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警方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罪成。鄒家成判囚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該名律師不服定罪提上訴,高等法院早前開庭審理。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定於 5 月 12 日下午宣讀判詞。
上訴方:投訴信本身獲授權送出
律政司:懲教須檢查信件
上訴人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文件攜離監獄,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高等法院於今年 2 月審理上訴案,上訴方爭議涉案的《監獄規則》 47(4) 條訂明「如信件屬與指明的人的通信,監督須准許囚犯寫和發出該信件」,故鄒填妥由懲教人員給予的表格時,信件已獲得署長授權,懲教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該信件。
律政司一方則陳詞指,涉案信件未經安檢,就「鬼鬼祟祟」交予第三者寄出,強調署方需知悉在囚人士是否與「指明人士」通信,而懲教人員獲授權檢查,案中亦有證人提及,會「揭一揭睇有冇其他嘢」。
原審:法例沒授權未經保安檢查寄信
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4 年 7 月就本案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法例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亳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出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鄒在求情信指,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均不成立,加上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擔心無法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擔心僅基於「主觀想法」,若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惟被告「魯莽、愚昧」地選擇私自寄出投訴信。
鄒家成因另案在囚
鄒家成另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鄒亦涉 47 人案,受審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被判囚 7 年 9 個月,鄒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在 7 月 14 日開始處理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HCMA3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