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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撒粉案|區倬僖等 3 人不認罪 一人認罪還押 9.2 判刑

中大撒粉案|區倬僖等 3 人不認罪 一人認罪還押 9.2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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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反修例運動後,中大要求學生或訪客出入校園時須出示證件。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等 4 人,被指 2021 年 1 月在保安管制站內抗議,先後向保安撒粉末、扔雞蛋,並推跌站內屏障,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案件周五( 19 日)在沙田法院再訊,區等 3 人否認控罪,准續保至 9 月 22 日預審。

其餘一名歷史系學生認罪,案情指他曾在查問下表示,校方措施剝削中大學生回校權利。辯方強調,他沒有出手施襲,參與程度有限,望判處短期監禁。不過,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認為,他有份令事件變得更暴力,須負上一定責任,下令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還押至 9 月 2 日判刑。
辯方:認罪被告角色次要

辯方求情時透露,認罪被告曹德熙現年 22 歲,為中大歷史系 5 年級生,冀日後負笈海外攻讀人類學碩士,立志成為一名記者。辯方力陳,本案歷時只有一分鐘,參與人數約 10 人,案情較同類案件輕微,加上被告在案中角色次要,僅推跌站內物件,沒有出手施襲,參與程度非常有限。

辯方又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有協助警方調查,亦在最早時間認罪,足見其真誠悔意,現明白表達意見有更好方法,願向中大保安致歉。辯方呈上多封由中大教授、宿舍主任撰寫的求情信,讚揚被告有責任心、勤奮好學,多年來積極參與義工服務,望法庭考慮到本案加重其情緒病病情等因素,可以短期監禁處理。

裁判官表示,本案案情嚴重,除影響其他欲進入校園的人外,亦涉及暴力,雖然案發只有短短一分鐘,被告也沒有動手,但考慮到有保安受傷,且被告有份令事件變得暴力,須負上一定責任。裁判官坦言,鑑於被告的年齡,法庭須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始量刑,下令將其還押至 9 月 2 日判刑。

3 人 9.22 預審 另獲准撤宵禁令

4 名被告依次為:曹德熙(21 歲,學生)、區倬僖(23 歲,學生)、梁溢希(23 歲,法律助理)、梁顥維(26 歲,學生),同被控於 2021 年 1 月 11 日,在港鐵大學站 A 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參與非法集結。

3 名否認控罪的被告,押後至 9 月 22 日預審,期間准繼續保釋,今獲准撤銷宵禁令,區另准延長報到時間。

案情指歷時約一分鐘

曹德熙承認案情指,中大於 2019 年 11 月起加強校園出入口管制措施,要求學生及訪客進入校園前出示學生證和相關證件。案發當日中午 12 時許,約 10 名身穿黑衣、戴口罩的人衝向該站,並呼籲他人毋須出示證件,直入校園便可。他們隨即推跌站內屏障,繼而向保安撒生粉及雞蛋,致其中一名保安眼睛刺痛。

約一分鐘後,眾人逃跑,2 名保安緊追其後,在與站相隔 450 米的地方制服各人。曹在警誡下一度保持緘默,其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當時正等候其他人的指示行動。

案情續指,報稱受傷的保安事後前往醫院驗傷,被診斷眼睛紅腫,出現輕微點狀上皮糜爛。警方在站內檢取涉案人遺下的手套等,並在中大范克廉樓、小橋流水、曾的衣物等,發現有粉末痕跡。

法例訂明 16 至 21 歲被告須先索報告

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 221 章第 109 條,法庭在處理 16 至 21 歲的被告時,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否則不得判處監禁(部分嚴重罪行除外)。因此在作出有關命令前,一般會先索取有關院舍報告。

勞教中心著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適用於 14 至 24 歲的男被告,21 歲或以上,刑期一般為 3 至 12 個月;不足 21 歲,刑期約 1 至 6 個月。

STCC 74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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