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47 人案」服刑的鄒家成被指 2023 年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佛學書籍。鄒與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被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律師不服定罪申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7 日)於終院審理,5 名法官擇日頒判詞。
上訴方指,條例容許囚犯發信予「指明人士」 ,當中包括申訴專員,屬強制性質,而且不限於郵寄方式。當第三方人士、即上訴人協助發出信件時,在條例下同屬獲授權,故並無違例。律政司一方則指,囚犯希望由他人帶走信件,須先獲批准及經檢查,不可秘密地寄出,否則制度容易被人濫用,亦難以維持監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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