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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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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五(9 日)一宗民事案判詞,揭發《國安法》指定法官、高院法官陳嘉信就「黃道益案」寫判詞時涉「司法抄襲」(judicial copying)。該案被告在上訴時指陳撰寫的判詞,逾 98% 內容皆來自原告的書面陳詞。上訴庭批評陳全盤抄襲原告,必然會令敗訴一方感委屈,覺得法官「走捷徑」及放棄了其司法責任,最後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案件發還予另一名法官重審。而上訴庭在判詞援引兩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原審都是陳嘉信。

另外,上訴庭周三(14 日)審理另一宗原審同為陳嘉信的案件時,再度質疑陳的判詞「廣泛整合律師陳詞」,表明對其判決只會「給予很少或不給予比重」。

司法機構周二(13 日)回覆查詢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判詞不能抄襲,會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他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表示明白和同意。
上訴庭:陳判詞廣泛整合律師陳詞 或不給予比重

上訴庭周三(14 日)審理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孻子羅啟瑞的民事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開庭時指,原審法官陳嘉信的判詞「廣泛地整合律師的陳詞」,而上訴庭上周五(9 日)已於「黃道益案」處理相關爭議,並提到上訴庭在該案別無他選,只能下令發還重審。

關續指,在「鷹君案」上訴庭會自行檢視分析與訟方的陳詞,亦會較一般情況嚴謹,表明對於原審陳嘉信的判決,只會「給予很少或不給予比重」(give little or no weight)。

上訴庭:判詞幾乎逐字複製原告陳詞

至於上訴庭上周五(9 日)就「黃道益商標爭議」頒下的判詞,原告為香港藥油老字號「黃道益活絡油」,被告是生產「黃道人雙料活絡油」的星洲藥業等 7 個單位。高院原訟庭法官陳嘉信在原審時裁定被告敗訴,並於 2021 年 4 月頒下判詞。被告不服上訴,理據之一是指控陳的判詞涉「司法抄襲」。

上訴方逐段比對陳的判詞及原告的開案和結案陳詞,並呈上列表,估算判詞中逾 98% 內容,都是由原告書面陳詞抄襲過來。餘下 2% 內容,亦沒有一句完整句子由陳親自撰寫。上訴方形容,判詞是原告陳詞的「複製品」,質疑陳嘉信未有考慮被告提出的問題,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未有獨立思考。

上訴庭:抄襲程度令人質疑官沒履行責任

上訴庭在判詞指,從列表可見,陳的判詞幾乎將原告陳詞逐字複製,只是稍作修飾,例如將「P」改成 the Plaintiff(原告)、將「Ds」改成 the defendants(眾被告)等。

上訴庭並引述終院常任法官李義,2005 年就「龔如心與王廷歆爭產案」頒下的判詞,指當時原審法官的判詞亦涉大量複製。李義指,法官在判詞中引述訴訟各方論點屬正常做法,但履行司法職務時必須獨立思考,並讓人看到他如此行事(a judge must bring an independent mind to his judicial function and be seen to do so)。若法官完全抄襲其中一方的陳詞,必然會引起另一方的懷疑,擔心法官沒有充分考慮其觀點。

上訴庭批評,陳嘉信的判詞全盤抄襲原告的陳詞,會令一個理性的人難以相信陳願意或有能力獨立思考案中議題。上訴庭形容,「黃道益案」顯然是一場硬仗,但問題越複雜、爭論越激烈,更要求法官以批判、獨立及謹慎的態度裁決。若法官大篇幅抄襲其中一方的陳詞,敗訴一方就更有理由感到委屈,覺得法官「走捷徑」(taken the easy way out)及放棄了其司法責任。

上訴庭最後指,令人遺憾的是,此案判詞的抄襲程度,是反駁法官有公正履行職務的有力證據,亦會讓一個理性的人,合理地感到委屈。(With regret, I have to say that the extent and quality of the copying in this case, given its nature, is cogent evidence rebutting the presumption, and would leave a reasonable person with a justified sense of grievance.)上訴庭別無他選,只能裁定上訴方得直,案件須發還予另一名法官重審。

上訴庭引兩司法抄襲案例 均涉陳嘉信

上訴庭又提到,即使終院在 2005 年已頒下清晰判詞,嚴禁「司法抄襲」,但其後仍出現多宗涉及司法抄襲的上訴案,形容情況等同是「冒險行事(sailing close to the wind)」。而上訴庭衡量的標準,並非抄襲的內容佔多少百分比,而是著重於法官對案件的理解及判詞的質素。

上訴庭其後援引多宗涉「司法抄襲」的案例,判詞未有交代相關原審法官的名字,翻查資料,其中兩宗均牽涉陳嘉信。

其中一宗案例,一間機構的前股東被指藐視法庭,上訴庭指陳的判詞長達 70 段,當中 61 段近乎一字不漏地抄襲原告的陳詞;另一宗涉逆權侵佔的案件,上訴庭在判詞提醒原審法官應避免從陳詞中嚴重抄襲,以免令人覺得法官沒就議題獨立判斷。

司法機構:張舉能嚴肅訓誡 陳明白及同意

司法機構周二(13 日)回覆查詢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上訴庭指,判詞不能抄襲,指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不能接受。他與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就事件對陳嘉信作出嚴肅訓誡,陳表示明白和同意。張舉能亦已指示司法學院,特別針對判詞不可抄襲方面,加強對法官和司法人員的培訓。

CACV329/2021、CACV181/2022、CAMP137/2022、CACV22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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