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歲中學教師被控兩度在音樂室非禮女學生,並意圖與對方性交,他否認 4 罪。事主與警員錄口供時指控,被告涉攬實、摸胸、按她的頭口交,亦企圖與她性交。案件周三(22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
對於被指曾向事主發訊稱「我好鹹濕」,被告今自辯稱是因為被告對自己越來越熱情,才想嚇怕她以保持距離。案件原訂審訊四天,法官練錦鴻稱需要處理其他案件,押後至 9 月 24 日續審。
官質疑短訊為調情 被告否認
事主 X 早前與警員錄口供時稱,於 2023 年 6 月 13 日,她在音樂室等候被告,被告後來將她推入儲物室,攬實她並摸其胸部約 5 分鐘。X 又指,在同年 7 月 14 日,被告在儲物室攬她十多分鐘,用手按她的頭部口交,然後以下體在她的陰部外打圈,再在她面前自瀆至射精。被告又指使她在他面前更換校服。事主 X 首日作供時改正,稱首項控罪應於 6 月 12 日發生,而非 6 月 13 日。
被告今日作供時稱,自己已婚並育有一名 2 歲的女兒,平日學生會用 WhatsApp 及 Signal 與其聯絡。
辯方其後讀出 X 與被告的短訊對話,顯示被告曾對 X 稱「你細個都幾可愛」。被告解釋,因為 X 在 WhatsApp 限時動態分享了一張「『小妹妹』站在生日蛋糕前的照片」,認為當時二人關係不錯,所以讚美她。
辯方繼續讀出二人對話,指 X 回應稱「梗係啦」,被告則表示「越大都越靚」。然後 X 說「咁識講嘢嘅」,被告就回應「唔好怪我成日避開你」。
被告又在短訊稱「我都係正常男人」、「萬一我突然忍唔住嚇親你就唔好」。被告解釋,X 在 2022 年尾至 2023 年頭對他越來越熱情,他稱讚 X 後感後悔,因怕對方誤會,故傳送上述短訊,想嚇 X 並令她與自己保持距離。
辯方續引述二人對話,X 回答稱「不會(被嚇親)」。被告供稱,因此感到恐慌,想再嚇 X,便說「我好鹹濕」。之所以會接着說「轉用 Signal」,則因為二人平日透過 Signal 溝通。
法官練錦鴻質疑,既然被告認為 X 「痴埋嚟」不適當,為何還提議轉用另一個平台溝通。被告稱只是想 X 如果要再聯繫就用 Signal。官再追問,被告則改稱認為對話當時仍在繼續。
官問被告及 X 的年齡,被告稱分別為 36 及 14 歲,官續表示「你大人 22 歲,呢啲咁嘅對話,我 60 幾歲,覺得調情大於一切」。被告稱沒有這個想法。
被告以訊息對 X 稱「要教訓你」
就 6 月 12 日涉於音樂室摸胸的事件,被告同意曾向 X 發送訊息指,「考完試去音樂室,我要教訓你」,並着 X 「自己上嚟」。被告作供稱,是因為同月 9 日收過 X 投訴另一位老師的信件,認為內容有點偏激,所以要「教訓」她,而之前 X 找被告處理問題時會帶上其他同學,才特別註明叫她「自己上嚟」。
X 告訴被告會在 12 時抵達,被告則回覆「我等你」及「你曳」,他供稱同樣針對投訴信事宜。被告另指,當日會面除 X 與他,亦有另一位有作投訴的張同學。被告稱有親自告訴張在考試後到音樂室。就案發地點音樂室儲物室,被告供稱只有他和校務處有鑰匙。
就被指在 7 月 14 日於儲物室要求 X 口交,被告稱當日無見過 X,指當日早上至中午 12 時 30 分,他需在禮堂為中一新生註冊日當值,然後用膳至下午 2 時 30 分再回到教員室工作。期間曾在下午 3 時 15 分及 4 時到過禮堂找李同學(即辯方第二證人),拍卡紀錄顯示被告下午 4 時 21 分離校。他指,X 對他的指控從來沒有發生。
被告稱有刻意迴避 X
控方盤問時,被告形容與某些同學關係比較友好,但不包括 X,不過承認任教期間會單獨約見她。被告指有刻意迴避 X,例如見到 X 在音樂室外等候他,會叫另一位同學遮蓋他。旁聽席出現議論聲。他另指,X 會在社交媒體張貼與他的照片,並配以心型 Emoji,亦有將幾個限時動態輯錄成精選。
控方另稱,被告無避嫌與 X 有大量合照並站在一起,被告解釋校內有許多活動都會合照,若只拒絕 X 會導致尷尬,認為無身體接觸、只平排站,亦有試過拒絕 X。被告亦指,有就 X 過分依賴自己通知校內的簡社工,被告曾與簡社工及 X 進行會面。
被告否認有約定見面
就 6 月的事件,官提問被告,為何明明有兩人投訴,但只約 X 一人到音樂室。被告解釋他是不想 X 帶張同學以外的朋友到音樂室,又指當時只有這件事要與 X 處理,所以沒有向 X 提及到音樂室的原因,以及張同學也會在場。
官問為何要約在音樂室,被告解釋因為被投訴的老師在教員室,若在其面前談論會尷尬,而課室需要另外預約。官認為,音樂室位於 5 樓,而且投訴正經,預約課室合理,並問被告有否告知校長。被告稱有,但校長「唔係好理」,着被告自行處理。
就 7 月案件,控方指出 7 月 13 日(即案發前一天),X 以短訊告知被告要回來交班長章,被告稱上午會在禮堂、下午有空檔,被告後來致電 X。控方稱 2 人有約定見面,被告否認是約定,但認同知道 X 有事需找自己。被告另稱遺失有關對話紀錄。
辯方證人形容 X「好鍾意」被告
辯方傳召第二證人李同學,與被告不在場證據有關。被告在中一至中五任教她音樂,她亦自中四起擔任合唱團團長。李同學稱,在 7 月 14 日下午 3 時 15 至 20 分、 40 至 45 分兩次見到被告在禮堂玻璃門外。盤問時表示因時鐘在玻璃門上方,故能肯定時間,但表示其他時間不知被告行蹤。她亦肯定沒有認錯人。
李同學另表示,被告在 2023 年頭開始,有告知她自己不喜歡 X。而李形容,對 X 的印象就是她「好鍾意」被告。
事主首日作供時,稱首項控罪應於 6 月 12 日發生,而非 6 月 13 日,因此辯方當晚才能重組案情,惟該證人已因參與團契活動不在港,故辯方申請周四(23 日)再訊。但法官練錦鴻指,自己需要處理兩宗案件的判詞,無時間押後至翌日處理,將案件押至 9 月 24 日。
控罪指涉兩次侵犯
首兩項控罪指,被告 T.M.Y. (案發時 36 歲),被控於 2023 年 6 月 12 日及 7 月 14 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區某學校 507A 室,猥褻侵犯女童 X 。
其餘控罪指,被告涉於 2023 年 7 月 14 日,在首兩項控罪同一地點,企圖與年齡在16 歲以下的 X 非法性交,及與或向年齡在 14 歲的 X 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DCCC12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