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新界西候選人趙寶琴及王振霖,被指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他們早前認罪,還押至今( 11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求情。辯方指,提名期結束後翌日,政府宣佈暫緩選舉,被告或因一時疏忽,沒有留意需遞交申報書,形容本案十分特殊,甚至是前所未見,望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罰。裁判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明午判刑。
辯方:趙、王積極參與義工活動
辯方求情指,趙寶琴只是一時疏忽,已儘快補交選舉申報書,現已十分後悔,承諾日後守法。辯方又呈上多封信件,透露趙即使工作繁忙,仍不時抽空做義工服務老人,至今大概 10 年。
至於次被告王振霖,辯方表示,他原本任職空中服務員,因疫情關係,暫時轉職巴士司機。王除有豐富的義工經驗外,亦十分投入社區服務,因此獲富責任心、勤奮等正面評價。
辯方:無意損害選舉廉潔及公正性
辯方強調,政府在提名期結束後翌日,宣佈暫緩選舉,2 人很可能因一時疏忽,未有留意有關電郵,強調他們無意損害選舉廉潔及公正性。辯方提到,王不會再參加任何選舉,重犯機會極低,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判非監禁式刑罰。
不過,控方呈上相關案例指,雖然控罪無判刑指引,但一般會判處即時監禁。辯方反駁指,本案相當特殊,甚至是前所未見,強調非監禁式刑罰並不等於輕判。主任裁判官錢禮稱,需時考慮相關案例,下令將 2 人還押至明午判刑。
趙寶琴( 47 歲,女護士)及王振霖( 41 歲,巴士司機),被控於 2020 年 9 月 29 日作為選舉新界西地方選區同一份提名名單上的候選人,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37(1)條及 37(1B)條(經該《規例》變通)的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
案情指,涉案選舉原訂於 2020 年 9 月 6 日舉行。選舉事務處於提名期,即同年 7 月 18 至 31 日期間,接獲趙寶琴及王振霖就新界西地方選區的提名表格。
選舉事務處其後向 2 人提供載有空白選舉申報書的候選人資料冊、選舉申報書指引,以及候選人應辦事項備忘。該備忘註明,同一份提名名單上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事務處呈交一份選舉申報書。
政府於同年 8 月 1 日宣布暫緩選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訂明,「候選人須確保選舉申報書於自 2020 年 8 月 1 日起計的 60 日期間屆滿前提交」,換言之最後限期為 9 月 29 日。選舉先後發掛號信及電郵提醒 2 人,惟截至限期仍未收到選舉申報書。
KTCC 15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