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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偷拍對面單位女子 入境主任作供:「又唔係飛虎隊咁笠住個頭,我點暗中呢?」

被控偷拍對面單位女子 入境主任作供:「又唔係飛虎隊咁笠住個頭,我點暗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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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指
警初以涉煽動為由拘被告

承認事實指,被告唐嘉麒居住的住宅與女事主居住的住宅相距約 31.3 米,唐擁有社交平台 VKontakte(VK)的帳戶,其帳戶的相片設定為可予人公開瀏覽;另外,唐是 Telegram 群組「中西區瘋狂群」的管理員,包括他在內、共 7 名成員。而他分別於 2021 年 10 月間上傳涉案相片至以上平台。

承認事實另指,2022 年 8 月 1 日,警員在中環碼頭外的行人天橋,以「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拘捕唐,其後搜查其住所,檢取其手機及望遠鏡。

控方案情:
女事主獲警通知事件 感不安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不認識唐,案發大半年後獲警方告知涉案事件,並確認涉案由唐拍攝的相片中,自己沒穿衣服,或穿著睡衣、圍著毛巾等,而她不知道自己何時被拍,估計當時在洗澡間出來回覆工作電話、身處書檯前,但只維持裸體數分鐘,稱「冇諗過喺屋企入面被人偷拍」、「感覺不安同好驚」。

被告作供:通過房中窗口
看到事主「長期冇穿衣服」

唐嘉麒選擇作供,他稱案發時任職入境處的港口管制組,之後任職入境事務主主任、惟自 2023 年 3 月至 4 月左右始遭停職停薪。

唐指,平日回到家中就「匿喺房」,會在窗台上的書桌工作、打機或把玩一些 War game 用到的光學儀器等,「有段時間明顯觀察到有位女士長期冇穿衣服…抬頭睄一睄都會見到。」

唐:拍照傳 VK 網友 不知會公開
「呢個真係錯誤嚟嘅」

就控方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22 日,偷拍事主並放上 VK 的帳戶;唐指當時為晚上,他正用 VK 的應用程式與俄羅斯朋友聊天,途中透過窗看到事主赤裸上身,遂跟朋友提起,朋友不相信,他便用手機拍下相片傳給他們。

唐指,由於該程式為俄文版,他不清楚原來發送的相片會一併在網絡公開,稱「呢個真係錯誤嚟嘅。」

至於控方指他於 10 月 14 日將偷拍的相片放上 Telegram 「中西區瘋狂群」;唐指自己設立該公開群組之目的為分享時事新聞,但亦會「貪玩」放一些生活照,形容為「雜崩冷嘅平台」。

唐:如事主正面向窗
絕對不會拍攝

涉案有 7 張照片,唐稱在照片中,事主站在其住所內的書枱前,背對或側身對窗口。控方指,唐是否知道事主並非對外展示身體?唐稱「照片拍攝嘅 moment 係…如果佢真係咁樣向外出面,我都知有嚴重問題,唔會拍啦。」控方續問「如果佢正面向窗外,你會拍攝,同唔同意?」,唐稱「絕對唔會」。

在控方盤問下,唐同意自己身為入境處職員,為執法部門,控方續問「你同唔同意見到有女性赤裸上身,你係唔係唔應該多望?」唐指視乎情況,稱「除咗一個男人會有好奇心,如果有個人赤裸上身,冇必要長期 staring」。

唐另同意控方指,事主身處自己家中,預期其私隱受保護。

唐指用瞄準鏡拍攝
「出於好奇和八卦」

控方亦指,唐沒必要把涉案望遠鏡放在手機鏡頭前拍攝事主。唐解釋指那是平日 war game 所用的瞄準鏡,當時自己能清楚看到事主,只是案發時恰巧正把玩瞄準鏡,稱「我用咗呢啲equipment,係出於好奇同八卦」,強調沒使用瞄準鏡的放大功能。

唐指拍照屬「無聊嘅行為」,稱「recall 返兩年前我嘅腦諗緊乜,我真係諗唔出…係八卦,或者無聊作出記錄」。

唐:你都話偷窺,點會係「偷」?
指沒掩蓋、沒暗中拍攝

控方質疑唐拍照的目的為偷窺,唐即反駁指「你都話偷窺,點會係『偷』?我坐喺自己屋企張書枱。」又指自己在短時間內刪除手機中的涉案照片,惟不清楚 VK 會公開照片,而被捕後亦將群組內的涉案照片刪除。

控方引述涉案群組的描述為「有特殊愛好,平日唔方便講,就係到啦」,指他發布的目的為符合「特殊愛好」。

唐稱,「數百個 item 曾經 share 上去,絕大部分都係同社會時事、揶揄社會時事嘅圖片…which is 喺而家嘅 context,嗰啲照片會比較…」;至於發布涉案照片,他指「我知道咁嘅行為會導致到一啲不安…點解咁做我真係答唔到,可能我無聊、或者貪玩,冇諗到後果。」

唐強調「唔認為呢啲照片係經窺淫所得」,解釋指他沒有用被或 War game 用品掩蓋自己、「唔係拉底窗簾 ,挖個窿」拍攝,也沒有關上自己住宅的燈、令對面的人「唔覺得有人望住」,「正如我頭先所講,我又唔係飛虎隊咁笠住個頭,我點暗中呢?」

被告前妻作供
指不時看到有人沒穿衣服

辯方傳召唐的前妻作供,她供稱育有兩孩,案發時為全職家庭主婦,與唐同住、自己經常留家,不時看到對面大廈的住宅單位中,有人沒穿衣服,而肉眼所見那人「一係露背,一係換衫,一係就企喺張枱之前,唔知做緊乜」,畫面「十分清晰」。

她又供稱,知道唐備有望遠鏡,「佢用嚟打 war game,我認識佢都係因為打 war game」,平日會使用該望遠鏡教孩子觀星等。

在控方盤問下,她稱最近才知道唐遭檢控,而唐不曾告訴她,自己拍攝對面女子一事,也沒有向她展示涉案照片。

辯方指被告「冇禮貌」、行為討厭
但並沒干犯性罪行

辯方大律師魏俊作結案陳詞指,爭議「究竟當時事主是否處於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嘅情況」,涉案控罪為 2021 年 10 月 8 日新增的法例,目前未有案例解釋何謂「合理期望」。

辯方同意相較公共空間,身處在私人空間的話,人會對私隱存更高的期望,但強調官應考慮整個場景。他指,事主身處家中,她「可以決定幾時同外界有視覺接觸」,而當時她身處窗邊位置;事主亦在審訊中同意對面大廈的人有可能恰巧地、無意地看到自己,事主更在盤問下承認「當時冇諗咁多…事後都會擔心有人望到佢。」

辯方續指,「香港好多地方嘅樓同樓比較近…究竟一個人喺自己屋企望出窗,見到對面有人唔著衫,係咪犯法?」又指在香港的社會文化中,理應「非禮勿視」,而被告的行為「冇禮貌」,將相片放上網「令人討厭」,但並非屬於性罪行。

辯方指屬「邊緣案件」
在港情況下應不屬窺淫

辯方又指,唐沒有刻意隱藏自己,他的房間開了燈,「如果事主有睇下出面有冇人」,就會見到唐,事主也承認自己太趕急,沒刻意留意外面環境,故唐並非暗中觀察,「案件係 marginal case (邊緣案件)…喺香港嘅情況應該不屬於窺淫。」

辯方另指,官不應考慮被告及事主的性別、被告拍照的原因、被告有沒有「特殊愛好」等。

裁判官何慧嫻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8 日 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被控 3 罪

被告唐嘉麒(37 歲,入境事務主任),被控 3 罪,首項為窺淫罪,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香港半山區西摩道一住宅某室暗中為了觀察或拍攝個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而拍攝 X 的私密部位,而 X 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待的情況,而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被他拍攝。

其餘兩項控罪為發布源自上述罪行的影像,指他於 2021 年 10 月 14 日及 22 日,在香港發布 X 的影像,而該影像源自於干犯《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AB(1) 條所訂罪行, 以及他知道該影像源自干犯指明罪行,或罔顧該影像是否源自干犯指明罪行,及不理會 X 是否同意該項發布。

ESCC112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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