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獄中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他今年 9 月認罪,周四(5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0 年,當中兩個月零兩日與 47 人案刑期同期執行,即黃被加監 9 年 10 個月。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黃之鋒屬「罪行重大」,與羅冠聰同屬主腦,以 13 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 10 年,為「罪行重大」的最低刑期,變相認罪扣減只有約 23%,低於一般認罪可獲的三分一扣減。
黃之鋒是《國安法》生效以來,首位同涉兩宗國安案被判囚的被告,兩案總刑期約 14 年半,為歷來第二高,預計 2036 年 11 月刑滿,屆時將 40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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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已羈押逾 2,170 天
上月踏入 30 歲的黃之鋒,周四就本案判刑時已被羈留超過 2,170 天。他自 2020 年 11 月因承認「621 包圍警總案」而還押,及後再因六四集結、47 人等案認罪判監繼續服刑。在本案之前,他原定會在 2027 年 1 月出獄。

判刑歷時 1.5 小時 黃散庭呼:多謝你哋
司法機構原預計本案需時約 30 分鐘宣判,《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最終完整讀出長達 41 頁、共 82 段的判詞,再向傳媒發放新聞摘要,以及上載判詞全文至網頁。
判詞主要分成背景、案情及量刑三大部分。量刑上,譚耀豪先處理罪責,再擬定量刑分級,以及加、減刑因素,最後是量刑整體性,即會否把本案刑期與其他案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而譚耀豪讀出判詞之前,要求黃之鋒站立聽取,由早上 9 時 30 分起宣讀,至早上約 11 時讀畢,過程長約 1.5 小時。黃之鋒聽取判刑期間,大部分時間皺眉、身體傾前和握緊原子筆。
在法官宣判一刻,黃之鋒在被告欄內稱「唉,搞錯⋯」,搖頭抄筆記。散庭後,多人在庭內哭泣,有旁聽人士欲上前與黃之鋒握手,黃縮手稱「喂喂我唔得⋯⋯」,有懲教人員上前阻止,黃向公眾點頭。雷玉蓮則高呼「我哋等你出嚟呀」,黃回應「多謝你哋」。

官:本案屬「罪行重大」
針對罪責,譚耀豪指黃之鋒所涉的勾結罪,列明可判監 3 至 10 年,但若屬「罪行重大」,可囚 10 年以上至終身監禁。
譚指,辯方提出參考另一國安案例「馬俊文案」並列出 9 點,認為本案不應被列為「罪行重大」,但他考慮本案案情後,認為黃之鋒屬「罪行重大」。
官在判詞解釋,香港案發時面對由反修例運動引致的社會動蕩和示威,為香港國安和法治帶來風險,而黃之鋒、羅冠聰及其同伙,涉共同勾結外國勢力,公然呼籲外國制裁和實施敵對措施,令中央和特區陷入困境和困難。

判詞又指,黃之鋒不僅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帳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傳播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國安法》實施後,黃仍實行他們的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刻意調整各自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
官和辯方觀點見下表:
官:量刑起點 13 年
量刑起點方面,判詞指辯方認為另一涉串謀勾結的「黎智英案」較本案嚴重,即使要參考該案,也不應參照被視為「主腦」的黎智英 18 年的量刑起點,而應參考其他同案被告的 15 年起點,但譚耀豪駁回。
譚解釋,他認為黃之鋒和羅冠聰都是串謀的「頭目」(ringleaders)或「主腦」(mastermind),與黎智英相若,均可被視為呼籲制裁的「最前沿倡議者」。譚重申,如是「罪行重大」者,最高可判囚終身,而他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 13 年的量刑起點較為恰當。

黃認罪減刑不足三分一
就加減刑因素,譚耀豪指黃之鋒「對法庭來說不是陌生人」(not a stranger before the courts),因他已有 6 宗、涉及 8 項罪行的案底,當中 6 項控罪包括未經批准集結、藐視法庭,以及 47 人案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在 47 人案被判監 4 年 8 個月。(參見另稿)
譚耀豪考慮後指,不會因他有案底或保釋期間犯案而調高量刑起點。
譚亦複述求情內容,指黃之鋒現年 30 歲,辯方稱被告有「真誠悔意」(truly remorseful)並「真誠知道犯錯」(genuine acknowledgement for his wrong doing),又提到黃自 2020 年 11 月 23 日起被羈留,原料 2027 年 1 月 7 日可出獄。另外,黃在獄時採取實際行動更生,例如修讀大學科目,閱讀不同書籍包括現代中國史、香港憲制秩序等。(參見求情信)
譚指考慮後認為,因應控罪嚴重性,黃的背景和情況不構成太多減刑因素,他最大的求情理由只是認罪,因此會給予他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底下最大的扣減,即由囚 13 年的起點,減至囚 10 年,已屬《國安法》下「罪行重大」等級的最低刑期。
換言之,黃之鋒認罪只獲 23% 扣減,不足一般認罪可獲的三分一扣減。判詞重申,判刑設下限的做法來自「呂世瑜案」,並指《國安法》第 33 條下的例外減刑情況,在本案不適用。

官:約 2 個月刑期與 47 人案同期執行
最後就量刑整體性,譚耀豪認為處理《國安法》判刑時,可應用本地量刑原則,若被告已因其他控罪被判監,法官須評估其整體犯罪行為的罪責,再決定刑期是否同期執行。
譚認為,雖然 47 人案和本案控罪及犯罪行為不同,但量刑整體性仍適用,最後將 47 人案餘下的 2 個月又 2 日刑期,與本案刑期同期執行。
判詞案情修訂佩洛西頭銜
餘下的判詞,背景部分提到黃之鋒在 2026 年 5 月 14 日,已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串謀勾結罪,再在同年 9 月 2 日確認答辯。
至於案情,譚庭上花約 40 分鐘重新讀出,佔判詞共 27 段,當中前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
的頭銜,書面版更改為「the then Speaker of the House」,而不再是控方早前宣讀案情時所稱的「the then Speaker of the White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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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