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硬幣和天秤作出判決的裁判官、批准貓上庭的區院法官,以及無論原審結果如何都予以肯定的高院原訟庭法官 —— 最近一套電視劇,細緻地描寫法官了判案時的掙扎與思考。
今期「法律 101」嘗試從較早階段切入,探討在現實中成為法官的過程,了解他們在坐上法官席之前需具備甚麼資格,同一法院的法官權力又有何分別。
刑事第一級:裁判官
所有刑事案件都會在裁判法院展開。裁判法院法官稱為裁判官(Magistrate),分為:
- 常任裁判官(Permanent Magistrate),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特委裁判官(Special Magistrate),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暫委裁判官(Deputy Magistrate),兼職,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資格方面,常任裁判官必需有資格在普通法地區以大律師、律師或訟辯人身分執業,至少有 5 年相關執業經驗,或曾擔任律政人員(例如律政司政府律師)、法律援助主任、破產管理署律師或知識產權署律師。
特委裁判官的資格要求大致相同;另外,具普通法地區執業資格,曾任法庭檢控主任、法庭傳譯主任或司法書記至少 5 年人士,亦符合資格。
暫委裁判官的資格要求,與常任和特委裁判官相同。
權力方面,常任和暫委裁判官一致。就單一罪行而言,常任和暫委裁判官有權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 2 年及罰款 10 萬元;特委裁判官則最高可判處 6 個月監禁及罰款 5 萬元。
實際上,特委裁判官多處理交通違例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的案件,他的委任令狀通常只授權判處罰款。因此,特委裁判官一般不會亦不能判處監禁。

民事第一級:審裁官
民事案件視乎性質,通常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勞資審裁處或土地審裁處展開。
小額錢債審裁處 / 勞資審裁處
小額錢債審裁處及勞資審裁處法官,統稱審裁官,分爲:
- 審裁官(小額錢債稱 Adjudicator / 勞資稱 Presiding Officer),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暫委審裁官(Deputy Adjudicator / Deputy Presiding Officer),兼職,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兩者權力相同,資格要求與常任裁判官一致。
土地審裁處
土地審裁處法官,稱為法官(Presiding Officer)或成員(Member),前者指區院法官或暫委法官,後者分為:
- 成員(Member),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暫委成員(Temporary Member),兼職,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成員和暫委成員權力相同,資格與常任裁判官大致相同;另外,具備普通法地區執業資格,曾任區院司法常務官、常任裁判官、死因裁判官、小額錢債或勞資審裁處審裁官至少 5 年人士,亦符合資格。
其他第一級:死因裁判官
死因裁判法庭法官,稱為死因裁判官(Coroner),分為:
- 死因裁判官(Coroner),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暫委死因裁判官(Deputy Coroner),兼職,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兩者權力相同,資格與常任裁判官相同。

刑事及民事第二級:區院/高院法官
區域法院
區院法官,稱為法官(Judge)或司法常務官(Registrar)。前者負責審訊和判決,後者負責案件管理、程序命令、非正審申請及訟費評定等事宜。
區院法官可分為:
- 區域法院法官(District Judge),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暫委區域法院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兼職,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兩者權力相同,資格與土地審裁處成員相同,另外,具備普通法地區執業資格,曾任至少 5 年高院/區院司法常務官人士,亦符合資格。
區院司法常務官,則分爲司法常務官(Registrar)與暫委司法常務官(Temporary Registrar),前者為全職,後者為兼職,分別由行政長官及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兩者權力相同,資格要求與區院法官相若。

高等法院
高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同樣分為法官(Judge)或司法常務官(Registrar)。
原訟法庭法官再分為:
- 法官(Judge),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特委法官(Recorder),兼職,由行政長官委任
- 暫委法官(Deputy Judge),兼職,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
三者權力相同,資格要求與區院法官相若,但所需經驗由 5 年提升至 10 年,以及擔任區院法官或終院司法常務官的人士,同樣符合資格。
另外,特委法官均為資深大律師;暫委法官則包括資深大律師、大律師、下級法院法官(晉升考核期間)或退休高院法官。
高院的司法常務官,分為全職與暫委兩類,資格要求相近,包括至少 5 年擔任特定職位的經驗。

刑事及民事第三級:上訴庭/終院法官
高院上訴庭
高院上訴庭,由高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the High Court)及上訴庭法官(Justices of Appeal)組成,均為全職,由行政長官委任。資格原則上與原訟庭法官相同。
另一方面,原訟法庭法官可應高院首席法官的要求,加入審理上訴法庭的案件。

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則由終院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常任法官(Permanent Judges)及非常任法官(Non-permanent Judges)組成。前兩者為全職法官,後者為兼職法官並來自香港或其他普通法地區。
終院法官均由行政長官委任,惟有不同資格要求,例如:
首席法官須為香港永久性居民和中國公民,在外國無居留權;曾任終院常任法官、高院首席法官、上訴庭法官、原訟庭法官,或以大律師身分執業至少 10 年。
非常任香港法官,必須是退休終院首席法官/常任法官、退休高院首席法官、現職/退休上訴庭法官,或執業至少 10 年的大律師。
非常任海外法官,必須是其他普通法地區特定法院的現職/退休法官,通常居於香港以外地方,及從未在香港擔任高院/區院法官或常任裁判官。

全職和兼職法官任命
全職法官的委任,例如終院法官、高院和區院法官、常任裁判官等,均由行政長官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的推薦而作出。
有關申請會先經遴選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的法官們組成)考慮,再交由上述推薦委員會(由終院首席法官、律政司司長及行政長官委任的 7 名人士,包括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一名律師,及 3 名與法律執業無關人士組成)考慮。
至於大部分兼職法官,正如上文所述,均由終院首席法官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