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漢涉36年前非禮外甥女 被控5項非禮罪 負責警員遲到遭官批評

區院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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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L.S.H.(現 65 歲)被控 5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罪。控罪發生於 1990 年至 1994 年間,被告為事主 X(案發時 12 歲至 16 歲,現 47 歲)的姨丈。

負責警員遲到約 4 分鐘
官要求通知警司

案件原定周一早上 10 時開審,控方稱負責本案的警員尚未到埗,要求短暫休庭。區院暫委法官鍾偉強批准押後,該警員約 10 時 4 分到達法庭,審訊隨即開始。

官批評「成個法庭要等一個警察」,形容情況較過份。控方解釋,涉事警員居於馬鞍山、駐守秀茂坪警署,交通來回需約一小時。官再斥「依啲咩理由嚟㗎?」指住所較遠並非遲到理由。

官表示「我真係唔知依家警察部做緊乜」,又稱「法庭制度嘅尊嚴基本上冇哂,警察部對法庭嘅尊重去咗邊?」官要求控方記錄在案,將警員遲到一事通知負責本案的警司。

控方:趁事主睡覺、洗碗時非禮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 X 在 1978 年出生。1990 年至 1994 年間,被告和其妻子偶爾在 X 的寓所用膳及留宿。

首項非禮罪發生於 1990 年夏天某⽇,當時 12 歲的 X 在九⿓灣寓所房間上格床睡覺,X 的 9 歲胞妹在下格床。當晚 9 時,X 感覺有⼈將⼿指伸入其內褲、掃其私處,於是受驚醒來。被告隨即縮⼿,假裝幫她蓋被子。她的⼤腦一⽚空⽩,沒有向人提及事件。

第二次非禮事件發生於或約於 1992 年 7 ⽉ 19 ⽇。X 當晚在親戚的⻄貢村屋單位睡覺,X 的親人睡在右側。X 感覺有⼈將⼿伸進其 T 恤內,撫摸其左乳房。她醒來發現,被告在旁撫摸乳房。她感害怕並轉⾝,被告隨即停⽌。

同月 24 日,X 一家已搬到屯門。X 與被告的 3 歲女兒一起睡在下架床,被告及其妻睡在另一房間。期間 X 感覺有人在其內褲外撫摸臀部及陰部,睜開眼發現被告以左⼿觸碰。被告一度假裝檢查女兒的被⼦,之後再移近 X 撫摸其背部和乳房。X 不斷移動⾝體,被告最終離開。

另於 1992 年 8 ⽉ 14 ⽇,當時 14 歲 的 X 在寓所洗碗時,感覺到有⼈捏她的臀部,轉身發現被告以右手捏臀,被告隨後鬆⼿。

最後一次非禮事件發生於 1994 年夏天某個星期六,被告向 X 的母親借⽤屯門單位的鎖匙。當時 16 歲的 X 正睡覺,感覺有人將⼿伸進衣服內撫摸背部、臀部及私處,她感害怕並假装睡覺。不久被告爬上她的背部,將陰莖壓在她的臀部摩擦。

控方:事主事隔 26 年後報警

第五項非禮罪發生的數星期後,X 將事件告知⺟親,X 母不再允許被告與女兒單獨相處。X 母當時正辦理離婚,沒有就女兒的投訴採取進⼀步⾏動。1990 年至 1994 年期間,X 在不同場合向母親和友人投訴被告。X 和其家人自 2000 年移居美國。

直至 2016 年、即案發相隔 26 年後,X 在美國閱讀類似遭遇人士的新聞,隨後向香港警方報案。被告同年就非禮罪被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X 將其中四次非禮事件記錄在日記。控辯雙方承認事實指,X 的日記共 164 頁,列為呈堂證物。

事主作供:父偷看日記得悉事件

控方接下來傳召 X 在證人席作供,不設屏風。她供稱,和家人自 1992 年起搬到屯門,她開始培養寫日記的習慣,曾記錄遭被告摸胸事件。她稱,父親後來偷看她的日記,問母親「淫魔係邊個?」而母親答不知道,因此得悉事件。

X 表示,當年曾向母親反映被告「又搞我」,而母親沒有進一步行動。聆訊周二續,X 將繼續作供。

DCCC90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