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培忠父子涉瞞「賣殼」協議欺詐罪成 官斥私相授受、視上市公司為私產

詹培忠父子涉瞞「賣殼」協議欺詐罪成 官斥私相授受、視上市公司為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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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偉俊、查錫我、曾健成等旁聽

案件由區院法官練錦鴻主審。控方代表原為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至今年 8 月,譚離開律政司,轉任高院原訟庭法官。裁決當日,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黃俊軒及邵鈞泰代表;前立法會金融服務功能界別議員詹培忠則由資深大律師郭棟明代表,詹劍崙由大律師關百安代表,另一被告王蓓麗由大律師林國輝代表。案中僅王蓓麗作供。

裁決日旁聽席近乎滿座,包括立法會議員謝偉俊、前廉署總調查主任查錫我、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等。

詹培忠
前立法會金融服務功能界別議員詹培忠。
判詞:「買殼」本身不違法
控方指須向公司、聯交所披露

判詞指,本案核心是通稱「買殼」的交易,即藉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以取得投票權,從而可控制該公司;「買殼」是金融市場中常有活動,本身不違法。而涉案的買殼交易,是指內地商人馬鐘鴻同意向詹培忠付約 2.1 億港元,以換取亞洲資源已發行的 70 至 75% 股票。

控方則指控,詹氏父子與他人串謀對涉事公司「亞洲資源」董事會及聯交所,隱瞞或不披露買殼交易,以及發行可股票據之真正目的,並依賴同謀者、馬鐘鴻助手 X 的證供,起訴詹氏父子兩項串謀欺詐罪。

女被告王蓓麗被起訴一項「洗黑錢」罪,控方指稱她以馬的資金,向 X 購買票據再轉為股票,其後再賣出;所得款項大部分轉予他人。案中爭議點,是她處理有關財產時,知否它直接或間接涉及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馬鐘鴻原亦被起訴,不過他沒有出庭,被法庭頒下拘捕令。

官指詹劍崙以職務之便隱瞞股東

針對詹氏父子兩宗串謀罪,判詞指接納 X 的證供, 確定持分者確有達成買殼交易,並有意圖予以執行,裁定二人罪成。

判詞指角色上,詹培忠負責籌劃及把其控制的股票賣出,並利用其子詹劍崙為「亞洲資源」領導層之便,主使執行交易;詹劍崙則以身為「亞洲資源」執行董事及主席之便,向董事會介紹及推薦,配售可換股票據的動議,而在詹劍崙向股東建議發行票據當日,他已知售配票據之目的,是實行買殼交易條文之一,而不是為了股東。

官:資金「極之曲折盤旋」、
不可能是普通商業活動

判詞續接納 X 的證供指,在 2013 年 7 月,詹氏父子和馬會面後,達成買殼交易的主要條文,即先售以股票,然後再發行可換股票據,以收購 70 至 75% 的股權。根據法證會計師分析,10 多名人士購買及沽出亞洲資源股票、票據的資金來源和去向,有部分能追溯到馬氏親人、其代理人王蓓麗,及其他有關者,當中有個案「極之曲折盤旋、根本不可能說是普通的商業活動」,指這些安排「除了是為了混淆視聽、以隱藏幕後操縱者的身分和關係之外,並無其他可能的解釋」。

判詞又指,不會單憑詹氏二人是父子,就引伸他們有特別溝通,或參與串謀;惟在詹培忠成為「亞洲資源」單一大股東翌日,詹劍崙已被委任為執行董事,並在兩個月內成為公司主席,唯一可能引伸的是,詹培忠在「亞洲資源」的高層人員任命過程和運作,有極大影響力。

判詞另又分析 X 的其他解說,以及指觀乎事件發展等,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詹氏父子清楚知道買殼協議、協助馬等人以不具名方式取得亞洲資源股票,從而取得其控制權,以實行馬在香港融資、購入其控制的內地房地產的企圖。

官指小股東是受害者

官亦在判詞批評,從與馬氏一方的商討、計劃及採用手法,清楚表現各同謀者皆視「亞洲資源」此上市實體為私產,可以私相授受、作為私人圖利的手段,行為明顯不誠實;而詹氏父子並非財經新手,或初次涉及上市公司運作,同時選以隱名、不具名手法行事,更顯示他們自己也知道此等行徑不誠實。

官又批評,同謀者私相授受,為了私人得益、利用財技把一間上司公司當作私人財產轉賣,受害者除了亞洲資源,亦是公司小股東,他們除了未得到「強制性要約收購」此選擇外,他們的私人投資,亦變成他人生財工具。

「強制性要約收購」是指當投資者對公司的持有股分,達到可獲公司控制權的比例時,法例會強制其對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分的要約。

官指王蓓麗捏造資料

針對王蓓麗的「洗黑錢罪」,她作供抗辯稱自己沒犯罪心態,只是充當跑腿,從中沒有任何得益。

官不接納其供詞,指王在香港沒房產、沒汽車等,案發時沒財政能力足以處理價值數千萬的現金或同值股票,正常人不可能在處理一筆窮其一生也不可能得到的財產時毫無懷疑;而王拒絕以其兒子名義,處理換股票據及出售股票所得的金錢,可顯示王對安排可疑之處是有所警覺。

官續指,王必相信有關財產非經正當途徑得來,才向新鴻基提供假資料,包括不透露「亞洲資源」股票的實權擁有者,捏造自己的財政狀況,又提供不正確通訊地址,企圖令局外人不能單憑書面線索,把處理換股票據、換取股票等行為,與馬氏或自己扯上關係,並從中獲利,有關行為唯一解釋,是她也有理由相信,其處理的財產是犯法得來,遂裁定其罪成。

詹培忠父子等 4 人
被控串謀欺詐、洗黑錢

被告詹培忠(起訴時 75 歲,下同;董事)及詹劍崙(52 歲、商人),被控 2 項串謀欺詐罪,指他們於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5 日期間,在香港連同馬鐘鴻及其他人,串謀詐騙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其董事會、其股東、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發時,詹培忠為亞洲資源控股的大股東,詹劍崙則為主席。

被告王蓓麗(65 歲,無業)則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指她於 2013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1 月 24 日期間,在香港與馬鐘鴻處理由亞洲資源控股有限公司發行,本金為 4,200 萬港元的可換股票據。

馬鐘鴻(48 歲,商人)則涉及以上全部 3 項控罪,他於早前提訊時沒有出庭,被法庭頒下拘捕令,並下令充公其 450 萬元擔保金。

DCCC439/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