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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案求情 官質疑比「光城者」更有號召力 10.22 再訊料同日判刑

「賢學思政」案求情 官質疑比「光城者」更有號召力 10.22 再訊料同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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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籲「揭竿而起」、喊「光時口號」,今年 7 月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六(15 日)繼續處理求情及法律爭議。

控方指,若法官裁定被告「情節輕微」,便可同日判刑,否則建議待涉及《國安法》刑期爭議的「呂世瑜上訴案」有裁決後判刑。辯方則重申認為本案屬「情節輕微」,望即日判刑。

法官郭偉健在辯方求情時質疑,王逸戰曾接受媒體訪問,又指賢學思政的號召力「可以講係比光城者多」,對於本案情節屬嚴重或輕微,「相信有一個初步諗法」。案件押後至 10 月 22 日再訊,法官表明「希望(屆時)起碼部分被告判刑處理得到,或者有可能全部被告都處理到」。
控方:若本案屬情節嚴重應待呂世瑜案後判

本案於 9 月 24 日聆訊時,法官曾指擬聽取「光城者案」及「呂世瑜上訴案」的法律爭議後,才處理本案判刑。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周六指,本周聆訊的「呂世瑜上訴案」涉及 2 項議題,對本案都有「直接」、「相當重要」影響,分別為:一、違反《國安法》而情節嚴重者「處 5 年以上」刑期,是指「量刑起點」抑或「最終刑期」;二、《國安法》控罪下,求情理由包括認罪、年輕、人道理由等,在判刑時佔何等比重。

李庭偉表示,根據上周「光城者案」,若法官認為部分被告「情節較輕」,「(今日)就可以直接處理喇」。但若未能決定被告屬否「情節嚴重」,李認為應押後待「呂世瑜案」有裁決再判刑,因「睇完判詞之後,可能大家(控辯)嘅立場都有些少嘅改變」。

李另引「馬俊文案」及「呂世瑜案」,指情節屬否嚴重,或受「整體情節」及「犯案者角色、行為」等因素影響,但如何就後者作「合法考慮」,目前上訴庭未有定論,建議法庭考慮整體環境及被告角色,直接裁定情節孰輕孰重。

辯方:賢學思政情節較光城者輕

辯方陳詞則重申,本案不論整體抑或被告個人角色,都應落入「情節輕微」範圍。王逸戰代表大律師陳德昌指,與「光城者案」比較,「賢學思政」不涉社交媒體、記者招待會。用字也不如光城者般有「繪聲繪形嘅暴力」,也沒持氣槍等武器。

法官質疑,王逸戰曾接受媒體訪問,並列為控方證物之一;另「光城者案」涉及持武者,均未判刑。陳回應指,「個啲網媒都唔係好出名、大型嘅媒體嚟,咁最低限度唔係《蘋果日報》…《蘋果日報》傳播力、規模,遠超任何媒體啦,我諗呢個可以咁講」,並重申本案沒被告持武。

辯方:被告案發時年輕 唐英傑案判決後已沒再犯

陳德昌續說,王逸戰被指犯案時期中,剛過 20 歲生日 3 日,引「梁曉暘案」指,「用返該案邏輯,始終一個年青人,唔會因為過咗一個生日,而變咗完全第二個人」,形容王當時是「唔成熟、考慮唔夠周詳,可能係魯莽,容易受其他人影響」。

陳德昌亦指,案發時公眾對《國安法》認識不足,法庭尚未就《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裁定「光時」 8 字口號「有某個含意」,而本案最後一次涉案街站,是 2021 年 6 月 16 日、唐案判決之前。陳另引「鍾翰林案」被判囚 4 年半指,雖該案沒約束力,亦可作判刑參考。

至於先前獲索取教導所報告的兩名女被告朱慧盈、黃沅琳,辯方指二人報告正面,其中朱獲浸大准遙距上課,望未來修讀哲學碩士、博士;黃則不獲理大保留學位。

官指賢學思政較光城者有號召力

代表陳枳森的大律師關文渭則指,「國家今日仍然屹立不倒」,指任何心智成熟者,都不會輕易被 4 名被告煽動,亦沒證據顯示有人實際被煽動到。法官質疑,賢學思政的吸引力、號召力,「可以講係比光城者多」,例如獲更多媒體報道,甚至有「『美國隊長』去探訪佢哋啦」。王逸戰、陳枳森聞言,相視而笑。

法官指,聽取雙方陳詞後,「相信有一個初步諗法」,押後本案至 10 月 22 日再訊,「希望起碼部分被告判刑處理得到,或者有可能全部被告都處理到」。

被告依次為王逸戰(現年 21 歲,下同)、陳枳森(21 歲)、朱慧盈(19 歲)及黃沅琳(20 歲),被控在 2020 年 10 月 25 日至翌年 6 月 16 日,干犯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除朱慧盈一度獲高院批准保釋外,其餘 3 人一直被拒保釋,至今還押逾一年。

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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