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事務管理局 2020 年裁定港台《頭條新聞》有集數辱警,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2021 年獲判部分勝訴。通訊局、港台工會與記協各就敗訴部分提上訴。上訴庭早前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工會、記協則上訴得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通訊局不服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上訴庭周四(6 日)頒判詞駁回申請,指其中一項上訴理據流於「學術討論」,另外兩項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通訊局提三理據申上訴許可
是次上訴許可申請,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判詞引述,申請方即通訊局,共提出 3 項上訴理由,分別為:
(一)核查義務(duty of verification)是建基於《人權法案》(Bill of Rights)第 16 條(言論自由相關條文)及《電視節目守則》(下稱《守則》)第 9 章,那麼評估廣播公司有否遵守該義務的恰當方法(proper approach)是甚麼?
(二)針對諷刺節目,考慮到可能涉及憲法權利下的表達自由,以及通訊局維護公眾利益的法定職責,局方應如何正確評估有否遵守《守則》第 9 章第 17 條「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
(三)《守則》第 3 章下提及的「社會地位」(social status)如何定義?

上訴庭:不涉重大具廣泛重要性爭議
就理據(一),判詞指代表通訊局的資深大狀陳樂信,未有反對上訴庭裁定,局方在處理投訴時應採取適當步驟,陳僅提出若採取相關方法可能衍生不同問題。
判詞指,基於上訴庭已裁定,通訊局判定港台有否違反《守則》時,沒按正確步驟處理投訴,例如先分辨內容為「事實指控」或個人意見,再要求港台交代等,故陳所提出的問題根本沒出現,理據(一)亦流於學術討論。
理據(二)針對港台曾兩度邀請警方受訪遭拒,是否足以符合《守則》第 9 章下「盡量讓多方面意見得以表達」的要求。
上訴庭指,之所以裁定通訊局犯錯,因局方作決定時,沒考慮港台兩度向警方發邀請,而這些邀請對於判定港台有否違規明顯相關。上訴庭又指,此涉事實問題,與如何詮釋《守則》條文無關。而上訴庭的裁定,亦是針對具體個案,未上升至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層面。
至於理據(三),上訴庭指,法官對《守則》中「社會地位」及「行為」的不同看法,與本案事實密切相關,不會引發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爭議。
上訴庭三位法官認為,通訊局未達獲得上訴至終院許可的門檻,最終駁回上訴許可申請,並裁定通訊局須付 18 萬元訟費。

原審裁雙方各有部分勝訴
港台節目《頭條新聞》於 2020 年 2 月 14 日播出的集數中,有兩段短劇「無品芝麻官」和「驚方訊息」,翌日遭警方向廣播處長投訴,稱內容指警方囤積保護物資屬假資訊,亦漠視警隊在抗疫上所付出的努力。
其中在「無品芝麻官」環節,主持指「醫生呀,你唔夠口罩就早啲出聲吖嘛,衙差就大把有得剩」。另一環節「驚方訊息」中,主持王喜飾演的「忠勇毅」,裝扮成警員進出大型垃圾桶,表示「依家仲取消徒步巡邏,唔使行咇,將當值時暴露喺空氣中嘅機會,減到近乎零呀!」通訊局其後接獲逾 3,200 宗投訴,並向港台發警告,指港台沒盡力確保言論準確。
記協與港台工會提司法覆核挑戰決定,原審法官周家明在 2021 年 11 月裁定,就「無品芝麻官」環節,通訊局未有調查其內容真確性,提出證據反駁內容失實,就斷定消息「虛假」,並裁定港台違反《守則》屬錯誤。另一環節「驚方訊息」,周家明則認為,通訊局裁定內容涉辱警,沒有不合情理之處。通訊局及工會分別就上述兩個裁決提上訴。
上訴庭於 2024 年 9 月,一致駁回通訊局上訴,維持原審裁決,即「無品芝麻官」環節並無違反《電視節目守則》;工會、記協一方就「驚方訊息」提出的上訴,則獲判勝訴,上訴庭下令撤銷通訊局的警告。
CACV579/2021、CACV58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