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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宣誓|查問簽聲明必要性遭勒令退休 稅務主任提覆核遭駁回 

公務員宣誓|查問簽聲明必要性遭勒令退休 稅務主任提覆核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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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初,公務員事務局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一名事發時 45 歲、入職逾 25 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去信詢問,效忠香港特區的必要性和何謂「違反聲明」,約半年後終簽署聲明,惟遭當局以公眾利益為由,勒令提早退休。助理稅務主任不滿局方決定,入稟高院提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周四(19 日)駁回申請,並下令申請方支付局方訟費。判詞指,申請人未有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已簽署聲明,又指他理應知道逾期提交的後果,惟沒有提供合理解釋,使政府對他失去信心,認為申請理據沒可爭辯之處。

入稟狀:申請人問效忠必要性
簽聲明後遭強制退休

申請人為王秋明,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助理民事法律專員陳玉清代表,案件由法官高浩文處理。

入稟狀提到,稅務局於 2021 年 1 月 28 日要求王遞交已簽署的聲明,王於 2 月 25 日、即期限當日去信詢問,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的必要性,以及何謂「違反聲明」。王於 8 月遞交進一步陳述,以及已簽妥的聲明,同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表示出於公眾利益著令王退休。

官:申請人未在期限內交回聲明

申請方指,雖然申請人遲交已簽署聲明,但最終都有提交,局方沒充分理由不接受。法官在判詞開首強調,最後期限(Deadline)是執行指定工作的「時間限制」,通常不會因為有人詢問詳情,而延長期限。

法官認為,提交聲明的限期是 2 月 25 日,申請人錯誤以為去信局方詢問,能夠「停止時間(stopped the clock)」、使限期延長。他指,申請人未有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已簽署聲明,亦沒與局方達成延期協議。

法官又同意局方指,申請人有 4 星期閱讀涉事公告,理應知道逾期提交的後果,惟他在限期當日早上才提出詢問,又在聲明上寫上評論,使該聲明變得無效,認為申請方指他「向政府作出真誠詢問」,或只存在溝通不良及誤解是不合邏輯。

官:申請人已獲告知逾期提交後果

申請方指,勒令提早退休的決定,構成過重「懲罰」,雙方在庭上爭議「為公眾利益著想而退休」是否紀律處分。法官表示,儘管毋須在本案處理此議題,但他傾向如申請方所述,是一種紀律處分。

申請方力陳,申請人入職 25 年以來,不曾違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法官重申,申請人已獲告知「如在沒有合理解釋下不理會、拒絕或不按訂明要求,於限期內妥為簽署和交回聲明,則反映其拒絕確認、接納和履行作為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後果可能是被終止合約。法官續指,儘管可以爭議處罰過重甚至偏重(on the high side),但考慮上述原因,刑罰並非不相稱及有悖常理。

至於申請方指,局方未有充分解釋,出於甚麼公眾利益要求申請人退休。法官認為,這是因為申請人沒有在期限內遵守規定,亦沒有提供合理解釋,使政府對他失去信心,故此理據沒有可爭辯之處。

官:不披露文件無構成實質損害

就申請方指,局方沒機會讓申請人回應 3 份非公開文件,當中一份是內部會議紀錄,時任公務員事務局常任秘書長在紀錄上留下一段手寫評論:「支持(勒令提早退休)」,屬程序不當。法官認為,該內部會議紀錄是內部決策過程的一部分,亦在申請人獲得最後發言機會後才出現。

法官續指,申請方質疑紀錄上的說法,損害申請人的誠信和信譽,惟他認為常任秘書長的手寫評論並非「不利資料」,而只是看過所有文件後,所提出的推論或結論。他又指,即使不披露文件是不公平,也不會對申請人產生任何實質損害。相反,披露文件亦不會對其情況產生絲毫影響。

官:局方已詳細考慮申請人情況

至於申請方指,局長沒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 12 條,考慮申請人對隊伍的作用及「所有其他情況」等因素,所頒下的決定屬非法。法官認為,根據本案證據,局方已藉長時間的函件交流,對申請人情況作出全面、詳細考慮。

他重申,申請人沒在限期前提交聲明、遵從公務員事務局要求,其對條文中的「公務人員隊伍的作用」,顯然受到嚴重懷疑,申請方亦沒有根據,指局長沒有考慮「所有其他情況」。

總括而言,法官考慮上述所有理由,認為均沒有可爭辯之處,拒絕本案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申請人支付局方訟費。

HCAL1626/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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