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10 月 1 日,19 歲患自閉症男學生被指在深水埗損毀 5 支國旗及區旗旗桿,旗幟則沒受損。他否認「侮辱國旗」等 3 罪受審,稱旗幟顏色鮮艷令他不適而扯下旗杆,原審裁判官裁定其行為致旗幟未能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全數判處罪成,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今年 3 月被高院駁回。
男生其後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三(3 日)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限申請方在 10 月 2 日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
辯稱旗幟顏色鮮艷致不適
沒侮辱意圖
上訴人黃俊樂,案發時 19 歲,被控 1 項「侮辱國旗」罪及 2 項「侮辱區旗」罪,指他於 2022 年 10 月 1 日,在深水埗南昌街休憩處外,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國旗的方式侮辱 1 支國旗;同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及界限街交界,聚魚道及通州街交界,公開及故意地,以玷污的方式侮辱 1 支及 3 支區旗。
原審時控方案情指,據現場閉路電視片段,黃曾在 3 個地點拉扯及屈曲旗桿,涉案旗幟沒有損毀,但旗桿金屬表面由下至上被壓扁。黃被捕後在警誡下稱「見到成條街都係國旗,個心唔舒服,所以扯爛佢。」
黃不認罪、出庭作供,稱案發當日打算到姨媽寓所,惟一出門便感覺被多面國旗及區旗包圍,加上旗幟顏色鮮艷,對他來說很「刺激」,於是扯下旗桿,繼而拉低旗幟,以減輕眼前的不適感。他強調,並非因為國旗及區旗的象徵而感不適,亦不具侮辱意圖。
其母亦作供稱,兒子患嚴重自閉症,2018 年有類似行為,當時街上突然出現 2 個易拉架,兒子因感到不適而上前收起,被誤會偷竊,警察亦有到場處理,最終鬧上新聞,並呈上《蘋果日報》報道。
她又說,案發當日兒子曾提及,街外旗幟令他不適, 她於是提議兒子避開,但兒子反問「成街都係、密密麻麻,點避?」
原審罪成時
因不准擔保哭叫一小時
原審裁判官李志豪拒納辯方案情,認為黃的證供前後矛盾,庭上說是針對旗桿不是國旗,但又說旗幟顏色鮮艷令他不適而扯下;警誡下被問遭他扯爛的東西為何物,又能答出是國旗。官認為黃是故意針對國旗,因旗幟要依賴旗桿才能在空中飄揚,其行為致旗幟未能莊嚴展示,削弱國家尊嚴,控罪全數罪成。
罪成一刻,黃高呼「我咩都無做!」並抖大氣,發出嗚咽聲。在裁判官明言「我唔打算畀佢擔保」後,他大哭尖叫約一小時,原審因而需轉至另一法庭處理求情,留黃在原庭由親友安撫情緒。
判刑當日,黃得悉被判入更生中心後亦嚎哭高呼:「媽咪!⋯⋯放開我呀!畀我見我媽咪呀!唔好郁我呀!」原審指,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連續犯案,加上事發日適逢十一國慶,「無論我哋國家、香港,都進行緊一連串慶祝活動之際,你卻選擇對國旗作出侮辱行為」。
高院駁回上訴
指沒審訊不公
黃其後提定罪上訴,今年 3 月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判詞指,上訴方提出原審律師不稱職,放棄以自閉症作抗辯理由,沒索取專家報告﹐庭上亦沒要求協助審訊的設備,缺乏公平審訊。上訴方又指,原審沒考慮上訴人有自閉症等,影響犯罪意圖。
惟法官指,上訴人在原審時的指示,並非引自閉症為抗辯理由,而是指「以錯誤方式表達情緒」。法官指,當值律師當時索取上訴人的醫療紀錄,顯示他案發前 4 個月、即 2022 年 6 月精神狀況穩定。由此可見,上訴人與母親在原審時確認,不依賴自閉症作為抗辯理由,與原審律師供詞相同,「難以指原審律師嚴重不稱職」。加上原審律師沒挑戰上訴人招認的呈堂性,因此上訴人是自願招認,沒造成審訊不公。
官又說,片段顯示男生直接步向、屈曲旗桿,導致國旗不能豎立,「明顯是故意而行,且具侮辱意圖」。最終認為上訴方所有理據均不成立,駁回上訴,維持罪成裁決。
今年 8 月,終院網頁顯示他已提出終極上訴許可申請,惟未排期聆訊。
FAMC21/2025(HCMA261/2023、WKCC370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