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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發表攻擊警察等言論遭革職 官中教師司法覆核勝訴 官稱非唯一可行懲罰

被指發表攻擊警察等言論遭革職 官中教師司法覆核勝訴 官稱非唯一可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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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譚玉芬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建議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根據判詞,申請人提出 4 個司法覆核理據,而法官基於第 3 項理據,裁定她司法覆核得直,撤銷其遭革職決定。

官稱強制退休亦是適當範圍
質疑「唯一」適當懲處說法

該項理據爭議申請人遭革職決定,是否涉「欺壓」(oppressive)。判詞指,評估此理據的焦點,在於經決策後達成的「結果」,即革職決定是否與其所作行為不相稱,而不是如何達成革職決定的「過程」。

判詞指,公務員事務局的代表在證詞中稱,經紀律聆訊後,對申請人的行為,唯一適當懲處是革職兼剝奪福利。官質疑「唯一」一說,認為強制退休看來亦屬適當範圍內。

官稱革職決定涉法律上錯誤

判詞續指,局方之後有再舉 5 原因解釋,例如政府對公立教師的專業不當行為零容忍,但法官認為,這些都是說明當局為何認為決定適當,但未至於必要。官更列舉 8 項因素,質疑當局似乎把革職兼剝奪福利,視為量刑起點,而不是考慮潛在懲處範圍後,再決定革職兼剝奪福利。

其中,官指申請人在官校任教長達 25 年間,除本次事件外,行為毫無瑕疵(unblemished),此期間累積的福利,卻因解僱遭撤除。以申請人的年紀,或難再覓新僱主,遑論重建退休金。另亦沒調查結果顯示,申請人在 Facebook 上的言論,對其校內教職,或任何學生有所影響。

官認為,革職兼剝奪福利此一決定嚴苛,認為局方決定時,必涉一些法律上的錯誤(error of law),裁定此理據成立,撤銷其遭革職決定。

官指申請人行為屬不當

其餘三項理據,有兩項官認為不成立,分別為申請人涉否行為不當,局方有否過度干涉言論自由和私隱權。

綜合而言,官認為教師對學生而言是權威人物,他們特殊的職責,在一定程度上延展至學校範圍以外。官指明白有人會認為 Facebook 用於表達個人看法,而與工作無關,惟 Facebook 上的言論,可影響他人對其他身處該工作環境的人之看法。

官又指,社會大眾對教師及公務員有較大期望,涉案帖文涉無端攻擊警察及其家人,又明顯暗示霸凌或孤立警察子女屬合理,另沒有貢獻理性公共討論等,遂接納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的觀點,及同意存在不當行為。

翻查判詞,涉案的帖文言論包括「黑警琴晚屈斷年青人隻手過程」、「根據每日記招,警察都係英勇、克制、合理同有禮貌㗎喎!警察子女自豪都嚟唔切,點會怕被欺凌呢?」

餘下一項,即革職決定是否不充分,官指撤銷其遭革職決定,不再詳議。

入稟狀:干預言論及表達自由

入稟狀指,公務員事務局局長錯誤接納委員會的決定,裁定譚行為不當;局方辭退譚的決定不合理及具壓逼性;而且不恰當地干預她在《基本法》第 27 條、《人權法案》第 16 條下保障的言論及表達自由,以及《人權法》第 14 條下的私生活權利;入稟狀亦指,局方作出決定時,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採納委員會決定。

《法庭線》向公務員事務局查詢,將如何執行法庭的裁決,局方回覆指,不評論個別個案,僅稱會研究法庭判詞,徵詢法律意見,研究適當跟進行動。

HCAL180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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