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4 月 9 日九龍城潑水節,被稱為「勇狗」的曾維誠等 3 人,涉襲擊 3 名輔警及 3 名《無綫新聞》記者,他們否認 6 項襲警和普通襲擊罪,受審後罪成,被判囚 28 天。其中兩人不服定罪提上訴,強調自己沒施襲意圖,僅參加潑水節嬉戲,向人潑水送上祝福。
暫委法官李俊文周五(9 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駁回二人上訴,指現場警員及記者曾擰轉面、甚至即時離開,二人使用大型水槍近距離不斷射水,「行為不但粗野,甚至帶有敵意」,斥二人聲稱是嬉戲、祝福的行為,「只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藉口而已」。
上訴人:沒襲擊意圖僅潑水祝福
3 名罪成被告為曾維誠、葉嘉健、袁子健,當中曾及葉不服定罪提上訴。二人均強調,他們沒有襲擊意圖,僅參加潑水節,向人潑水給予祝福,又指當時警員面有白色粉末或戴上花環,所以相信他們是活動參與者。二人又指,警員面帶笑容,表示他們不反對、甚至同意被射水,警員亦沒有即時警告或拘捕二人。至於《無綫》記者,二人同樣認為只是做合適的事情,並無意圖襲擊任何人。

官:行為構成毆打 沒理由以為嬉戲
法官則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對著任何陌生人,「更莫說是工作中的警察或記者」,兩名上訴人近距離、重複,甚至追著對方面部,包括眼睛、耳朵或口部,以大型水槍射水,至對方全身濕透,必然構成普通襲擊下的「毆打」。法官指,沒有任何空間或理由,會以為是「嬉戲」,而對方會「接受或默許或不反對」。
至於案發時為潑水節,法官觀看影片及參考證人口供後,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定。法官認為,涉案警員及記者從沒同意或默許上訴人的行為,沒同意二人以「如此粗野甚至帶傷害性或最少會引致不適」的方式射水。
官:對方曾擰轉面、甚至離開
官指,兩名上訴人從警員及記者的身分、其職責及其即時反應,例如擰轉面、擋格、甚至即時離開等,二人不可能不知道,對方不同意其行為,甚至感到反感和厭惡,不會有誤會。至於兩名上訴人聲稱只是嬉戲或射水給予祝福,明顯是藉口,用作襲擊各人,完全沒有說服力。
判詞引述 3 名《無綫》記者的證供,3 人分別表示,接受被小朋友射水,但不同意被上訴人射向面部,令其不適及無法工作,認為上訴人行為有攻擊性,曾明言要求停止,但不獲理會,以致需要離場。法官認為,上訴人完全沒有任何理由誤會,3 名記者會同意或默許被射水。
官:聲稱嬉戲僅掩耳盜鈴
至於在場的警員,法官指他們身穿制服在場執勤,明顯不是活動參與者。警員證供指,他從未參與潑水,即使他沒有拒絕被戴上飾物及塗上白色粉末,但他有清楚表現出不願意被射水,曾用手示意停止,低頭避開及離場。官認為,上訴人必然知道警員並不同意被射水。
判詞續指,上訴人當時對警員及記者連續追趕,使用大型水槍,近距離不斷射水,「行為不但粗野,甚至帶有敵意」。法官批評,二人聲稱是嬉戲、祝福行為,「只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的藉口而已」,拒絕接受其說法,駁回二人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3 人同被控 5 罪
原案 3 名被告依次為曾維誠(現 27 歲,的士司機)、葉嘉健(28 歲,文員)、袁子健(32 歲,成人用品商人),當中曾維誠及葉嘉健不服定罪提上訴。
3 人被指於 2023 年 4 月 9 日,在九龍城賈炳達道與衙前圍道之間一段的城南道,襲擊執行正當職務的輔警警員 6553 、8591、6605,以及於同日同地襲擊吳家軒及李天耀;曾、袁另被指於同日同地襲擊譚永文。
HCMA485/2024 (KCCC26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