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蘇在原審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判囚兩個月、緩刑 18 個月,其後提上訴被駁回。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24 日)就其上月,拒向蘇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之決定頒判詞。
判詞提到,上訴方認為法庭錯誤假設,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會不利選舉,但海外案例指禁止市民杯葛選舉,屬不合理限制言論自由,又認為說服他人是言論自由的核心,若視宣揚合法政治觀點為犯罪,不會為社會帶來效益。
律政司一方則重申,被告行為可能對選民自由投票施加不當壓力,又指選舉制度有漏洞,若不及時糾正,或礙「愛國者治港」、「一國兩制」,嚴重損害香港繁榮安定。
法庭最終裁定,本案控罪毫無疑問是顯然合理的,因控罪制定時,本港經歷了危及憲制、政治秩序的嚴重動亂和社會事件,引致全國人大常委會為本港完善選舉制度,再由本地立法會經充分辯論和討論制定立法。
蘇一方爭議控罪違言論自由等
上訴人蘇浚鋒,2022 年 12 月被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裁定其被起訴的控罪合憲後,同日改認罪,判囚 2 個月、緩刑 18 個月。他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2025 年 3 月被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駁回。蘇隨後再由大律師梁麗幗、司徒子朗代表下,向高院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於同年 5 月 27 日再被同一法官駁回。姚勳智本周二(24 日)就其決定頒布判詞。
據判詞,蘇一方的申請指,案件具有兩個重大而廣泛重要的法律觀點,包括:
- 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第 27 條、第 39 條以及《香港人權法案》第 16(2) 條所享有的言論自由?
- 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第 25 條、《香港人權法案》第 22 條所享有的「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權利?
上訴方:法庭錯誤假設煽惑不投票不利選舉
判詞指,上訴方認為,涉案控罪對市民施加了前所未有的限制(unprecedented restriction),即禁止任何人公開參與煽惑他人不投票,或令其選票無效的行為,此控罪或有違憲法、言論自由,亦會影響選舉完整性。而控罪所牽涉的人權和法律問題,尚未得到終院裁決,將在未來每場選舉重現,故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
判詞引述上訴方指,就問題一,法庭錯誤地駁回、忽略相關案例,包括與本案非常相似的海外案例「Teslenko and Others v Russia 案」。而該案指,說服他人是言論自由的核心,有關言論不涉及煽惑他人行使暴力或犯罪等。
上訴方亦批評,法庭沒有認知到,在涉及政治表態時,應加強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又錯誤地接受了「煽惑、組織他人不投票,顯然不利於有效選舉進程」的假設,並無視海外案例所指,禁止市民杯葛選舉,是對言論自由施加不合理限制等。而把宣揚合法政治觀點視為犯罪,並不會為社會帶來效益。
判詞續引上訴方指,問題二的核心在於,控罪有否對兩組不同的人群,即「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和「煽惑他人接受某些政治觀點的人」,構成差別對待。
律政司:控罪防止影響選民投票自由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回應指,本案控罪立法的背景,包括香港歷經反修例運動帶來的嚴重暴力騷亂、立法會運作曾因此癱瘓,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修訂本港選舉條例,而涉案控罪,旨在禁止破壞選舉的行為、保障市民投票不受不當干預。被告所干犯的行為,可能會產生不當壓力,影響選民自由選擇如何行使投票權。
律政司亦反駁指,「Teslenko and Others v Russia 案」與本地的獨特歷史不相似,而就香港情況,「煽惑、組織他人不投票,顯然不利於有效選舉進程」並不是假設,是符合邏輯和常識的判斷。
律政司又說,香港選舉制度存有漏洞和不足,若不及時糾正,或直接有違「愛國者治港」的方針,難以確保準確貫徹「一國兩制」,嚴重損害香港的繁榮安定,而涉案控罪有提供法定抗辯理由,最高刑罰亦不重。
至於控罪有否對不同人構成差別對待,律政司一方指,控罪本身沒區分煽惑行為的背後目的,重申鼓勵他人投票可以選出民選代表、促進選舉進程,反之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就會擾亂相應的選舉,甚至令選舉進程無意義,要求法庭駁回。
判詞:不能忽視立法背景
本港經歷嚴重動亂
判詞稱,考慮雙方理據後,認為不能忽略涉案控罪制定時,本港獨有的歷史和立法背景,重申條例旨在確保選舉能公開公正進行,並禁止包括操縱、破壞選舉的非法行為,但上訴方予以忽略。而條例已採取適當平衡,即不是全面禁止有關行為、僅把限制收窄至選舉時期。
至於涉否構成差別對待,判詞指上訴方的分類有誤,因「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人」,性質明顯具操縱性和破壞性,令選舉進程徒勞;而「煽惑他人接受某些政治觀點的人」,則可促進、支持選舉進程。
判詞又強調,本案控罪制定時,涉重要的歷史背景,即本港經歷了危及憲制、政治秩序的嚴重動亂和社會事件,引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為本港完善選舉制度,其後再由本地立法會經充分辯論和討論再制定。
判詞重申,一個正常和順暢的選舉制度,對香港的繁榮安定至為重要,考慮到本案背景,涉案控罪毫無疑問是顯然合理的。最終駁回蘇浚鋒的申請,拒絕向其發出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爭議合憲性失敗後認罪
蘇被判緩刑
上訴人蘇浚鋒(被起訴時 23 歲),被控一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30 日至 12 月 15 日在 2021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中,於 Facebook 轉載 「許智峯 Ted Hui Chi Fung」專頁於同年 10 月 29 日的帖文,該帖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選票,致使該選票被視為無效。
案件於 2022 年 12 月審訊時,辯方爭議控罪違憲,收窄言論自由,而在選舉中不投票、投白票是正當參與方式,和平理性表達意見,並無不妥。辯方又指出,條例並無合法目的,只會消滅反對政府的聲音,被告應獲撤控。
原審暫委裁判官戴昭琦最後裁定控罪合憲,表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白票的行為,令選舉制度受挫,影響其他市民的投票權,控罪有其合法目的,亦沒有針對特定政治主張;蘇隨即認罪,判囚 2 年、緩刑 18 個月。
HCMA457/2023(FAMC14/2025、WKCC26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