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警員被指於 2021 年下旬,收受貸款公司董事逾一萬元賄款,向對方披露警方運作及案件調查進度,另又向同袍索取約一萬元貸款。他承認公職人員收受利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兩罪,周五(26 日)在沙田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覃有方指,警務處網頁列明「忠誠勇毅 心繫社會」,警員須有正直等品格,惟被告意圖利用其身分,接觸內部調查資料並向他人透露,雖然透露的資料皆為捏造、不真實,但已違反警隊守則,批評他不單沒以身作則,更令警隊蒙羞,有損警隊精神、價值觀。
警員已離職 庭上透露遭辭退
被告為時任警員蘇靖峰,他正因另一宗案件還押。案發後,警方在 2023 年 5 月回覆指他已離職,但指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故不評論。警方周五回覆指,該名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又指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辯方求情指,被告現為建築工人,月入約 1.5 萬元,與妻子育有 3 孩,最年長為 7 歲,最年幼僅 2 個月大。裁判官打斷指,被告之前為警員。辯方稱「係,但還押之前已經被警隊解僱」。官再指,「佢因為係警員先至有呢單案」。辯方同意。
辯方再求情指,本案涉款額不大,案情不算嚴重,被告最終也沒將機密資料洩漏,而被告坦白認罪,又作供指證同案被告,對方最終雖罪脫,但負責該案的裁判官認為其證供誠實可靠;而被告案發後十分後悔,為家中經濟支柱,亦有照顧、陪伴其患抑鬱妻子,望可減刑。
判囚 4 個月 官批行為令警隊蒙羞
官判刑時,引用「李卓明案」的判詞指,賄賂和貪污是文明社會不能容忍的罪行,是健全社會的毒瘤,須迅速和徹底清除,否則有關行為會如野火般燒不盡,逐漸蔓延整個社會,後果堪虞。
官又指,被告身為警員,意圖利用其身分,接觸內部調查資料並向他人透露,雖然其對外透露的資料皆為捏造、不真實,但已違反警隊守則,利用虛假資料向他人索貸款亦更見嚴重。
官續指,他記得警務處的網頁列明「忠誠勇毅 心繫社會」,而警隊的抱負及價值觀包括維護法紀,警員須有正直等品格,遺憾被告行為違反警隊奉行的價值觀,批評他不單沒以身作則,更令警隊蒙羞,有損警隊精神、價值觀。至於被告向同袍索取利益貸款,幸沒明顯貪污成分,只屬單一情況。
官遂就其「公職人員收受利益」以判囚 6 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囚 4 個月,因有作供續再減 1 周;「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以囚 3 周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 2 周,當中 1 周與前罪同期執行,最終總刑期 4 個月。
同案公司董事罪名不成立
同案的公司董事彭閏謙,被控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10 月 11 日,向蘇靖峰提供一萬多元貸款利益。他不認罪,經審訊後,本周二(23 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審訊中,蘇擔任控方證人作供。
翻查報道,審理彭的暫委裁判官李俊熙裁決時指,彭於該段時間沒追問警方執法或調查情況,無法肯定借貸一事與蘇披露警方資料有關,亦無法排除二人借貸可能解決財困。
被控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等罪
本案於 2023 年 5 月 12 日提堂時,蘇靖峰四度申請押後,指看畢修訂案情後,欲撤銷認罪答辯,又指有私人律師趕往法庭,但律師最終未趕到,案件再度押後。當時裁判官覃有方斥蘇「點會咁兒戲㗎,一時認罪一時唔認罪押後」。被告其後確認維持認罪,並同意案情。
被告蘇靖峰(現年 30 歲,報稱前警員)被控各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及「訂明人員索取利益」罪。控罪指他於 2021 年 6 月 30 日至 10 月 11 日從彭閏謙接受利益,以回答彭有關香港警務處運作的查詢時,傾向於或保持傾向於優待彭;及於 2021 年 9 月 1 日,向歐陽毅索取利益,即港幣約 10,000 元貸款。
STCC1461/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