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5 月 6 日,職工盟屬會「建築地盤職工總會」,於金鐘海富天橋設「金鐘和你 Lunch 之攞物資」街站,派發口罩等防疫物資,之後被票控。4 人包括工會幹事林小薇,否認一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裁判官王證瑜周四(3 日)在區院(暫代裁院)裁定所有傳票罪名成立,所有被告罰款各 6,000 元。 裁判官指,涉案街站於當眼位置展示標語如「光復地盤」、「工會戰線」,又重複播放關於「抗爭」等內容的錄音,選址亦非可接觸較多市民的地方,裁定涉案聚集並非旨在防疫,不獲法例豁免。裁判官又指,限聚令僅限制集會形式,並無限制表達訴求的內容,加上即使被告行使集會、結社自由,亦毋需參與多於 4 人的聚集,故控罪已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權利。 官另質疑,政府於案發後數日便放寬至 8 人限聚,被告卻不選擇於較遲日子聚集。
裁判官裁決時指,所有被告均不爭議於案發時間參與受禁群組,爭議點為涉案聚集是否受《599G 章》豁免,以及有否合理辯解。而辯方指,被告當時旨在傳揚防疫的資訊或技巧,以及派發有助防疫的供應品。
官質疑當眼位置展示標語
「工會戰線」、「光復地盤」等無關防疫
裁判官反駁指,控方已證明涉案並非附表一的第 12 種情況、即豁免群組,否則各被告毋須事先準備以下標語、橫額、錄音,部分與防疫完全無關,例如在當眼位置展示內容如「光復地盤」、「工會戰線」、「抗爭之路」、「暴政」、「極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錄音內容則包括「極權」、「黑警」、「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抗爭」、「投票」、「黃色經濟圈」等,更於關鍵時間重複播放。
裁判官再指,如屬第 12 種情況,被告不會選址人流少的政府總部附近行人天橋,理應選擇可接觸較多市民的地方,裁定涉案聚集並非為傳揚防疫資訊或技巧,以及派發防疫物資,因此不受豁免。
官指限聚令沒限制表達訴求
控罪已符合「相稱性」
裁判官又指,法例僅禁止不多於 4 人的聚集,而沒有足夠證據顯示,派發防疫物資或傳揚防疫資訊需要多於 4 人聚集。就「相稱性分析」中,傳票是否缺乏合理基礎,辯方説法為,當時距離案發日已連續 17 日無本地感染個案,而案發前一日,政府更宣布將於 2020 年 5 月 8 日,由 4 人聚集放寬至 8 人聚集,案發日則為 5 月 6 日,政府仍禁止多於 4 人聚集並不合理;官不同意,稱政府必須持續審視疫情、以決定如何調整,做法合理。
至於有否平衡社會利益和個人憲法權利,裁判官認為「冇足夠證據顯示,追求維持公共衞生嘅『社會利益』,會導致任何被告面對『無法接受嘅嚴苛負擔』……限聚令只係限制形式,限聚令冇限制表達訴求嘅內容」。加上法例沒禁止集會及結社自由,「冇足夠證據顯示任何被告要行使集會同結社自由,要參與超過 4 人嘅聚集」,故控罪已符合「相稱性」。
裁判官裁定,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控罪內容,所有傳票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沒引致大量人流聚集
辯方求情指,被告於參與聚集前,已努力實施防疫措施,例如保持社交距離、配戴口罩、叮囑身體不適成員不要參加,選址為遠離民居地方,沒引致大量人流聚集。
裁判官考慮同案認罪被告黃百勤及劉永森罰款 4,000 元,而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採納較高的 6,000 元罰款,另應辯方申請,准各被告可分別於 1 個月或一周內繳交罰款。
同案 6 被告認罪罰款
本案 4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曾浩源(案發時 43 歲)、翁家文(案發時 46 歲)、黃俊宇(案發時 22 歲)及林小薇(現年 28 歲)。4 人被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6 日約 12 時 16 分至 14 時 20 分,在金鐘海富中心與政府總部之間的行人天橋,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同案另 6 人早前認罪,何天忻(25 歲)、黃百勤(33 歲)、王宇來(43 歲)、黃樂文(41 歲)、蔡達俊(28 歲)及劉永森(37 歲)已繳交 4,000 至 4,500 元罰款。
ESFS500009/2020、ESFS500013/2020、ESFS500015/2020、ESS50053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