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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被告供稱警威嚇「唔認就告暴動、呢單嘢好細囈」故招認縱火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被告供稱警威嚇「唔認就告暴動、呢單嘢好細囈」故招認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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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30 日凌晨,跑馬地警署遭投擲汽油彈,波及一輛附近停泊的私家車。6 人包括一對兄弟及其母親,事後被控縱火等罪。案件周二(27 日)於區域法院展開第 11 日審訊。

辯方主問下,18 歲男被告供稱被拘捕時受警員威嚇,警員指若不招認會被控暴動,因認為暴動罪比縱火罪嚴重,故在警署會面室內簽署記事冊招認,期間配合警員所有指示,以為「合作就可以快啲走」。案件周三(28 日)續審,將傳召第 5 被告,不認罪被告續准保釋。

辯方傳召第 4 被告黃浩程(18 歲,送貨工人),就爭議招認事項作供。被告供稱警員在住所拘捕他時,曾以粗口罵被告是暴徒,又說「呢單嘢係你做㗎啦,你唔認就告你暴動」,及後另一警員稱「嗱嗱臨搞掂,咪可以快啲走,呢單嘢好細囈咋」。因警員檢取了房間內的急救用品,被告害怕如不承認程度較輕的縱火,便會被控告暴動。

被告指在家中沒招認過任何內容

他否認曾在警誡下稱,「係阿甘(認罪被告)叫我出嚟,我淨係負責睇水,我無落手」,指自己在家中並沒招認過任何內容。

辯方詢問下,被告稱被帶到警署才獲給予羈留人士通知書,被告後來應警員要求,說出手提電話密碼,並未獲悉有權不提供密碼。他按照警員指示,在警察記事冊上的招認內容旁簽署,指自己並不清楚招認事實,也不知道為何之後要進行錄影會面。被告指之後被帶到灣仔警署,簽署沒有法庭手令下檢取電話文件及拍照。

控方指被告到達警署後沒受威嚇
被告同意

控方盤問時,質疑被告在家中 2 次不配合招認也沒有任何後果,理應可以堅持不招認,為何到達會面室後,卻願意在警察記事冊的招認內容及多處簽名。被告稱當時害怕不合作會被指「玩嘢」改控暴動,儘量配合警員的任何指示,盼可盡快離開警署。控方又指,自到達警署後,被告從沒受到任何威嚇,被告同意。

6 人被控縱火等

被告依次為甘偉達(44 歲,教車師傅)、倪永聰(23 歲,售貨員)、區躍南(22 歲,髮型師)、黄浩程(18 歲,送貨工人)、倪炳楠(20 歲,售貨員)及丁鳯霞(43 歲,售貨員),均為案發時年齡。

首 4 名被告同被控 2 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姓人士的一輛私家車,及跑馬地警署油站地面、電力分站及油缸天花。

DCCC124/2021、DCCC1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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