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國安法首釋法|李家超:釋法沒增特首權力 「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分享: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周五(30 日)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和第 47 條的解釋,指明「沒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否則應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和決定。(見另稿)

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李家超晚上見記者,強調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實施時已存在,釋法並沒有增加特首權力,又指國安委由不同成員組成,「唔係一個人嘅決定」。

被問到會否擔心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指今次人大釋法有針對性,相信可令外界更了解港府「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他又指,本港的非國安案件,海外律師仍然「無任歡迎」。

人大常委會在是次釋法中指明,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案件的問題,香港法院應根據《國安法》第 47 條,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如法院未有向特首提出,香港國安委應按照《國安法》第 14 條的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及決定。

行政長官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條文作出解釋,指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的決定,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司法機構亦發新聞稿,表示尊重人大常委行使權力釋法,會繼續行使獨立司法權處理涉國安案件(見另稿)

李家超:國安委「唔係一個人嘅決定」

李家超晚上見記者,被問及《港區國安法》第 14 條及第 47 條的最終決定權均由特首掌握,他會如何做決定、有何準則、會否先向中央尋求意見。李家超強調,釋法沒有增加特首權力,行政長官亦沒有凌駕法官,重申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權力,早於《港區國安法》條文實施時已有,「唔係因為釋法有任何改變」。

至於由他出任主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李家超指,是由不同成員組成,包括 3 位司長、保安局局長、特首辦主任,以及由中央委派的國安顧問等。他指特首作為主席,主要負責舉行會議、推動討論,強調「國安委係一個委員會,國安委嘅決定係屬於委員會嘅決定…唔係一個人嘅決定」,又指作出決定前,會充分考慮委員會所掌握的資料及實際情況。

李家超:釋法體現法治原則

被問到釋法會否出現「後遺症」,令外界擔心司法獨立受影響,以及令法律界有「反彈」,李家超認為,今次釋法可讓市民或國際人士,更加了解《港區國安法》實施,「我哋點樣慎重兼重視法治原則,以及堅持維護被告人嘅權利,包括佢有公平審訊、法律上應享有依法權利同自由」。他又指,釋法範圍「好有指定性同針對性」,體現國家安全執法過程重視法治原則,「我會覺得係一個正面嘅作用嚟嘅」。

李家超:「無任歡迎」海外律師處理非國安案

至於港府稱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是否只針對海外沒本地執業資格的律師、政府是否仍然歡迎海外律師參與本港民事或刑事案,李家超指,今次釋法是針對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處理國安案時須取得證明書,「涉及嘅範圍係好窄嘅」,又稱香港絕大部分案件,都與國家安全無關。

李家超稱,若海外律師來港處理非國安案件,「我哋係無任歡迎嘅」,又指過往海外律師只要獲法庭批准、以專案許可形式來港,都可參與相關法律工作,「無論將來嘅法律修訂係點樣呢,都唔影響海外律師。」

李家超:釋法非針對黎智英案

李家超重申,今次釋法是解釋法律原則,並非針對黎智英案,又提到《港區國安法》只針對 4 種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部分行為不在條文處理範圍內,因此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履行《基本法》第 23 條,盡早完成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本地立法。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