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黃大仙橫頭磡邨住戶發現鄰居亂拋垃圾、製造噪音,又被鄰居恐嚇,遂安裝閉路電視拍下證據並投訴。惟職員表示須管理員當場「斷正」才可扣分,而保安巡邏時未見其鄰居有違規行為,故沒有扣分,只發警告信。
該住戶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上周五(22 日)頒下判詞,裁定住戶勝訴,認為房委會做法不合理,要求職員當場目擊才達扣分門檻,猶如把門檻提升至接近、甚至高於刑事定罪標準,又認為如片段足以顯示違規行為,已構成「充分證據」。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黃大仙橫頭磡邨住戶發現鄰居亂拋垃圾、製造噪音,又被鄰居恐嚇,遂安裝閉路電視拍下證據並投訴。惟職員表示須管理員當場「斷正」才可扣分,而保安巡邏時未見其鄰居有違規行為,故沒有扣分,只發警告信。
該住戶不服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上周五(22 日)頒下判詞,裁定住戶勝訴,認為房委會做法不合理,要求職員當場目擊才達扣分門檻,猶如把門檻提升至接近、甚至高於刑事定罪標準,又認為如片段足以顯示違規行為,已構成「充分證據」。
牽涉多次致命工傷意外、暫緩除牌的「精進建築有限公司」,周一(12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被分判商「榮業建材」入稟追討約 388 萬元,涉房委會大埔項目天花、防火板工程的欠款。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未有聆訊日期。
一名公屋住戶被發現擁私人物業,遭房委會收回公屋單位,住戶向上訴委員會上訴不果,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五(31 日)頒下判詞,拒批司法覆核許可,住戶另須向房委會支付訟費。
判詞提到,申請人於母親離世後,與同為公屋住戶的胞弟繼承母親的私人物業,但沒向房委會申報。申請人指,他對於擁有業權並不知情,且胞弟患上焦慮症,盼房委會酌情處理。惟法官認為,申請人於母親離世時,早知道自己會繼承物業,卻沒如實申報資產,且上訴委員會已充分考慮所有因素,包括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判斷合理。
一名黃大仙橫頭磡邨住戶,投訴自 2022 年 9 月起被鄰居滋擾,包括在走廊亂扔垃圾、製造噪音及出言威嚇等。他其後在單位外安裝閉路電視,並拍下鄰居懷疑不當的行為。惟房委會及房屋署拒納閉路電視片段為證據,稱要保安員「當場發現」違規,才可扣分。
該住戶上周五(24 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指扣分制沒列明違規行為需由管理人員「當場發現」,質疑房委會及房屋署的做法不合理,違背機制原意,導致申請人及其妻持續受騷擾,更令妻子出現抑鬱及自殺念頭須暫時遷出,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的決定,重新考慮申請人提出的證據及向涉事鄰居扣分。
居於葵芳邨的六旬女公屋住戶,女兒婚後遷出惟未從戶籍除名。房委會抽查發現女兒持有物業,因而收回單位,女住戶遭勒令遷出,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周五(15 日)被高院法官高浩文駁回。
判詞引住戶女兒的個人入息課税評估、購買物業印花稅聲明,指女兒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是實際受益人,亦申報有來自全資擁有物業的收入,與住戶聲稱女兒並非持有該物業、無得益是明顯不一致。另提到,女兒曾錯誤報稱「未婚」,可見她「採取了積極措施來繼續作假」。
對於申請人引用《基本法》「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為理據,官反駁指個人享有公共房屋並非憲法保障的權利,本案沒有合理的可爭辯理據,拒批許可並下令住戶支付訟費。
失明長者因沒申報持有母親所贈的六分一物業業權,被房委會以虛報為由,收回其大坑東邨公屋單位。他周一(11 日)入稟提出司法覆核,稱誤以為毋須申報,又指即使出售業權亦不會超出入息上限等,惟審裁小組裁定他上訴失敗。
入稟狀指出,房委會沒提供點字版本申報表,他請女兒代填表,惟女兒不知他持有六分一物業業權,職員又未能口頭詳細解釋。長者質疑,房委會未能提供失明人士所需協助,構成殘疾歧視,加上他無意虛報,房委會無權收回單位,要求法庭推翻決定。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沙田廣源邨一名六旬女住戶,指房屋署去年發現其丈夫在 80 至 90 年代,與嫂嫂各持同一住宅物業的一半業權,指其沒有申報、作出虛假陳述,要求收回單位。他們向委員會上訴不果,遂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申請人指,房委會除要求丈夫短時間內遷出,更凍結其他家庭成員的公屋申請,並指他們日後不能獲分配優於原本的單位,等同假定他們有份參與虛報行為,做法過分嚴苛,侵犯其憲法住屋權。房委會沒考慮其丈夫患認知障礙、從沒於該住宅物業居住等特殊情況,亦過分拘束了其酌情權。
暫委法官林展程周一(28 日)頒判詞指,考慮到申請人指稱不知丈夫另持有物業、要在短時間內遷出單位會有困難等,現階段看不到原因不接納這些理據,故批出司法覆核許可,並將案件排期聆訊。
2024 年,一名天水圍公屋住戶被指遇家訪時沒應門、沒每天清理信箱、水電用量低,以及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遭房委會認為屬濫用公屋,被收回單位。住戶向委員會上訴不果,入稟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決定。案件周三(16 日)於高等法院進行合併聆訊。
申請人指,受查時段母親在深圳接受手術,她忙於照顧,而自己會在胞妹家中洗澡、洗衣服後才回家,亦沒有開冷氣的習慣,又質疑處方在她解釋自己早出晚歸後,沒安排凌晨家訪,便斷定她不在單位居住,決定不合理。
房委會一方指出,申請人在 169 天內有 163 天完全沒有用水,亦有多天零電量紀錄,綜合考慮 18 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預約家訪沒及時回覆等「一籃子因素」,認為申請人濫用公屋。暫委法官林展程押後兩個月內頒書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