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甚麽是「人大釋法」?

法律 101 | 甚麽是「人大釋法」?

分享: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等 3 間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一案,黎智英獲高院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 Tim Owen KC 抗辯,律政司不服上訴,被上訴庭被駁回後,再於 11 月 28 日被終審法院拒批上訴許可。同日,特首李家超,宣布就此事提請「人大釋法」。

憲法議題的確是深奧而難懂。本期希望藉着相關法律條文及案例,簡單解釋「人大釋法」是怎麽一回事,及重溫以往 5 次人大釋法的經過。

釋法的權力來源

《基本法》於 1990 年 4 月 4 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通過,於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國安法》則於 2020 年 6 月 30 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並於同日晚上 11 時生效。

就《基本法》而言,終審法院案例表明,人大常委有權解釋《基本法》。該權力源自《中國憲法》第 67(4) 條及《基本法》第 158(1) 條,並且是「全面而不受限制的」(in general and unqualified terms)。

  • 《中國憲法》第 67(4) 條:「人大常委行使下列職權…解釋法律…
  • 《基本法》第 158(1) 條:「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

至於《國安法》,第 65 條與《基本法》一樣,也訂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

以往五次釋法

1997 年 7 月 1 日起,曾有 5 次人大釋法,可簡述如下:

誰可提出釋法?何時可釋法?

首先,人大常委有權主動釋法。例如本港第二次(普選問題)及第五次(宣誓風波)釋法,都是由人大常委自行提出。

此外,根據案例,及《基本法》第 158(2) 及 (3) 條,本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也有權自行解釋《基本法》的條文。但是,如果相關《基本法》條文關於以下兩者其一、是可爭辯地擁有不同解讀,而解讀又會影響判決結果,終審法院就有責任尋求人大釋法:——

  1. 關於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
  2. 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

目前只有第四次釋法(剛果案 — 外交豁免權爭議),是由終審法院尋求人大釋法。另外,《國安法》似乎沒有對應《基本法》第 158(2) 及 (3) 條的條文。

實際而言,特首亦可引用《基本法》第 43 條(特首是特區首長、對中央及港府負責) 及 48(2) 條(特首負責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直接提請人大釋法。第一次(居港權爭議)及第三次(特首任期問題)釋法,及今次就黎智英案的釋法要求,都是由特首提請。

時間上,人大釋法可在任何時候作出。例如第一次釋法(居港權爭議)是於終審法院頒佈裁決後作出;第五次釋法(立法會宣誓風波)是在聆訊後、高院原訟庭裁決之前作出。

釋法的效果

目前尚未有關於《國安法》的人大釋法。但就《基本法》條文而言,案例表明,人大釋法可以「闡明或補充法律」(clarify or supplement laws)、對香港法院有約束力,以及性質是宣告《基本法》自 1997 年 7 月 1 日生效起的法律狀況。

那麽釋法是否有追溯效力?《基本法》第 158(3) 條指,釋法「以前作出的判決不受影響」。終院案例亦確認,不管釋法是否由終審法院要求,釋法都不會影響此前已作出的判決。

但是,《國安法》似乎沒有對應《基本法》第 158(3) 條的條文。就《國安法》的人大釋法是否有追溯效力,似乎有待釐清。

本文章獲「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公民採訪教育基金項目贊助,內容不代表機構立場。文章版權屬於本媒體,並於標明出處、非商業的情況下,授權他方自由使用。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