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假藉研究、做問卷非禮14歲及16歲男童 涉摸下體等 20歲男判囚4月6周

認假藉研究、做問卷非禮14歲及16歲男童 涉摸下體等 20歲男判囚4月6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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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歲男學生被指 2023 年 3 月至 4 月期間,分別向 14 歲和 16 歲男童,聲稱做研究或問卷,誘二人至樓梯或廁所非禮。男學生就兩案各被控一項非禮罪(法律 101 文章),他先後認罪,周二(2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6 星期。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兩案相同之處「都係用啲藉口,嚟到去誘騙事主去個地方,之後對佢作出性侵犯」,其中涉 16 歲男童的情節較嚴重,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有直接侵犯對方私處,亦無視事主反抗,「你出獄之後,唔該你就係繼續,去主動尋求輔導」。

辯方求情時則稱,被告 2013 年證實患自閉症及輕度智障,難交朋友亦易受同輩欺凌,「經常受邊緣化」,望法庭可考慮他還押日子相當於服刑 5 個月,判處即時釋放。

涉假藉波鞋研究
要求脫鞋後聞腳

20 歲被告張頌康涉及兩案。首案案情指他 2023 年 3 月 26 日晚上約 7 時許,在灣仔港灣道泳池看 14 歲男童游水,待男童離開時稱自己為大學生,邀他做「運動員足部與運動鞋研究」,並帶他至港鐵會展站出口附近殘廁。被告一度擬拉男童入廁內,稱方便坐下除鞋和量度,男童拒絕。

案情續指,被告改帶男童至附近樓梯,稱做量度,要求男童除鞋,男童同意並脫下後,被告遂捉起其腳聞。男童穿回襪和鞋後,被告提出想摸其內褲,男童拒絕,被告遂俯身向前,隔衫以下體磨擦男童下體約一秒,再伸手試摸其內褲正下位,但被男童擋開,亦碰到大腿內側。被告翌日被捕,警誡下否認事件,稱是意外觸碰。

涉假借問卷為名
帶 16 歲男童到公廁非禮

次案指被告同年 4 月 8 日,即首案保釋期間,在港鐵大埔墟站接近 16 歲男童,邀請他做中學生運動習慣問卷,再尾隨他至大圍下車。男童至大圍站方同意做問卷,並隨被告赴大圍站公共交通交匯處公廁。在洗手間廁格內,被告取出一條泳褲著男童換上,男童聽從。被告再著男童去小便,隨即伸手捉住其下體一秒。男童當即叫停,再換褲。

案情續指,被告其後脫掉自己長褲,再捉住男童的手逼他捏其下體約 10 秒,男童反抗下,被告再從後攬住男童約 10 秒。男童事後告知家人揭發。警方其後翻查閉路電視找出被告身分,再行拘捕。警誡下被告稱,「我當時情緒失控,先會咁去做,摸人,對唔住呀 sir」。

求情稱被告患自閉及輕度智障

辯方求情稱,被告 2013 年證實患自閉症及輕度智障,難以交友亦易受同輩欺凌,「經常受邊緣化」。其中法庭為 14 歲男童案索取的報告,提及被告有觀看同志性愛影片習慣,「所以性愛嘅價值觀,可能有啲錯咗嘅價值觀」,致干犯本案,「佢明白自己用咗個錯誤嘅方法去接觸受害人,佢自己應承就係之後會守法,接受輔導,避免重犯」。另他正接受性別診所治療。

辯方亦舉一宗以判囚 6 周為量刑起點的案例,稱該案較本案嚴重之處,是涉師生誠信。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質疑,本案被告以「手法」欺騙事主至洗手間等地,繼而侵犯,而案例情節是涉親手臂與臉,而非接觸敏感部位,反問有何參考價值。辯方稱有,徐追問「參考在於邊方面?」辯方則改稱,望考慮被告在次案中已還押 112 天,變相已服刑約 5 個月,望法庭可下達能即時釋放的刑期。

官促出獄後續尋求輔導

徐綺薇判刑時指,兩案相同之處是「都係用啲藉口,嚟到去誘騙事主去個地方,之後對佢作出性侵犯」,其中涉 16 歲男童的情節較嚴重,因被告在保釋期間犯案,有直接侵犯對方私處,亦無視事主反抗。至於 14 歲男童案,情節雖是隔衫,但亦為事主敏感部位。

徐遂就 14 歲男童案以判囚 9 周為量刑起點,16 歲男童案以判囚 6 個月為起點,因認罪各減三分之一。惟因被告在保釋時,犯性質完全相同案件,故刑期須分期執行。對於報告提及,被告重犯機會為中至偏高,徐指「你出獄之後,唔該你就係繼續,去主動尋求輔導」。

被告張頌康(20 歲,學生)涉及兩案,共被控兩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23 年 3 月 26 日,在港鐵會展站 E2 出口外猥褻侵犯 14 歲男童 ;及同年 4 月 8 日在港鐵大圍站公共交通交匯處公廁內,非禮 16 男童。

ESCC704/2023、STCC17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