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底」刑事化首案 男子被控 4 罪准保釋候訊

「起底」刑事化首案 男子被控 4 罪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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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去年 10 月將「起底」行為刑事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同年 12 月拘捕一名 31 歲公司董事,指他涉嫌與一對男女發生金錢糾紛後,在網上平台談及相關細節,並公開對方的個人資料。

公署落案起訴他 4 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周三( 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是新法例生效以來,首宗針對網上「起底」的案件。裁判官鄭念慈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7 月 20 日,以徵詢法律意見及索閱文件,期間批准被告保釋。

涉披露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被告葉駿軒( 31 歲,公司董事)被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 4 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19 及 20 日,未經資料當事人,即男子 X 和女子 Y 的同意下,披露其姓名、住址、職業、手提電話號碼及其僱主名稱,意圖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或罔顧該披露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他們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控方申匿名令 官押後處理

葉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保釋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控方又向法庭申請匿名令,要求禁止披露任何可識別事主身分的資料,裁判官指留待下次提訊處理。

條例賦予公署擁域外管轄權

經修訂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除賦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權力,對「起底」罪行作刑事調查及檢控,亦具「域外管轄權」,包括命令身處香港或境外的服務提供者(例如海外社交媒體平台),在指定時間內移除內容。如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可能屬犯罪。

另外,條例設兩級制罰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罰款 10 萬元及監禁 2 年;如透過公訴程序起訴,並實際構成指明傷害,最高罰款為 100 萬元及監禁 5 年。

WKCC 16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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