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辯方爭議兩被告口頭招認 官裁定可納為證據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辯方爭議口頭招認及電話內容呈堂 官裁定可納為證據

分享: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周一(3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 14 日審訊。辯方早前爭議送貨工人及售貨員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性。法官王詩麗裁定,指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送貨工人是在自願下補錄口供,裁定招認可以呈堂。

至於第五被告曾向警員指稱「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嘅」,法官指不認為被告說話前需要警誡,認為當時不存在不公平情況,裁定招認同樣可呈堂。

法官隨後亦裁定,5 名不認罪被告表證成立,押後至 7 月 17 日續審,辯方透露第五被告傾向作供,而第六被告將作供並傳召一名證人;其他被告則決定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第四被告爭議招認
官裁定可呈堂

就第四被告、送貨工人黃浩程,辯方早前爭議他受警員威嚇才招認。法官周一裁定相關內容並非不自願的招認,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在自願下補錄口供、參與錄影會面,以及在警員記事冊上簽署,被告亦是自願提供電話開機密碼,因此警員記事冊、會面紀錄及招認均可呈堂。

至於警方拍攝到被告身上有「香港人加油」紋身的照片,法官則裁定不可作為辨認被告身分的證供呈堂。

第五被告爭議招認
官同樣裁定可呈堂

辯方另爭議第五被告、售貨員倪炳楠對警員問題的口頭回應,包括控方指稱被告曾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嘅」。法官指出,不認為被告說話前需要警誡,認為當時不存在不公平情況,裁定招認可呈堂。

法官又指,雖然控辯雙方對當時對話的字眼,以及何時何地的版本不一致,但詳細內容應在一般事項再處理。

官裁定不認罪被告
全部表證成立

控方案情完結,王官裁定 5 名不認罪被告的所有控罪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7 月 17 日續審。辯方透露,第五被告傾向作供,而第六被告會作供,並會傳召一名證人;其他被告則決定不答辯,亦不傳召證人。

本案被告依次為甘偉達(44 歲,教車師傅)、倪永聰(23 歲,售貨員)、區躍南(22 歲,髮型師)、黄浩程(18 歲,送貨工人)、倪炳楠(20 歲,售貨員)及丁鳯霞(43 歲,售貨員),均為案發時年齡。

首 4 名被告同被控 2 項縱火罪,倪炳楠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與其母丁鳯霞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摧毁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

DCCC124/2021、DCCC125/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