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提上訴 高院5.12宣讀判詞

被指未經授權經律師寄投訴信 鄒家成提上訴 高院5.12宣讀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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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投訴信本身獲授權送出
律政司:懲教須檢查信件

上訴人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文件攜離監獄,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高等法院於今年 2 月審理上訴案,上訴方爭議涉案的《監獄規則》 47(4) 條訂明「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故鄒填妥由懲教人員給予的表格時,信件已獲得署長授權,懲教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該信件。

律政司一方則陳詞指,涉案信件未經安檢,就「鬼鬼祟祟」交予第三者寄出,強調署方需知悉在囚人士是否與「指明人士」通信,而懲教人員獲授權檢查,案中亦有證人提及,會「揭一揭睇有冇其他嘢」。

原審:法例沒授權未經保安檢查寄信

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4 年 7 月就本案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法例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亳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出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鄒在求情信指,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均不成立,加上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擔心無法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擔心僅基於「主觀想法」,若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惟被告「魯莽、愚昧」地選擇私自寄出投訴信。

鄒家成因另案在囚

鄒家成另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鄒亦涉 47 人案,受審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囚 7 年 9 個月,鄒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在 7 月 14 日開始處理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HCMA35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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