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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國安案3人各判囚5年 呂世瑜申終極上訴許可 光城者2人申刑期上訴

兩國安案3人各判囚5年 呂世瑜申終極上訴許可 光城者2人申刑期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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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早前不服刑罰向高等法院提上訴,上訴庭駁回申請。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呂世瑜已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尚待發出聆訊通知書,聆訊未有排期。

此外,「光城者」案兩被告承認「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判囚 5 年至 5 年 3 個月,法官參照「呂世瑜案」把刑期扣減 6 個月至最低刑期 5 年。兩人亦未獲全數三份一扣減。兩人不服刑期,周一(27 日)提出刑期上訴。

上訴庭於 2022 年 11 月底頒下判詞指,《國安法》的立法目的是「懲治危害國安罪行」、判刑須反映控罪嚴重性,針對「情節嚴重」的案件,5 年的最低刑期屬強制性,即使呂世瑜適時認罪,亦不能減至低於 5 年的最低刑期,否則違反立法原意。

被告認罪原獲三分一減刑
判囚 3 年 8 個月

現年 26 歲的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以住所作武器庫,收藏胡椒球彈等物品,並在 Telegram 頻道發表港獨言論。他在原審時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胡雅文判刑時指,案件「情節嚴重」,以判監 5 年半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3 年 8 個月。控方隨即提出,《國安法》列明「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最低刑期為判囚 5 年,法官考慮後終改判囚 5 年。換言之,被告雖認罪,但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

另兩案被告認罪亦未獲全數扣減
「光城者」案兩被告申刑期上訴

翻查資料,在「呂案」頒下判詞後,暫時有兩宗《國安法》案件被法官界定為「情節嚴重」,兩案被告即使認罪,均未能獲全數刑期扣減。當中包括「光城者」串謀煽動顛覆政權案,兩名成年被告蔡永傑及陳右津認罪,但法官郭偉健表示,參照「呂世瑜案」及《國安法》第 23 條的刑期規定,只把二人的刑期扣減 6 個月至 5 年。二人不服刑期,周一(27 日)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提出刑期上訴。

在另一宗武館教練認「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案中,教練黃德強承認在 Facebook 發帖倡建「港獨武裝力量」、辦「殺鬼隊訓練班」,他早前承認控罪,法官此罪以 5 年半作量刑起點,「無牌管有槍械」則判囚 20 個月,兩罪刑期同時執行。而《國安法》控罪受最低刑罰所限,認罪未能給予完整扣減,最終判囚 5 年。

FAMC7/2023(CACC61/2022)、DCCC985/2021(CACC4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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