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2022 年 7 月,於紅館舉行演唱會期間發生事故,大型屏幕墮下令多名舞蹈員受傷。工程總承辦商「藝能工程有限公司」2 男 1 女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以及屬於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案件周一(21 日)於區域法院進入第 4 天。
控方傳召演唱會監製林浩源(Fran9),他供稱「藝能」充當「大統籌」角色,聯絡不同的工程分判商,其中吊掛系統由「協興隆舞台工程」負責。林在盤問下亦確認,用作吊掛的鋼索、絞車系統由協興隆及一間東莞公司提供,並非藝能直接負責。
演唱會總監則供稱,事故後退票損失 9,000 萬元,其後為選擇不退票的觀眾安排補場,再花費逾 1,000 萬元換票、重新排位。換言之合共損失逾 1 億元。
3 名被告吳凱瑩(現 42 歲,下同,項目經理)、林志華(61 歲,工程統籌)及梁耀祖(50 歲,項目經理)同否認一項串謀欺詐罪,及一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受審。
執行總監:藝能工程包括吊掛
控方傳召時任電訊盈科活動及項目經理、演唱會執行總監吳珮珊。2021 年尾,「大國文化」聘用藝能負責舞台搭建工程。吳供稱,香港只有兩間經驗豐富的演唱會舞台搭建承辦商,因此多次與藝能合作。據她所知,藝能負責舞台上所有工程,包括搭建、拆除、機械工程、將設備掛在天花等。
首、次被告在場監工
7 月 18 日,吳珮珊中午時分抵達紅館,看到首、次被告在場,負責監督舞台搭建,陸續有工具送達,工人開始搭建舞台。翌日中午,吳看到紅館已掛起部分 LED 顯示屏,至 20 日中午,6 塊 LED 顯示牆已全部掛起,天花吊掛工作亦告完結。
勞工處巡查稱曾稱後台過暗
7 月 25 日,演唱會完成首場演出。至 7 月 27 日下午,有勞工處職安健人員到紅館,找吳的同事 Nicky。吳事後得知,勞工處希望找藝能,跟進後台不夠亮、指示不夠清晰的問題,Nicky 稱有專人負責用電筒照亮通道。吳其後向首被告覆述勞工處的關注,對方表示會跟進。
藝能報價 1,131.5 萬元
控方續傳召時任電訊盈科助理副總裁、演唱會總監李秀儀。李供稱在職期間,與藝能就演唱會舞台搭建合作 4 至 5 次。就本案的 MIRROR 演唱會,藝能報價 1,131.5 萬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5 日,「大國文化」支付 250 萬元,其後沒有再支付更多金額。
墜屏事故在演唱會第 4 場發生後,「大國」取消餘下第 5 至第 12 場次,李秀儀供稱退票損失約 9,000 萬元,其後轉到亞洲博覽館重新舉辦演唱會時,換票、重新排位等人手及資源安排,花費逾 1,000 萬元。
辯方:監製構思舞台效果
代表首、次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出是由演唱會的監製林浩源,負責構思舞台效果,隨後才到藝能負責執行舞台工程。李秀儀於庭上同意。
李另外同意,「大國」將舞台安全放在首位,亦曾向監製表達,寧願做少些演唱會環節,也不應對舞台安全有任何妥協。
監製:藝能統籌各工程分判商
演唱會的監製林浩源(Fran9)亦被傳召作供,他供稱在 2022 年 1 月中,與大國首次開會時,大國的代表稱有意找藝能負責舞台工程,林亦同意。其後藝能參與,負責統籌其他工程公司,「藝能好似一個大統籌,liaise(聯繫)晒其他所有公司」,包括負責舞台搭建、硬件提供、燈光、音響等不同公司,亦要負責統籌吊掛設備的工程。
林續稱,3 名被告均會代表藝能開會,其中首被告負責文書、聯絡工作,次被告研究製作團隊設計的可行性,並分配不同公司負責。
第 3 被告則負責天花設備設計,以及計算承重分布。林庭上補充,承重分布即「有啲嘢我哋想咁樣,但係原來唔得㗎喎,呢個太重啦,唔得」,第 3 被告便需要提出,讓林的製作團隊改善。
擔心超支及過重、屏幕 12 變 6
控方展示由林邀請的舞台設計師周淑貞繪製的舞台設計初稿。林供稱,初稿在 2022 年 2 至 3 月完成,起初打算使用 12 塊 LED 屏幕,可以上落和旋轉,每塊 3 米乘 4 米。
林與藝能等承辦商在 2022 年 4 月一次會議上,談及 12 塊屏幕有機會超出預算,其中一名被告亦提出可能超出承重限制,因此各人討論將設計改為 6 塊屏幕,「知道唔得我哋就改啦,冇得話一定要㗎嘛」。
第 3 被告即時計算重量,判斷不會超重,最終各方經研究後,在 5 月尾正式決定改為使用 6 塊 4 米乘 4 米的屏幕。
辯方:吊掛鋼索、絞車非藝能負責
林浩源另供稱,藝能將工程外判給不同的公司,其中協興隆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吊掛裝置、升降台等機械工程;In Technical Productions Limited(ITP)負責提供屏幕;棱藝舞台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舞台收口的木工。
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指出,協興隆還負責提供吊掛屏幕的鋼索和絞車系統,另有一間名為「兆龍」的東莞公司,負責提供 LED 顯示牆的組件,並非藝能負責。
林浩源供稱吊掛屏幕的對口單位主要是協興隆,他不清楚每個組件是協興隆或「兆龍」負責,但確認並非藝能直接負責。
監製:次被告會跟進舞台搭建
辯方續問及,藝能的主要職責,是否擔當監製和其他製作單位之間的「橋樑」,幫助雙方轉達意見。林浩源同意,但補充次被告身為資深的工程總監,亦會與分判商進一步溝通,處理一切與舞台搭建的問題,「同個節目有關嘅,佢哋都會講」。
表演時事故頻生
已減少機動裝置免意外
另外,辯方指出在演唱會開場後,在 7 月 26 日有 MIRROR 成員在升降台失平衡,亦有舞蹈員在排練時發生意外,根據林浩源的口供,「由於連續有意外發生」,他與 MIRROR 的經理人「花姐」黃慧君商討後,決定放棄部分升降台。
林浩源庭上確認說法,並補充指在連串意外後,與主辦方及藝人討論,決定減少機動裝置,避免意外發生。
辯方續問,若林事前知道 LED 屏幕有問題,他會否棄用屏幕,林表示「絕對啦」,亦同意演唱會是「安全至上」,為保安全可以減少舞台效果。
審訊周二續,林浩源將繼續接受盤問。
DCCC29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