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分享:

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 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是自 1997 年人大第 6 次釋法,亦是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人大常委會指明,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又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有關工作不受任何機構或個人干涉。第 47 條則訂明,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有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人大常委會:國安委決定具法律效力

根據新華社報道,人大常委會指明,按《國安法》第 14 條,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並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另外,特區內任何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組織及個人均不得干涉國安委的工作,同時應尊重及執行國安委的決定。

至於特首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希望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人大常委會表示,有關問題屬《國家法》第 47 條內規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對此情況作出判斷及決定。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特首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指國安委及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國安委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國家安全的問題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配合,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他之後見記者,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形容今次人大釋法有針對性,相信可令外界更了解港府「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而本港仍然「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件。(見另稿

法工委:釋法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指,是次釋法有利釐清有關法律規定的含義,同時妥善解決《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重大爭議問題,會對香港正確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帶來正面及積極的效果,不存在損害香港高度自治權問題。

負責人又指,人大常委會在是次審議的過程中,有意見提出香港應修改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包括《法律執業者條例》等,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法工委負責人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

黎智英聘英御狀 李家超提請釋法

由黎智英被指違國安案掀起的釋法風波,歷時逾 2 個月,始於 10 月中高等法院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狀 Tim Owen 來港抗辯。律政司不服決定,先後向上訴庭及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於 11 月 28 日拒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律政司終極敗訴。

終院裁決頒布不足 3 小時,特首李家超宣布將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李家超表示尊重法院決定,惟作為特首及香港國安委主席,有責任考慮法律是否需要釐清,又指已考慮多項因素,提請釋法是「適當而必須」的決定。

港澳辦及中聯辦同晚發文,前者表示充分肯定、堅決支持提釋法建議,後者則指支持港國安委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安風險和隱患。原訂 12 月初開審的黎智英案,控方因應釋法申請押後審訊。高院其後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9 月開審,預計審 40 日。

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黎智英聘英御狀 引港府提請人大常委首度解釋《國安法》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