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大仙橫頭磡邨住戶發現鄰居亂拋垃圾、製造噪音,又被鄰居恐嚇,遂安裝閉路電視拍下證據並投訴。惟職員表示須管理員當場「斷正」才可扣分,而保安巡邏時未見其鄰居有違規行為,故沒有扣分,只發警告信。
該住戶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上周五(22 日)頒下判詞,裁定住戶勝訴,認為房委會做法不合理,要求職員當場目擊才達扣分門檻,猶如把門檻提升至接近、甚至高於刑事定罪標準,又認為如片段足以顯示違規行為,已構成「充分證據」。
判詞:申請人遭鄰居恐嚇終搬離單位
判詞開首提到,並非所有鄰居都能和睦相處,而鄰里糾紛一直為法庭帶來大量案件。本案源於公屋鄰里間日益嚴重的緊張關係。申請人為公屋居民司徒永亮,答辯人為房屋委員會。
判詞引述背景指,司徒與妻子居於一個公屋單位,自 2022 年 9 月,司徒已持續投訴遭鄰居滋擾,包括對方在其單位外棄置垃圾,又製造噪音、恐嚇司徒一家、拍打其大門。司徒遂在家門安裝閉路電視,拍下自己單位外的情況,再向房署聘用的管理公司「卓安」投訴。
對方回應指,已加派人手巡查,但該名被投訴鄰居未被職員當場「斷正」,房署亦不接受影片作為證據,故未有實際扣分。
司徒進一步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警方曾於 2023 年兩度上門處理鄰居的滋擾情況。司徒與妻子其後搬離單位,到其他地方暫住。
判詞:房署指不能依賴投訴人片段
判詞提到,房署職員曾在電郵中討論,若投訴人提供清晰片段,是否可被視為「adequately substantiated(充分證實)」從而扣分。有職員回覆指,應在「充分證實」情況下才扣分,「最好由(should better be)」職員當場「斷正」。如依賴投訴人提供的片段,難以確定曾否被修改,但仍應根據資料展開調查及跟進。
房署職員與司徒聯絡時,又強調證據要「毫無瑕疵」、「無可推翻」,「要達到 100%、完全沒有爭議空間」才可扣分。
法官認為,如按房署標準,幾乎不可能當場「斷正」鄰居,認為房署把標準提高至「100% 確認」,已超出《操作手冊》中「充分證實」的要求。
判詞又指,司徒獲法援後,其法律代表向房委會查詢,獲重申須「充分證實」才可扣分,再次提到最好由職員「斷正」。法官則認為,「充分證實」並不代表完全排除片段證據。
判詞:投訴人片段可見滋擾行為
申請方指出,雖然《操作手冊》未明文規定須由職員「斷正」方可立案,但職員操作上卻以此為前提。法官同意,從房署職員內部電郵、職員與司徒的對話可見,須執法人員親身目擊的要求,在部門內已被強調為「充分證實政策」中的關鍵要素。
高浩文認為,因職員未有親自目擊就無法扣分,已超出「充分證實政策」的原有意思。
至於房委會一方解釋,公屋租戶原則上不准安裝閉路電視,故職員才向申請人表示一般不接受片段。官反駁指,條例並無禁止住戶在自己單位安裝閉路電視。
官又列出司徒提供的片段內容,指可顯示坐輪椅的鄰居把食物盒及口罩掉在司徒的單位外,將掃帚、紙巾等拋在地上,又重複把汽水罐扔在地上。職員對片段的描述僅為,有人坐輪椅經過、跌下汽水罐後已立即拾回,官認為明顯與實際情況有分別。
判詞:職員難及時到場「斷正」
官認為,「充分證實政策」已被提升至違規者必須「斷正」,即「100% 確定」、「毫無爭議」,但實際上政策的真正意思只需要提供「足夠(sufficient)」證據。
官又認為,職員難以及時趕抵現場目擊違規行為,認為片段足以達到「充分證實」的門檻。法院認為,現時實際做法已把執法門檻提升至接近、甚至高於刑事定罪標準,並不合理。
至於房委會表示,當鄰居被指亂拋垃圾後,曾向其發出警告信,隨後職員巡邏時並無再發現其亂拋垃圾,認為已解決問題。官指完全不滿意說法,因鄰居隨後斥罵司徒夫婦,又用鞋打其門口,明顯兩家人的爭議升級。
判詞:申請人勝訴 由房委會決定是否覆核片段
高浩文最後裁定,房委會要求職員目擊違規行為才可扣分的要求,與實際上的「充分證實」要求不一致,而政策本身容許考慮片段等證據。
至於申請人要求房署重新審視他提交的片段,官認為法庭沒必要作出決定,考慮到事發已達 3 年,認為應交由房委會及房署決定是否重新檢視,並下令房委會或房屋署支付向申請人支付訟費。
HCAL238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