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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人大首就《國安法》釋法 過去5度解釋《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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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周五(30 日)因應港府提請要求,首次就《港區國安法》第 14 及 47 條釋法,亦是自 1997 年 7 月 1 日後,人大第 6 次釋法。

人大常委會指明,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見另稿)

司法機構表示,尊重人大常委依法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根據《基本法》規定行使獨立的司法權,不偏不倚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見另稿)

人大常委會過去 5 次釋法均針對《基本法》,其中 2 次涉及普選問題及立法會宣誓風波,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主動提出。另外 2 次由行政長官提請,1 次由終審法院提請釋法。
第一次釋法(1999 年):吳嘉玲案/港人內地出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終審法院於 1999 年年初裁定,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均擁有居港權。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 22 條第 4 款和第 24 條第 2 款第 (3) 項的立法原意。

全國人大常委會後來釋法,指只有獲批單程證的香港永久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才享有居港權,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則沒有,推翻終院裁決。

第二次釋法(2004 年):有關普選/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就《基本法》附件一第 7 條和附件二第 3 條、即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產生方式作解釋。

是次釋法令政改程序由原本的「三步曲」,即 (1) 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2) 特首同意、(3) 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改為「五步曲」,指明行政長官要為是否需要進行修改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並由人大常委會予以確定後,才再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通過。

第三次釋法(2005 年):特首任期問題

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以腳痛為由辭職,社會關注補選特首的任期。時任署理行政長官曾蔭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就《基本法》第 53 條第 2 款作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終指明,補選特首的任期,為上一任特首的剩餘任期。

第四次釋法(2011 年):剛果案/外交豁免權問題

剛果民主共和國、美國一間基金公司,及一間在港的中國公司有關債務的民事訴訟在香港法院處理。由於案件涉及外國政府,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 158 條第 3 款,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指明,港府須跟從中央政府,對剛果實施「絕對外交豁免權」,而非原本採用的「限制豁免權」。

按照釋法的結果,終審法院最終裁定,剛果享有絕對外交豁免權,香港對此案並沒有司法管轄權,美國的基金公司不能在香港向剛果追討債項。

第五次釋法(2016 年):梁游案/立法會宣誓風波

前青年新政成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在 2016 年立法會選舉中勝出並取得議席。唯他們在宣誓時,被指宣誓無效。當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容許他們再次宣誓,港府隨即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剝奪游蕙禎及梁頌恆的議員資格。

同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就《基本法》第 104 條釋法,訂明立法會議員及公職人員就職時,必須依法真誠、莊重地作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的宣誓,否則屬無效並即喪失資格,不得重新宣誓。

高等法院其後裁定,游蕙禎及梁頌恆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判詞提到,即使沒有釋法,法庭的結果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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