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1 日,巿民在元朗發起 7.21 兩個月紀念活動。一名 53 歲女子被指用易拉架襲擊兩名政見不同的男子,被裁定傷人、暴動等 4 罪成,判囚 5 年半。女子不服判刑提上訴,周一(9 日)處理許可申請,上訴庭即日駁回,3 個月內頒判詞。
法官彭偉昌指,事主當時稱「我係中國人,你哋唔鍾意就走啦」,其後被人擲物、圍毆。官指,事主其後追著向他擲物的人,很可能構成自衛,「合法逮捕點解唔得?」相反,被告在其他施襲者停手時仍襲擊,「所謂合法自衛都係過晒時間、過晒廟⋯咁樣仲唔係私了係咩嘢?」
申請人李茵茵(判刑時 53 歲)於 2023 年 11 月被裁定兩項有意圖而傷人、一項暴動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被判監禁 5 年半。她沒律師代表,庭上透露不獲批法援,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
申請人指原審錯誤定性「私了」
李茵茵提出 3 個理據,包括原審錯誤同意事主並非直接挑釁、原審錯誤將事件定性為「私了」、及原審錯誤認為其多年義工服務,是一次性社會服務,因此沒就此減刑。
彭偉昌引述案情指,案發當日姚姓及黃姓男事主吃飯後,手持酒樽在元朗行走,其後看到 20 至 30 人聚集,當中有人高呼「光時」口號。之後姚大叫「我係中國人,你哋唔鍾意就走啦」,並與現場人士發生口角,黃則試圖調停。
後來有人向姚擲物,姚立刻追趕襲擊者,黃亦緊隨其後,兩人再遭圍毆。黃情緒激動,在路邊欄杆打爛手上酒瓶,叫對方停止襲擊不果。申請人李茵茵企圖以易拉架襲擊姚,但被其他施襲者搶去。李茵茵之後趁施襲者停手時,再次拿起易拉架襲擊姚,擊中其頭部。
官指申請人「定格剪裁」有利資料
針對李提出的首兩點,彭偉昌指兩名事主「揸酒樽周街行都係奇怪」,但現場人士毆打兩人,「打得極度兇狠㗎喎」,尤是勸交的事主傷勢最重。彭續指「你冇阻止仲要參與,人哋散開,你搵易拉架兜面拍埋去」。李解釋,姚姓事主曾拿著酒樽追打她及其他人。
彭反問「咁就叫挑釁?我覺得自衛緊喎,你好多誤解,法庭唔係側埋一邊去睇」。彭再稱「(事主)回應幾句俾人抌嘢、俾人圍堵拳打腳踢」,又指事主追著向他擲物的人,「佢追咋喎,追可以呀,合法逮捕點解唔得?截住佢報警⋯佢好可能構成自衛㗎喎,(現場人士)唔落雨又揸晒遮」。
李質疑,若事主扔酒樽都構成襲擊,彭緊接稱「法律要求你躲開囉」,李指「我躲得開係我好彩、我身手敏捷」,彭則重申「第一件事係逃避離開現場報警」又指李不可以定格剪裁「一啲對你有利嘅資料」,質疑「你返轉頭扑人呀嘛,所謂合法自衛都係過晒時間、過晒廟⋯咁樣仲唔係私了係咩嘢?」
官指案件嚴重
持續任義工不構成求情理由
至於原審沒就李的義工服務作出減刑,彭偉昌同意李指,她持續任職義工,原審表述為「一次性」或不正確。惟彭強調,本案相當嚴重,「就算(原審理解)錯好、啱好,對你就冇乜幫助,基本上唔構成咩求情理由」。
總括而言,彭偉昌認為判囚 5 年半非明顯過重、原則犯錯,「3 個理由都幫唔到你」,拒絕判刑上訴許可申請,將於 3 個月內頒下判詞。
CACC23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