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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首案|黃振強交代「殺警計劃」詳情 擬12.8大遊行用20公斤炸藥 引警出來「盡殺」

反恐首案|黃振強交代「殺警計劃」詳情 擬12.8大遊行用20公斤炸藥 引警出來「盡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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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強第 3 日主問
交代如何商議「殺警」計劃

認罪被告黃振強,早前供稱「屠龍小隊」在 2019 年 8 月 25 日成立後,篩走女性、體弱等成員,餘下包括他在內的 10 名「精英」。翌月「屠龍」獲邀出席勇武派會議,共謀者吳智鴻席上關注,勇武示威者與警方武力不對等,提倡引入軍火,為前線小隊增強武裝,看可否與「屠龍」等合作,「去用啲軍火去射殺警察。」

黃周二續接受控方主問。綜合口供,雙方之後續就「殺警計劃」聯絡,主要是黃振強與吳智鴻互通消息,黃再與「屠龍」召開內部會議商討,及與吳接洽。

按黃口供,「殺警計劃」的籌備過程,大致可分成 4 階段。首階段為 2019 年 7 月至 9 月,吳智鴻提出引入軍火、殺警想法。次階段為同年 9 至 11 月,吳籌劃台灣軍訓、搜羅槍械、試製炸藥、試槍等,並與黃商議兩隊人手安排。第三階段為同年 11 月至 12 月 1 日,兩隊構思及籌備如何執行殺警計劃。最後階段為同年 12 月 3 日至 8 日,雙方敲定殺警日子及執行細節。

黃:11 月試槍後獲吳智鴻提供槍械
惟「屠龍」對如何應用未有定論

黃振強早前供稱,時至 11 月初,吳在 Telegram 群組稱軍火已陸續抵港,「屠龍」應吳邀請,派出 2 人即被告張銘裕、李家田參與試槍。

黃周二續稱,試槍後,吳把一支槍、部分子彈交予李家田。「屠龍」內部有 7 人包括黃,遂在 11 月 17 日開會,由張、李匯報試槍情況,以及商議如何處理相關槍械,出席者還有被告嚴文謙、張俊富等。當時大家未有結論,「都係話視乎鴻仔(吳智鴻)嗰邊個團隊嘅情況如何,再睇下點樣配合佢」。

黃:吳提議「屠龍」負責「引」警方
料遊行時執行「殺警」計劃

黃稱,同月 18 日,他和吳智鴻會面,吳透露其團隊中有人正製炸藥,約為 20 公斤。吳又提出由「屠龍」負責「引警方出嚟」,但未有計劃詳情,僅稱料大型遊行期間會有「大行動」,即落實「殺警行動」。

黃又稱,吳要求他為此統籌其他勇武組織,如「蜘蛛隊」、「閃燈隊」等。另引吳稱,「11 月 24 號之前,就唔好用畀我哋嗰支槍,要用咗炸彈先」。控方外聘大狀周凱靈問,11 月 24 日是甚麼日子?黃稱區議會選舉。

黃:與隊內「軍師」討論後
告知隊員吳的新計劃

黃供稱,他即把消息,包括「屠龍」毋須用槍、「24 號暫別行動」等,轉告「屠龍」內的「軍師」林銘晧,二人討論後,決定趁小隊於同月 19 至 23 日赴泰國旅遊期間,告知隊員新進展。

黃續稱,他最終有告知其他 5 名同行泰國的「屠龍」成員,包括被告嚴文謙、張俊富及張銘裕,指他們毋須用槍,「只係需要負責引警察呢 part」,即做「裝修」等常見示威行為引警察,但未有具體行動日期、地點,而他們在泰國期間曾「試玩」其他真槍。

對於當時留港的小隊成員梁政希,曾在 21 日發訊問隊員,「喂你哋究竟幾時返嚟啫… 24 號區選嗰日,可能大戰呀,會唔會又要孤軍作戰」;而林銘晧覆「有 plan,24 全部唔出住,睇啲狗點部署」,黃解釋稱,林是指留港的小隊成員,24 日之前都不要擅自參與示威。

不過黃其後指,梁政希及另一留港成員李家田都沒聽從指示,到了理大現場。李曾因「屠龍」一度澄清沒成員入理大而發晦氣,「覺得好似被賣豬仔咁」。

黃:「屠龍」決定不親自用槍、炸彈
曾擬 12.1 行動但槍手「要等多幾日」

黃稱,至 11 月底泰國之旅結束後,「屠隊」再開會,得出結論小隊「唔會親自用支槍同炸彈,睇下點樣配合鴻仔團夥去完成呢個(殺警)計劃」 。

控方指,同月 29 日,黃曾發訊予吳指「你嗰 20 kg (炸藥)幾時到?我哋夾一夾,我哋 team 諗好點樣」。黃解釋稱,他和「軍師」打算在 12 月 1 日尖沙咀遊行時,於尖沙咀警署附近放置該批炸藥;其後吳覆「要下星期六」,即當天未能用到炸藥,就決定先用槍械,雙方並討論如何堵塞道路及用槍。

黃續指,吳其後轉發一則訊息給他,提及「有個槍手要等多幾日,唔係唔打,打完之後全世界 weapons free,第一波想盡殺,有幾多殺幾多,全民執槍」。黃認為意指槍手在 12 月 1 日或該段時間內「未準備好,或者唔想做呢個行動住」,以及「佢指出第一波想盡殺…將殺警嘅數字最大化,去到『全民執槍』…就係當警員受傷倒地或者死亡嘅時候,我哋示威者就可以執佢地嘅警槍去用,就可以達至鴻仔(吳智鴻)之前所講,示威者武力對等」。

黃:落實 12.8 行動
控方指黃等 3 人當日被捕

黃供稱,時至 12 月 2 日,吳約他翌日開會,指預計同月 8 日為「大行動」實行日子,最終出席者有 6 人,包括黃、吳、林銘晧,以及被告賴振邦。

黃稱按計劃,吳的團隊會預備一大一小的炸彈,由黃帶領「屠龍」引警察到小炸彈的位置,屆時吳等人會引爆炸彈,嚇警方撤至大炸彈位置,再引爆大炸彈。同月 5 日,黃稱吳向他傳送行動地圖,黃要求地圖的部署,只可黃、吳及槍手知悉,其他人要由 3 人口述。

黃再稱,吳建議「屠龍」破壞中銀等引警察出沒,黃則稱燒「英皇」較能成功引來警察。黃又稱另要求吳通知槍手,「要等示威者走晒先好開槍去射啲警員」,而當時吳覆「總之狗(警察)人分隔就會射」。黃確認在行動前一日,即 12 月 7 日有向隊員講及行動計劃,包括被告張俊富、嚴文謙、張銘裕。另黃有著張俊富向吳接受防彈板作物資。

控方指,黃其後有為此租借「安全屋」,並在 12 月 7 至 8 日入住。12 月 8 日早上,黃振強、張銘裕、嚴文謙,在安全屋當場被捕。

7 人被控《反恐條例》等罪名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HCCC164/2022、HCCC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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