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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案|兩男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囚60至63月 官裁情節嚴重、認罪扣減6月

光城者案|兩男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囚60至63月 官裁定屬「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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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城者」7 名成員被指擺街站提倡以武力推翻政權,7 人早前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屬首宗有未成年人因《國安法》定罪的案件。其中 5 名中學生去年被判入教導所,餘下兩名成年被告則押後至周四(9 日)判刑。《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判二人監禁 5 年至 5 年 3 個月。

法官指二人已干犯實質罪行,相信組織「無底線抗爭」及「流血革命」的主張源自創辦人,他並邀請其他被告加入組織,煽惑他們組成「串謀團伙」,形容情節相當嚴重。至於另一名 26 歲成員,法官認為他是成熟成人,認同組織理念,非受人唆擺,而他在記者會充當英語翻譯,試圖向國際宣揚組織理念,裁定其情節嚴重。

雖然兩名被告認罪,但法官表示,參照「呂世瑜案」及《國安法》第 23 條的刑期規定,只把二人的刑期扣減 6 個月至 5 年,以反映普通法可行的減刑因素。換言之,二人適時認罪僅獲扣減 6 個月刑期,未獲全數三份一扣減。
官:創辦人煽惑其他被告組成「串謀團伙」

法官周四判處蔡永傑(現年 21 歲)監禁 5 年 3 個月、陳右津(現年 26 歲)監禁 5 年。法官分別就二人的「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判監 5 年,而蔡另在一宗爆竊案中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官就該案判蔡監禁 6 個月,當中 3 個月與《國安法》控罪分期執行,共判監 5 年 3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蔡為「光城者」創辦人,組織主張無底線抗爭及流血革命,相信這些理論主張源自蔡,而且他又較其他被告年長,邀請本案其他被告加入組織,煽惑他們組成「串謀團伙」,此單一因素足已評定為嚴重、甚至相當嚴重。而他又管有組織兩個 Instagram 帳戶及 Facebook 專頁,可以向無限人宣揚其煽動主張,他又親身出席街站及記者會,積極執行非法協議。法官認為即使他案發時未滿 21 歲,但其個人情節亦非常嚴重。

官:第五被告以英語翻譯發言
向國際宣揚組織理念

至於第五被告陳右津,法官認為陳案發時 24 歲,已完成大學 3 年級及曾離開父母獨立生活約 8 年,相信他為人成熟而非受人唆擺,認同組織理念而參與組織。雖然他沒有在街站發言,但曾派發傳單,又在記者會以英語翻譯發言,試圖向國際宣揚組織理念,所以亦屬「情節嚴重」。法官指二人已執行非法協議,付諸實行,判刑與實質干犯《國安法》第 23 條控罪無異。

法官又指,假若蔡案發時已年滿 21 歲,便會以判囚 6 年作量刑起點,因為「無底線抗爭」及「流血革命」等主張絕對不可以在社會出現,更遑論散播,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考慮到他案發時未滿 21 歲,減刑 6 個月至判囚 5 年半。法官另考慮陳右津並非組織創辦人及發言人,實質參與程度較低,故以判囚 5 年半作量刑起點。法官指二人均認罪,但判刑時會參照《國安法》第 23 條的刑期規定,只會把二人的刑期扣減 6 個月,以反映所有在普通法可行的減刑因素,讓最終刑期不會低於監禁 5 年。

《國安法》「煽動顛覆」罪
情節嚴重判 5 年以上

根據《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翻查資料,另一宗《國安法》的認罪案中,理大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最低刑期所限,法官胡雅文改判呂監禁 5 年。呂不服刑罰提上訴被駁回,上訴庭認為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5 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 5 年。

辯方:控方以串謀罪提控
最低刑期限制應不適用

蔡永傑的法律代表今進一步指,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 條的串謀罪提控,與「呂世瑜案」不同。故即使法庭裁定蔡屬「情節嚴重」,《國安法》訂立的 10 年最高刑期限制仍適用本案,但 5 年的最低刑期限制則不適用。辯方續指,希望法庭考慮蔡年輕,因社會氛圍影響而犯案,希望法庭視為情節較輕。

官:二人已干犯實質罪行
付諸實行非法協議

法官指,上訴庭在「呂世瑜案」提供具指導性的參考,同意辯方指二人所違反的是《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罪,《國安法》的判刑機制並不直接或強制性適用,判刑沒有強制性下限,法庭有酌情權判處恰當刑罰。但考慮二人已干犯實質控罪,付諸實行非法協議,若警方無拘捕他們,被告的非法行為不會停止。案發期間,他們以「光城者」名義在社交媒體發帖等散播煽動信息,鼓吹公眾「武裝起義」推翻中央政府及港府,已構成獨立實質罪行。

辯方早前力陳本案屬「情節較輕」,法官重申,組織發布的言論,多次提及「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無底線抗爭等。考慮本案煽動內容,裁定整體層面上屬「情節嚴重」,最終亦裁定二人個別案情屬情節嚴重。

7 人被控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7 名被告依次為阮姓男生(16 歲)、蔡永傑(20 歲,倉務員)、15 歲少女、梁姓女生(16 歲)、陳右津(25 歲,售貨員)、蔣周姓男生(16 歲)及郭文希(18 歲,女學生),上述為案發時年齡。7 人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即於 2021 年 1 月 10 日至 5 月 6 日,一同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

DCCC98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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