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保險代理涉為賺取佣金,向友人贈送保單並提交假資料,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一(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潤聰裁定二人罪名成立,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背景報告。
官認為二人違反誠信,案件牽涉虛假文件,所騙金額不小,亦會影響保險代理人聲譽,故不採納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二人須還押候審。
案情:為賺取佣金送保單
承認事實指,兩名被告為夫妻關係。案情指第一被告陳綺薇 2022 年入職,若在首 12 個月達指定業績,可取得 10 萬元分紅,以及額外的花紅。第二被告⿈俊輝為賺取佣金,向受保人潘永傑(音譯)贈送醫療保險,但保單上只有受保人的姓名與住址正確,經紀則為陳綺薇。
案情亦指,富通在收到保費後,兩份保單正式生效,其後向陳發出逾 13 萬元佣金及花紅。不過富通沒有收到續保費用,保費隨即失效。富通其後向陳追討佣金,但對方沒有歸還。
⿈作供時指,與受保人潘永傑於 2018 年認識,潘主動指對危疾保險有興趣,故自行簽署購買兩份保單,並有提到自己月入約 48,000 元。
惟潘作供時表示自己未曾簽名,無就涉案兩份保單支付過保費,以為透過電話就能完成程序,其薪金最高峰亦只有一萬多元,並只知道其中一份醫療保單的存在。
官考慮到受保人居於公屋、人工不高,不是富有的人,所賺必定少於價值 16 萬元的兩份保單。官考慮到,受保人曾與黃工作,亦受邀參與黃的婚禮,認為受保人並非普通顧客,但黃仍然忘記保單情況。
辯方指,由於黃不知道需要作供,無法提供簽保單的細節。辯方亦提出,雖然陳就該份保單取得 7.2 萬元佣金,但為受保人投資價值 16 萬元的保單後,仍然虧蝕超過 8.8 萬元。
官拒納公司無損失之說法
官指出,由於保險公司是集合資金運作,故簽保單會影響公司承擔風險。而陳簽到保單後,其三層上線都能夠收取超過 38,500 元佣金,兩份保單不續保之下會令富通造成虧損,而富通亦有其他開支。
官續提到,陳取得約 13 萬元花紅。其中包括入職首 12 個月賺取 500,000 元後獲得的 100,000 元分紅、月底及年底花紅。官另外表示,簽署保單更可為陳帶來晉升及旅行機會。
官相信保單並非由受保人簽署,考慮到受保人薪金出錯,以及其不能承擔有關保費,亦不清楚保單內容,裁定二人罪名成立。
官:影響保險代理人聲譽
辯方求情指,陳為被告所買的保單價值 16 萬元已超出其所賺的約 13 萬元,並無得益。而且,富通亦無實際損失,賺取 16 萬元後亦只是在受保人斷供時給其 3 萬多元。加上兩位被告承認許多案情,希望官判處緩刑及社會服務令。
官指,二人違反誠信、案件牽涉虛假文件之餘,金額亦不小。官對首被告陳綺薇沒有任何利益說法有保留,認為富通有存在風險。官亦表示,二人此等行為影響保險代理人聲譽,認為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不符合此等案件嚴重性。二人即時還押,待 7 月 20 日判刑。
就 2 份保單被控 2 項欺詐罪
兩項控罪指,被告陳綺薇及⿈俊輝・報稱為前保險代理,於 2023 年 3 ⽉某⽇ ⾄ 2023 年 5 ⽉ 25 ⽇期間(包括⾸尾兩⽇),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虛假地表示兩份保單的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件為真確,並意圖詐騙⽽誘使富通保險有限公司作出⼀項作為,即批准該申請和發放按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政策計算的佣⾦和獎金,導致該陳綺薇或黃俊輝獲得利益,或該富通保險有限公司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ESCC208/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