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街公園露宿者阮文山就販毒案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考慮另案作供惟未能減刑

通州街公園露宿者阮文山就販毒案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指考慮另案作供惟未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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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引述阮文山稱「一直覺得判刑太重」

判詞指阮文山於判刑後 1 年 1 個月才提出上訴,超出法定期限約一年。而阮除指判刑過重外,沒有其他具體理據,並引述阮自稱「一直覺得判刑太重」,惟他「不懂法律」、「直至幾個月後有其他在囚人士向我展示法庭的判刑指引,當中 7 克冰毒判刑是 50 個月監禁,但本人的判刑是 66 個月監禁,之後本人向上訴庭出示該指示,但上訴庭未能解釋」。

另阮認為,他因曾投訴一位警員而被加刑 1 個月,故原審才在判刑時減刑 1 個月,以掩飾他曾投訴警員一事。

上訴庭裁定原審的判刑,不論引用的判刑指引、考慮及最終整體量刑都合乎原則,並無犯錯。

判詞:阮另案任證人不可信未能減刑

對於阮曾在區院另一案件擔任控方證人,判詞稱有考慮過可否因他有在該案協助控方,而在本案構成上訴理由,惟審理該案的法官已在判詞中明確表示,阮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最終亦拒納其證供,因此上訴庭拒絕阮可引用此點獲得額外刑期扣減,並拒絕批出上訴許可,駁回阮的上訴,維持原判。

翻查阮文山擔任證人的通州街公園露宿者案,區院法官張潔宜在判詞分析阮的證供後,稱「本席接納上文所述辯方就阮先生可信性的批評。本席認為阮先生的證供不盡不實、不合情理、不可信。本席裁定阮先生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證供。」

張官指,拒納阮報稱受襲的證供,是因他的說法與醫生檢驗不符,因而無法肯定何人對阮施襲,亦未能肯定警員損毀的物品屬於私人擁有,最後裁定面對襲擊、刑毀等控罪的警員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見報道)

阮於販毒案申逾時刑期上訴

申請人阮文山沒有律師代表、自行應訊;答辯方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葉蔆萱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彭寶琴,在 2024 年 9 月 27 日就上訴聆訊,並即日駁回。

翻查原審判詞,阮文山被指於 2020 年 12 月 9 日干犯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 6.59 克、當時市值 4,092 元的「冰毒」。他不認罪,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接受審訊,有出庭作供,於 2023 年 3 月被原審區院暫委法官韋漢熙裁定罪成,判囚 5 年 7 個月。

至於阮的背景,綜合各案判詞,他在越南出生,1982 年來港至今,現已離婚、育有三女,就販毒案判刑時,有 40 項案底,當中一項與毒品相關。與阮相熟的社區組織協會組織幹事陳仲賢曾向《法庭線》指,阮廣東話流利,很願意表達個人意見、出席行動、與政府部門開會,是少見不怕政府官員的露宿者,也敢於行動時不戴口罩示人。

CACC74/2023(DCCC29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