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保險代理涉為賺取佣金,向友人贈送保單並提交假資料,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一(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潤聰裁定二人罪名成立,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背景報告。
官認為二人違反誠信,案件牽涉虛假文件,所騙金額不小,亦會影響保險代理人聲譽,故不採納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二人須還押候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兩名保險代理涉為賺取佣金,向友人贈送保單並提交假資料,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一(29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鄭潤聰裁定二人罪名成立,押後至 7 月 20 日判刑,以待索取二人背景報告。
官認為二人違反誠信,案件牽涉虛假文件,所騙金額不小,亦會影響保險代理人聲譽,故不採納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二人須還押候審。
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女兒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案件周四(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 2 日審訊。
友邦服務部主管供稱,公司系統會在涉案保單受保人年滿 18 歲當日,自動把他轉為保單持有人,毋須提出申請。辯方指,被告亦有為兩名兒子購買同類保險,並曾於長子成年後,替他申請意外索償,並更改保單繳費方式,均獲友邦受理,可見如沒提出申請,保單持有人不會自動更改。主管回應指,有機會是公司系統或內部錯誤。
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詳見 101 文章),辯方指被告不會作供,但會傳召一名證人,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6 日)續審。
36 歲警長涉於 2016 年至 2024 年期間招攬親友、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向「永明金融」、「太平人壽(香港)」兩間保險公司投保 20 份保單,誘使公司發放合共約 300 萬元的佣金、花紅等。
警長與 5 名親友,當中包括一名警員、一名事務律師,被控欺詐、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共 21 罪,周四(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裁判官屈麗雯將案件押至 11 月 6 日再訊,候準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6 人獲准以 3,000 至 10 萬元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警長隸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警員隸屬葵青警區,兩人已被停職。警方指,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定必嚴正處理。警方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會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遭警方國安處通緝的「香港民主委員會」執行總監郭鳳儀,其 68 歲父親郭賢生被指企圖處理她的保單,被起訴「23 條」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財產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獲控方豁免起訴的保險代理供稱,涉案保單為親子升學儲蓄保險,由被告在郭鳳儀 1 歲時購買,並一直由被告供款。被告今年 1 月初稱女兒不在港,欲取消保單,又指與女兒商量後,對方同意將保單持有人轉為父親,並透露將與郭鳳儀會面,「到時我就帶埋啲表格過去簽名」。
辯方指,郭鳳儀於 2015 年滿 18 歲時,保險公司曾向被告及郭鳳儀發出保單權益轉移信件,惟郭鳳儀從沒簽署回條,至今亦沒繳交任何保費。保險代理同意。
3 名安盛金融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被控在 2015 至 2017 年,串謀另一代理人,訛稱 4 份保單由對方辦理,詐騙安盛佣金及獎金共逾 118 萬港元,兼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約 275 萬港元。當中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定 4 項串謀欺詐,及 1 項串謀洗黑錢罪全數罪成,還押至周一(25 日)連同先前認罪的 1 人一併判刑。
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指,本案不涉國際元素或犯罪集團,犯案手法不䌓複,考慮被告由首次被捕至起訴歷時逾 3 年,出現延誤,因而減刑 6 分 1,判 3 名被告分別囚 35 個月、12 個月及 32 個月。
3 名安盛金融有限公司保險代理人,被控在 2015 至 2017 年,串謀另一代理人訛稱 4 份保單由對方辦理,詐騙安盛佣金及獎金共逾 118 萬港元,兼串謀處理犯罪得益約 275 萬港元。當中兩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周五(16 日)在區院被裁定 4 項串謀欺詐,及 1 項串謀洗黑錢罪全數罪成,還押至 3 月 25 日判刑。
暫委法官王證瑜裁定,涉案保單實際由部分被告經辦,其他被告亦對此知情,必定有協議使用不誠實手段,令安盛蒙受損失;他們也不可能不知涉案戶口收取的佣金,是犯罪得益,故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國際醫療保險公司「保柏(Bupa)」於 2022 年 11 月,發布「非認可供應商名單」,指少數醫療保健服務提供者未達該公司的水平,相關的診金索償將不受理賠。
被列入名單的腎病科專科醫生何繼良周三(3 日)入稟高院,指保柏構成誹謗,要求禁止作出誹謗行為、公開道歉,並向保柏索償。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信諾環球保險有限公司」於 2019 年至 2020 年間,在未經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該公司被票控後否認控罪,裁判官劉淑嫻周五( 31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接納事主所指,本來僅同意被告將其個人資料用作與財務、保險和投資相關的促銷,案發時卻收到由被告發出、與上述範疇無關的促銷電郵,內容包括「女士喺度做運動」的圖像。 不過,官指事主從未主動按相關電郵上提供的方法,以聯絡被告,表示自己欲退訂電郵,強調被告確實有提供退訂的選項,故不能排除被告可能錯誤地認為事主同意收到相關電郵,被告沒有違反「謹慎責任」。
保險公司「信諾環球」被指在未經市民同意下,將個人資料用作直銷,被票控一項「無同意下,將個人資料用於直接促銷」罪。案件早前提訊時,控方認為辯方大狀、時任私隱專員黃繼兒在任時曾接觸本案的投訴,反對他代表被告。 案件周五(1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原訂由裁判官屈麗雯就控方申請作出裁決。惟辯方大狀改由大律師李澍桓代表。李大狀庭上指,黃繼兒已因健康理由請辭,不再代表該公司。 裁判官決定不再就控方申請作出裁斷,認為議題已變得學術性,並把案件排期於 2023 年 3 月 6 日進行兩天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