡尚可判入勞教中心,惟當時已超齡,盼法庭可酌情減刑,惟官拒絕指延時由其上訴構成。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兩男涉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等法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其中一名現年 26 歲男子被改裁罪成,裁判官劉淑嫻周三(4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囚 12 周。
辯方指,若被告原審時被裁定罪成,當年 21 歲尚可判入勞教中心,惟現時已超齡,盼法庭參考「陳虹秀案」,考慮本案司法程序歷時逾 4 年寬大減刑。官指,被告在現場蒙面並攜索帶,但沒有攻擊性武器、非領導者,亦無作出暴力行為。他同意被告 4 年間面對壓力可酌情減刑,但被告曾上訴至終院,相關延期由他自己造成,就該時段不予額外扣減。
2019 年 11 月,網民發起「三罷」,香港各區爆發衝突。兩名男子被指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2021 年 6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得直,高院撤銷無罪裁決,發還原審處理。兩男維持不認罪受審,周三(2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一罪成、一無罪。據《法庭線》統計,無罪被告亦是反修例案中,首名被發還重審後,再獲判無罪的首例。
裁判官劉淑嫻指,任社工被告呈單據證明其行程,不能排除他為勸籲教友而到場,加上他曾呼籲教友以非暴力手段表達訴求,認為其沒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就罪成被告,官指無辜途人只會逃避催淚彈,但不會逃避警員,加上學生被告攜有索帶可供示威者使用,裁定其非法集結和蒙面罪成。辯方期望可索取社服令報告但被拒,官下令為其索取背景報告,還押至 2 月 4 日判刑。
2019 年 8 月 25 日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3 人開審前承認串謀非法集結等罪,分別判監 30 個月、28 個月及 25 個月,他們提出刑罰上訴但被駁回,上訴庭周二(18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3 人在被警員截停的車輛上,觀乎帶同的裝備、車內說話等,顯而易見他們協議輔助其他示威者,裝備亦不純是防御性質,批評完全目無法紀,與暴動只是一線之差,又指本案是上訴庭處理過最嚴重的非法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