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醫生涉非禮診所護士 辯方指事主暗示被告做「Sugar daddy」 質疑與母夾口供

六旬醫生涉非禮診所護士 辯方指事主暗示被告做「sugar daddy」 質疑與母夾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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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被告突然牽手摸胸

控方昨傳召事主 X 作供,X 案發時 21 歲、現年 27 歲,自 2017 年於被告診所擔任助護。案發時 X 乘坐被告車輛,往尖沙嘴海港城午膳。X 稱,下車後被告突然拖著她的手,想甩開但遭被告「捉實」,又指當時不懂反應,開玩笑稱「你係咪當我女(兒)啊」,被告回應「一半一半啦」。

X 續指,午飯期間,提及考慮進修仁安醫院護理課程,被告眼神不懷好意,稱「只要你想我可以資助你去讀嘅」。

X 指,用膳後她坐上車後座、被告「摀身」進車內,從她腳下伸手進衣內,撫摸其左胸約一分鐘,被告當時稱「我失控,我失控,我控制唔到」。事後被告載 X 回家後,X 告知母親,並服用抗抑鬱藥後進睡數小時,同日往警署報案。

事主:問「你可以點幫我」僅說笑

辯方指,午飯時 X 曾稱,考慮重新修讀文憑試及進修成為護士,問被告可否以兼職模式工作,及問被告「你可以點幫我」。X 稱,當時只是開玩笑,「冇可能 5 年學費要我老闆出」,指自己能負擔學費;後被告稱可資助她上學,她亦沒有答應。

辯方指,談話到此時,被告問 X「係咪想做我 girlfriend」,X 微笑,並無回答。X 同意。辯方引述 X 昨於庭上供稱,被告談及資助時,以「不懷好意」的眼神看向她,在任何證人口供及上次審訊均從未提及,指是 X 近期捏造的謊言,X 不同意。

辯方:事主上車後扣安全帶
是「鐵一般事實」

辯方向 X 指出辯方案情。辯方引述 X 昨三度供稱,用膳後、坐上車立即扣好安全帶。當裁判官曾慶東問及,安全帶有否阻礙被告的手伸進裙內,X 則稱可能記錯,當時應沒扣上安全帶。辯方指出,X 一上車便扣好安全帶是「鐵一般嘅事實」,故 X 無從講及被告如何從裙底「穿越安全帶」摸胸,X 不同意。

辯方指,被告將手伸進裙內,沿大腿掃上腰部,X 不同意。辯方又指,當時被告問 X「你咁靚可唔可以錫一啖」,當 X 回應「咁樣做好似唔啱」後,被告立刻縮手及退後。X 稱不記得。

辯方引述 X 的書面口供,指被告載她回她住所時,她下車前向被告揮手。辯方遂指 X 揮手道別,是因被告沒有摸胸。X 停頓片刻沒有回答,再稱覺得不太舒服。裁判官宣布休庭。

辯方:牽手時事主稱被告「daddy」
事主:說笑掩飾尷尬

辯方在休庭後指,牽手時 X 曾將她和被告的手「前後搖」,及開心地稱被告「daddy」,X 同意。辯方又指,X 稱被告為「daddy」,是想暗示被告成為其「sugar daddy」,為其提供財政支持。X 不同意。

控方覆問事主 X。控方問 X 為何稱被告為「daddy」。 X 稱,在被告牽手時感愕然、尷尬,兩人身分為上司下屬、不明白為何被告牽手,故說笑稱被告為「daddy」掩飾尷尬。

控方引述 X 曾問被告「可以點幫我」。X 解釋只是說笑,亦不曾提出任何條件、或要求被告資助。X 續指,認為被告不可能資助她進修一年約十多萬元的護理課程,又稱即使家境不好,亦不需靠被告,「我靠我自己一對手搵錢學嘢都得」。控方又問 X 在被告「摸胸」前,有否扣上安全帶,X 稱被告想幫她扣、但不成功。

母親:事主到家時哭泣、驚慌

控方傳召事主 X 的母親 Y。Y 供稱,X 當天下午到家時哭泣、外表驚慌,並向她稱被「醫生非禮」。直至晚上 7 至 8 時,X 向 Y 陳述事件,稱被告走向後座,想為她扣安全帶時摸胸,Y 陪同 X 前往警署報案。辯方盤問 Y,指出上次審訊中,Y 曾稱 X 講述上車後已扣安全帶,Y 稱不記得。

控方案情完結,裁判官曾慶東裁定第一項非禮罪表證不成立、第二項非禮罪則表證成立。辯方指,就第二控罪,被告不會出庭作供、亦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進入結案陳詞。

辯方:事主改稱沒扣安全帶
和母親「夾口供」

辯方指,陳詞的辯護方向為,被告沒有摸 X 的胸、即使有,亦真誠相信 X 同意行為。

有關 X 被摸胸時,有否扣上安全帶,辯方指出 X 在裁判官問及,會否阻礙被告摸胸後,「慌忙之下」改稱沒有扣上,顯示 X 「毫無可信性可言」;且在控方覆問時,X 稱被告是想幫她扣安全帶時摸胸,是 X 從未提及、近期捏造的證供。

辯方續指,「匪而所思」的是,Y 今在庭上供稱,X 稱被告想為她扣安全帶,上次審訊中, Y 則稱 X 已扣安全帶,有實質基礎顯示二人「夾口供」。

辯方又指,若被告有摸胸,X 為何仍乘搭被告的車輛回家,及下車前向被告揮手。辯方亦指出,向 X 盤問有關揮手、為辯方有利的案情時,X 提出不舒服,休庭近 45 分鐘,亦影響 X 的可信性。

辯方又指出,案件第一控罪為,被告在停車場裡對 X 掃背、摸屁股,惟今次審訊中 X 沒有提及。辯方續稱,X 「蓄意唔講」、「明顯有好多自己盤算」。

辯方:行為顯示事主曾「做主動」

辯方又引述 X 曾和被告牽手時前後搖動手臂、開心地稱被告「daddy」,明顯暗示想被告成為其「sugar daddy」,亦令被告「真誠相信」其行為得到同意。裁判官則表示,若 X 希望被告成為其「sugar daddy」,為何拒絕被告親吻的要求。辯方指,X 的行為顯示她曾「做主動」;至於為何不肯答應被告要求,X 在盤問下稱不記得被告曾問過,故無法追問。

有關被告真誠相信行為獲同意,辯方引述上訴庭法官陳仲衡判詞,指證供有機會支持第二項控罪以「真誠相信」抗辯。辯方又指,X 聲稱被摸胸後,沒有以言語或動作表示不同意。

裁判官曾慶東指出,被告曾於口供承認,伸手進裙底摸 X 的腰部,即使不符控方摸胸的檢控基礎,亦能被裁定猥褻侵犯。辯方稱不同意,重申不符檢控基礎,又引述 X 指,不同意被告的手沿大腿掃上其腰部。裁判官回應,X 不同意被告摸腰而非胸部,不代表沒發生。辯方續稱,若被告先沿大腿掃上腰部、再摸胸,X 必然會指出。

裁判官宣布案件押後至 8 月 14 日 裁決。

被控 2 項猥褻侵犯罪

被告關國安(68 歲、報稱醫生),被控於 2020 年 3 月 14 日在尖沙咀海運大廈停車場,和在一輛停泊於上列停車場的私家車內,兩度猥褻侵犯女子 X。

KCCC790/2024