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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辯方爭議招認、質疑警沒記錄對話

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 辯方爭議招認、質疑警沒記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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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警署汽油彈案周二( 13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二日審訊。其中一名案發時 18 歲被告,被指警誡下向警員招認「係阿甘(認罪被告)叫我出嚟,我淨係負責睇水」。辯方爭議該招認,認為不應呈堂。

在控方詢問下,負責警誡該被告的警員指,不曾威逼或利誘招認。辯方引記事冊質疑,警員當時為何知道被告所說是「甘」而不是同音的「金」字?警指曾向被告確認。辯方指警並沒記錄相關對話,警員解釋不會詳寫供詞。

辯方追問「其實你係要準確地記錄警誡下嘅問題同答案?」,警員回答「我唔同意」。案件周三(14 日)續審。不認罪被告續准保釋。
警員:被告自願提供手機密碼
不曾威逼他招認

案件由法官王詩麗審理。控方周一(12 日)在開案陳詞透露,警員在第四被告黄浩程的住所拘捕他時,他曾在警誡下稱,「係阿甘(認罪被告)叫我出嚟,我淨係負責睇水,我無落手」,以及自願提供其手提電話的密碼。

控方於周二(13 日)播放警署內的錄影會面,顯示黄確認上述內容;並傳召當時負責警誡的警員 10998 作供。警員供稱,當日現場拘捕時,曾提醒黃有權拒絕提供密碼,惟被告自願「用口講出佢嘅密碼」。

在控方詢問下,警員稱不曾恐嚇、誘使或使用暴力令黃招認,同時不曾逼使黃交出密碼。

警員:到警署才發羈留通知書
同意被告被捕時不清楚權利

辯方盤問時問及,警員有否攜帶「羈留人士通知書」?警員指沒有、且並非必要,因拘捕後會將被告帶回警署,屆時便會向他正式發出;又強調當時只是現場警誡,並非「正式筆錄」。

辯方問「你即刻抄落記事冊,呢個咪筆錄囉」、「仲叫佢簽名(確認)?」,警員均同意。警其後補充指,一貫程序為返回警署後、才發通知書,被告亦可於「稍後」更改供詞。

辯方強調,當時黃不清楚自己享有通知書上的權利。警員同意。

警員:不會記錄全部警誡對話

辯方又問,警員拘捕黃時,是否已掌握首被告甘偉達的資料?警員指不清楚。辯方隨即質疑「你點識寫邊個『甘』」,警員指「我問第四被告,係咪姓甘(音)個甘(音)囉」,以及「係咪金屬嘅金,佢話唔係」。

辯方指,警員不曾記錄上述對話。警員認為,當時僅釐清姓氏、亦曾讓被告確認紀錄準確。辯方再質疑,警員是否選擇只記錄部分對話。警員解釋如被告長篇大論,自己必定不會詳細記錄全部供詞。

辯方續問,「兩句說話咋喎,咁都唔記錄?」,並詢問「其實你係要準確地記錄警誡下嘅問題同答案?」,警員稱「我唔同意」。案件於周三(14 日)續審,不認罪的 5 名被告准以原有條件擔保。

負責接載的被告早前認罪

首被告甘偉達周一( 12 日)承認 2 項縱火罪,還押候判。閉路電視顯示,他由九龍駕車往港島,途中接載 3 名男子,先到灣仔一間多種易燃物品的店鋪,再前往警署附近。

控方總結指,認罪被告與不認罪的 3 人夥同襲擊警署,其行為「有醞釀、有預謀、有準備」。甘須還押待本案審結後再判刑。

6 人被控縱火、串謀妨礙公正等罪

被告依次為甘偉達(44 歲,教車師傅)、倪永聰(23 歲,售貨員)、區躍南(22 歲,髮型師)、黄浩程(19 歲,送貨工人)、倪炳楠(20 歲,售貨員)及丁鳯霞(43 歲,售貨員),均為案發時年齡。當中倪永聰和倪炳楠為兄弟,丁鳯霞為其母親。

首 4 名被告同被控 2 項縱火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30 日在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姓人士的一輛私家車,及跑馬地警署油站地面、電力分站及油缸天花。首被告早前已認罪候判。

倪炳楠另被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指他在同年 5 月 26 日在灣仔交加街 6 號地下保管或控制以下物品:1 塊毛巾碎、24 個空玻璃樽、1 罐載有約 1.4 公升無色液體內含有有機混合物(主要為二甲苯)、 1 個玻璃瓶載有 59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有機混合物(主要為甲苯)等易燃物品。他與其母丁鳯霞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摧毁與刑事調查相關證據。

DCCC124/2021、DCCC125/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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