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被拒,再向終院直接申終極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周一(17 日)發傳票指,認為通訊局沒合理原因申請上訴許可,要求局方於 4 月 14 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理由。
上訴庭:不涉重大具廣泛重要性爭議
通訊局早前不服決定,向上訴庭提上訴被拒,指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爭議,上訴理由如下:
(一)核查義務(duty of verification)是建基於《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第 16 條(言論自由相關條文)及《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第 9 章,那麼評估廣播公司有否遵守該義務的恰當方法(proper approach)是甚麼?
(二)針對諷刺節目,考慮到可能涉及憲法權利下的表達自由,以及通訊局維護公眾利益的法定職責,局方應如何正確評估有否遵守《守則》第 9 章第 17 條「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
(三)《守則》第 3 章下提及的「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如何定義?
翻查終院網頁資料,現任終院司法常務官為黃敬華,職責包括考慮申請表面上,是否具有可合理爭辯的上訴理由。如有的話,便會申請排期在上訴委員會席前進行口頭聆訊;否則會根據《香港終審法院規則》第 7 條,向申請人發出傳票,傳召他提交書面陳詞,在上訴委員會席前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因由。
網頁資料提到,上訴委員會在考慮後,可以下令在無聆訊的情況下駁回申請,或發出在案中秉持公正所需的其他指示。

原審裁雙方各有部分勝訴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播出的集數中,有兩段短劇「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翌日遭警方向廣播處長投訴,稱內容指警方囤積保護物資屬假資訊,亦漠視警隊在抗疫上所付出的努力。
其中在「無品芝麻官」環節,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另一環節「驚方訊息」中,主持王喜飾演的「忠勇毅」,裝扮成警員進出大型垃圾桶,表示「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通訊局其後接獲逾 3,200 宗投訴,並向港台發警告,指港台沒盡力確保言論準確。
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原審法官周家明在 2021 年 11 月裁定,就「無品芝麻官」環節,通訊局未有調查其內容真確性,提出證據反駁內容失實,就斷定消息「虛假」,並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屬錯誤。另一環節「驚方訊息」,周家明則認為,通訊局裁定內容涉辱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通訊局及工會分別就上述兩個裁決提上訴。
上訴庭於 2024 年 9 月,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工會、記協一方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則獲判勝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FAMV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