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物流服務署於 2020 年向本地供應商訂購 3200 萬個、聲稱產地為日本的外科口罩,其後發現當中約 1250 萬個口罩並非在日本生產。涉案公司及 2 名職員涉違反《商品說明條例》,被控共 36 項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2 職員在審訊中途獲撤控,涉案公司則承認 18 項控罪,周二(16日)於區域法院判刑。
法官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稱,涉案公司因日本口罩沒有貨,遂以內地的口罩代替,且被告認為政府是著重品質及規格,而不著重產地,並指兩批口罩成本一樣,不存在公司以低成本賺取利益。
惟法官指,被告與政府簽合約,需要承擔合約責任,產地亦有其重要性,否則不會於合約上列明;官又指,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對公眾利益的影響,涉及違反虛假商品說明,最終就被告承認的 18 項控罪,判罰款 36 萬元。
辯方求情:認為政府著重品質非產地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引述首被告、柏迪環球有限公司的求情稱,被告與原本的同案被告張嘉傑持合約關係;並指被告理應向物流署提供日本口罩,但因該批口罩沒有貨,遂以內地的口罩代替,且被告認為政府著重品質及規格,而不著重產地,並指兩批口罩品質、成本一樣,故不存在公司以低成本賺取利益。
辯方求情稱,被告疫情後財政大不如前,除涉及本案,更於民事案件中被政府追討約 9774 萬元,並提供財政報告等文件證明處於虧蝕狀態。辯方又認為,案件存在延誤,指本案原定 2023 年 3 月開審,但因控方證人身處日本,案件最終押後至今年 1 月開審,公司於數日後認罪。
官:被告需承擔合約責任
法官判刑時稱,本案涉及約 1250.8 萬個口罩,每個口罩約 3.3 元,涉款約 4127 萬元。對於辯方求情指,政府著重品質及規格,而不著重產地;法官反駁指,被告與政府簽合約,需要承擔合約責任,產地亦有其重要性,否則不會於合約上列明。官認為,辯方所述並不是有力求情,並指本案的嚴重之處在於對公眾利益的影響,涉及違反虛假商品說明。
法官又指,延誤並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指控方證人身處日本,因重大身體情況而未能到港,案件才需要押後。官考慮所有因素後,以罰款 45 萬元為量刑起點,經認罪後扣減至 36 萬元,即每控罪判罰款 2 萬元,並限被告於 6 周內繳交。
2 職員審訊中途獲撤控
被告為柏迪環球有限公司、劉溱洺(又名劉君明、40 歲)及張嘉傑(36 歲)。首被告柏迪環球被控 18 項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劉和張則同被控 18 項供應已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罪。
控罪指,3 名被告在 2020 年 7 月 9 日至 8 月 18 日期間,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進行中,向政府物流服務署供應約 1250 萬個口罩,應用了虛假商品說明,即日本生產(Inspire Japan 株式會社)Yokoi Sada Co.Ltd & Mizu Variety Co.Ltd 。劉溱洺及張嘉傑審訊中途獲控方撤控,首被告則承認 18 項控罪。
案情:日本生產商指柏迪違反合約和付款不足
案情指,劉溱洺是柏迪環球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和股東,張嘉傑則是劉的銷售代表。2020 年 2 月,張嘉傑聯絡物流署,表示柏迪可供應日本代工生產的口罩予物流署。張同月提交生產商 Inspire Japan 株式會社的信件等文件予物流署,物流署其後與柏迪簽約。根據條款,被告供應的口罩須符合合約訂明內容,包括所有文件中的產品資料及規格、產地、生產商及測試報告結果等。
物流署於 2020 年 4 月至 8 月期間,共接受了3,200 萬個由柏迪供應的口罩,分 58 次送交物流署。Inspire Japan 一方稱被告違反合約和付款不足,故只供應了 6,477,500 個口罩予柏迪,而不是柏迪所訂購的所有 16,000,000 個口罩。張嘉傑向物流署承認,由於日本生產商未能於合約送貨期限內將全數口罩送運,故以產地為中國的口罩代替,物流署遂與柏迪終止合約。
DCCC89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