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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就「鷹君集團」相關民事案頒判詞 再度批評高院法官陳嘉信司法抄襲

上訴庭就「鷹君集團」相關民事案頒判詞 再度批評高院法官陳嘉信司法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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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庭周五(18 日)就一宗「鷹君集團」相關的民事案件頒下判詞,批評原審高院法官陳嘉信,在 239 段的判詞中,221 段涉抄襲,部分為逐字抄襲或僅作少量字眼修改,而分析實質理據的段落均全部抄襲勝訴一方,令人覺得法官放棄司法責任。

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頒下的判詞又指,抄襲的程度及方式導致有理可據的冤屈,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地履行司法職務,以至公義的伸張未能彰顯於人前,而令人遺憾地,法庭只能總結,本案司法程序是有缺陷,清楚地構成上訴理據。

上訴庭最終裁定,上訴方上訴得直,撤銷原本陳嘉信剔除上訴方申索書部分內容的命令,另批准上訴方修改申索陳述書,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上訴庭判詞:
原審陳嘉信判詞 92% 內容屬抄襲

是次案件涉及「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孻子羅啟瑞的民事上訴。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處理。上訴方為羅啟瑞,答辯方為羅氏家族信托基金受託人滙豐國際信託、羅嘉瑞、KSL Management Ltd.、HSBC Trustee(Hong Kong)Ltd.。

本案今年 6 月聆訊時,上訴庭曾質疑原審陳嘉信的判詞「廣泛整合律師陳詞」,表明對其判決只會「給予很少或不給予比重」。

上訴庭周五頒下的書面判詞指,正如上訴文件所指,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詞有 239 段,當中 221 段均屬抄襲,而且是逐字抄襲,或僅作少量字眼修改,例如在句子中加入「我同意(I agree)」、「正如信託所指(As submitted by the Trustee)」。

上訴庭續指,原審判詞中,共有 214 段均源自滙豐信託及羅鷹石三子羅嘉瑞的陳詞。至於羅啟瑞一方的陳詞,原審採用了當中 7 段,但均只是從「執行摘要(Executive summary)」中擷取。而判詞中只有 18 段並非抄襲,但全部均不涉及實質理據分析,當中簡介及總結各佔 7 段,4 段與訟費相關。判詞中,92% 內容屬抄襲,至於分析實質理據的段落全部從勝訴方抄襲所得。

上訴庭:判詞廣泛抄襲律師陳詞
令人覺得陳放棄司法責任

上訴庭續指,敗訴的信託一方的上訴時的陳詞質疑,是否可合理相信,法官並無專心處理本案及作出獨立、中肯的裁斷。而代表羅嘉瑞、勝訴一方則指,根據法庭紀錄可見,在 4 天的聆訊中,原審官均不時就法律及事實議題提出相關問題,對本案爭議顯示有濃厚興趣。即使法官「廣泛整合律師陳詞」,但法官有獨立中肯的判斷。

上訴庭重申,法官應在判詞中列明邏輯分析及理據,說明為何法官會作出相關裁定。即使原審於庭上與各方法律代表積極討論,但在判詞中廣泛抄襲律師陳詞,仍難免令人覺得他放棄其司法責任,僅毫無批判地採納勝訴方的陳詞。

上訴庭指,原審判詞抄襲的程度及方式導致有理可據的冤屈,令人質疑法官有否獨立地履行司法職務,以至公義的伸張未能彰顯於人前。而法官將勝訴方的陳詞納入判詞,卻沒闡述敗訴方的重要論點,做法引起對法官有否真正處理需裁決議題的重大關注,「令人遺憾地,法庭只能總結,本案司法程序是有缺陷,清楚地構成上訴理據」。

上訴庭指,須重新考慮及處理本案爭議,對於原審的判斷不予任何比重,最終裁定上訴方大部分上訴得直,案件交由另一法官審理。

陳嘉信早前另案判詞被批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陳嘉信早前就「黃道益案」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上訴庭批評陳全盤抄襲原告,最後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另一名法官重審。

上訴庭並援引多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判詞未有交代相關原審法官的名字,翻查資料,其中兩宗均牽涉陳嘉信。

其中一宗案例,一間機構的前股東被指藐視法庭,上訴庭指陳的判詞長達 70 段,當中 61 段近乎一字不漏地抄襲原告的陳詞;另一宗涉逆權侵佔的案件,上訴庭在判詞提醒原審法官應避免從陳詞中嚴重抄襲,以免令人覺得法官沒就議題獨立判斷。

司法機構 6 月 13 日回覆查詢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判詞不能抄襲,會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他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表示明白和同意。

CACV180、181/2023,CACV181/2022、CACV32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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