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中四男生青衣校門縱火罪成候判 首被告表證不成立 官:被告在警員威嚇下錄口供

中四男生青衣校門縱火罪成候判 首被告早前表證不成立 官:被告在警員威嚇下錄口供

分享:

2020 年 7 月,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遭破壞及縱火。該校兩名中四男生共被控「有意圖而縱火」、「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罪,其中首被告早前被裁定 3 罪表證不成立獲釋。次被告周四( 23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縱火罪成,還押至 7 月 7 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報告。

法官林偉權表示,對比現場閉路電視片段,加上現場一隻手套驗出次被告 DNA,都能證明他有份縱火。惟考慮到案發於凌晨時分,次被告未必知道校內有人,因此「有意圖而縱火」罪不成立,交替的「縱火」則罪成。

另外,針對首被告表證不成立,法官今解釋指,信納被告在警員威嚇下錄口供,又批評警員故意不警誡,是「蓄意違規」。
後樓梯手套有次被告 DNA

法官裁決時指,學校對面商場後樓梯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兩名疑人拿著石油氣瓶等,其中一人戴淺藍色手套。

辯方早前指,根據商場閉路電視錄像,兩人身穿黑色衣物,但校門外的錄像,拍到兩名縱火者的衣服呈紫色,鞋子亦有不同。不過法官認為,若鏡頭質素不高,在夜間拍攝或出現色差,加上根據兩人身上的物品,都能判斷片中人就是在校門的縱火者。

法官亦肯定,兩名縱火者案發後跑回商場。警員在後樓梯,檢獲淺藍色手套及石油氣瓶的膠蓋,並在其中一隻手套套取到次被告的 DNA,裁定他就是拋棄手套的其中一名縱火者。

未能證危害生命意圖 交替縱火罪成

根據控罪書上的「有意圖而縱火」罪,控方須證明縱火者「知道或預見火勢可能會危害人的生命」。法官考慮到案發於凌晨時分,火勢亦沒有燒進校園範圍,次被告未必知道當時校內有人,裁定「有意圖而縱火」罪不成立。

但法庭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肯定他曾縱火,因此交替的「縱火」罪成。

官稱不考慮勞教中心

辯方求情指,次被告 20 歲,案發後已沒有上學。辯方呈上 7 封由次被告本人、僱主、家人、班主任及社工等撰寫的求情信。

次被告表示,明白事件對自己及家人的衝擊,往後會做好自己,希望有更多時間陪伴家人。他又指,本來的夢想已因本案不可能成真,現在希望案件告一段落後,能開一家咖啡店。

辯方提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但法官指成年人干犯縱火罪,一般會判處數年監禁,不會考慮勞教中心。至於教導所最高可關押 3 年,故批准索取教導所報告。

首被告表證不成立 官批警「蓄意違規」

另外,同案首被告早前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今進一步解釋原因。法官指警員在首被告家中沒有作出警誡,又指他們在被告房間搜出兩支伸縮棍後,曾威嚇他如果不承認「刑事損壞」,會控告他「暴動」及「縱火」,以及拘捕他的父母。

法官信納被告是在警員威嚇下錄取口供,並斥責警員「故意不警誡被告,是蓄意違規,剝奪疑人的緘默權利」。

法官不信納首被告曾說「呢兩支伸縮棍警係用嚟扑梁植偉學校玻璃」,亦不信納首被告警誡口供中的招認是自願作出,因為被告在口供中,從沒形容自己學校為「梁植偉學校」。

另一被捕同學任控方證人 官指證供含糊沒價值

同案另一被捕男生、被告同學鄭梓健,早前獲控方確定不作起訴,為其錄取不損權利證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並在審訊時傳召他作供。但法官早前質疑,控方並非以豁免起訴的方式傳召他,不能排除控方日後會將供詞,作為證據檢控,因此需於他作供前作出警誡,以保障其權利。

法官今裁決時形容,鄭梓健作為控方證人,表現「彆扭」,供詞含糊,聲稱不記得自己是否與兩名被告讀同一中學。辨認便利店閉路電視時,又稱片中人有點像自己,但不能確定。法官認為鄭的供詞,對控方或次被告均毫無幫助。

兩被告依次為張凱傑(17 歲)、關昊侃(19 歲),案發時均為中四生。兩人同被控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指,兩人於 2020 年 7 月 24 日,用火損壞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的花槽、牆壁及正門,意圖損壞財產,及意圖藉此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張凱傑另被控一項「刑事毀壞」及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分別指他於 2020 年 5 月 25 日損壞學校正門;及在學校外的公眾地方,管有兩支伸縮棍。

DCCC 291/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