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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主任否認偷拍、發布女子私密影像 2024年2月開審

入境事務主任否認偷拍、發布女子私密影像 2024年2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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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唐嘉麒
被告唐嘉麒(《法庭線》記者攝)

控方:事主將作供

控方表示,本案有 5 名證人,當中辯方不爭議 3 人證供,可以書面形式處理;另外兩人將出庭作證,當中一人為事主,並為她申請作供時以特別通道出入、屏風遮擋。

控方另亦依賴被告的錄影會面紀錄,約長 30 分鐘,惟因要準備謄本,以及覓外聘大狀代表等,望案件可在 2024 年 2 月底開審。不過官認為該謄本只需用上 8 周準備,遂排期 2 月初。

官亦追問控方所持證據,控方覆在被告電話內搜出涉及相片,以及涉案發布影像的平台應用程序,內附被告電話註冊的帳戶。

辯方:爭議影像由誰拍攝、發布等

代表被告唐嘉麒的大狀魏俊則表示,辯方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以及涉案拍攝地點,是否一般人認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待的情況」的地方。在官追問下,魏同意另爭議影像由誰發布、拍攝,以及相關情況等。而辯方擬傳一名事實證人,講及案發地點、女事主情況。

被告被控 3 罪

被告唐嘉麒(37 歲,入境事務主任),被控 3 罪,首項為窺淫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香港半山區西摩道一住宅某室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X 的私密部位,而 X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待的情況,而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被他拍攝。

其餘兩項控罪為發布源自上述罪行的影像,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及 22 日,在香港發布 X 的影像,而該影像源自於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B(1) 條所訂罪行, 以及他知道該影像源自干犯指明罪行,或罔顧該影像是否源自干犯指明罪行,及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ESCC112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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